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出合同是什么意思(劳务输出合同范本)

   日期:2022-11-14     移动:http://mapp.b2b-1.com/news/74473.html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劳务输出用工方式日益普遍,但是大多数人对劳务合同认识不清,以为提供了劳动,就适用劳动合同,一字之差,结果不同。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李健,介绍了几起典型的劳务纠纷案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用工方式日益普遍,但是大多数人对劳务合同认识不清,以为提供了劳动,就适用劳动合同,一字之差,结果不同。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李健,介绍了几起典型的劳务纠纷案例,为大家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借鉴。

□ 本报记者 张秀 制图/令羽

案例1:多加一条 劳务费获支持

2016年5月,拿到法院判决书的杨某庆幸,自己在劳务合同中多加了一条,不然损失就大了。

2014年3月,杨某在朋友的介绍下与叶某签订了一份提供劳务服务的协议书,内容为:从2014年3月25日至11月25日,叶某雇佣杨某担任施工管理员,叶某按年薪10万元向杨某支付劳务费,施工期间每月按1万元预发,余款在当年11月25日前付清。

根据以往的经验,杨某特意在协议书中加了一条:“因特殊原因造成停工与杨某无关,劳务费不扣除。”

协议签订后,2014年4月15日至8月15日,杨某受叶某安排,在XX酒业有限公司的酒厂建设工程工地从事前期管理工作。但因甲方原因,该工程未开工。之后,杨某又按照叶某的安排,从2014年8月16日开始,在某房产建设工地担任施工员。2014年12月7日,叶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工程结算单,结算单上写有:杨某担任某工地施工员3个多月,每月按15000元计算,工资为53000元,预发26000元,尚欠27000元。

但叶某对于前4个月的劳务费却不愿再提,“前4个月的劳务费怎么不算?”杨某问叶某。“前4个月工程没开工,我支付劳务费就太不公平了。”叶某拒绝支付前4个月的劳务费。二人协商未果,杨某将叶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既然双方约定了因特殊原因造成停工不扣除劳务费,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叶某须按约支付劳务费。

法官点评:

一般人容易将劳动和劳务两个概念混淆。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工资报酬;而劳务者的报酬是根据《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取得。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合同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叶某履行约定,杨某的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2:约定不明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2月,王某持一张欠条来到法院,起诉薛某和某公司拖欠自己劳务费。

2015年2月,薛某以公司项目需要劳动服务为名雇佣了王某,约定了劳务支付标准和支付期限。王某为某公司服务了一个月后,薛某向某公司提出付款申请,内容为:“我施工队已完成2014年和2015年分包工程。现申请支付本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共计12万元,以上金额包含施工负责人2014年度在公司预支费用、工程押金、购买保险、购买材料款等相关款项,请财务支付时予以核减。我施工队承诺截止到本月月底之前所有工人工资已经全部发放到位,保证不拖欠工人工资。”之后,某公司支付了薛某12万元。

之后,王某在某公司又工作了几个月,但一直没有领到报酬。薛某给王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王某总工资63000元,已结工资37350元,剩余未结25650元,待工程结束一次结清。”薛某拖欠了王某的工资达一年之久,王某将薛某和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薛某的安排下提供劳务服务,但由于王某对于服务项目的所属公司并不明确,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是为某公司提供了劳务服务。薛某出具的欠条仅为其个人行为,并未加盖某公司印章,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不承担责任,薛某支付王某25650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虽然薛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证据证明,某公司对薛某出具欠条的行为进行了授权或者追认,且在本案中无法排除薛某对外以个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可能性,故法院未认定某公司的责任。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

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劳务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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