9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共有7件法规做了集中修改。
其中,《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主要对有关岸线使用、生态流量、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与长江保护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补充修改。
长江保护法还对长江流域长期以来突出的违法采砂活动专门做了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因此增加修改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其中,“禁采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基础上增加了鸟类栖息地;法律责任方面,将违法采砂量所对应的罚款,修改为按货值金额处罚。
修改后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明确: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