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一般纳税人
2.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 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 销项税额。
特别提醒:无特别提示价外费用含税价。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的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 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混合销售的销售额:
为货物的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的合计。
5.兼营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6.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②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直销方式销售
①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