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悉,中证协组织起草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已向行业征求意见。
随着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上市公司IPO定价将更多交给市场来决定,投价报告在股票发行承销中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成为网下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价值判断的重要参考材料。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暴露出投价报告质量不高,部分投价报告预测偏离度较大,分析师执业独立性不够等问题,亟需进行规范。”中证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券商IPO投价报告的形成过程,防范利益冲突,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提升投价报告专业性,充分发挥投价报告在发行定价中“锚”的作用。
解决分析师执业独立性不足问题是《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在券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着分析师执业独立性不够、投价报告质量不高的问题,为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确保投价报告客观公正,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对分析师合规行为做了详细规范,能够加强证券公司的自律管理,提高报告质量,同时也对分析师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分析师跨墙管理、分析师与投行部门的交流作出了明确规范要求,提出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的所有研究人员都应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证券分析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之后直至投价报告向网下投资者提供前的过程中,投行部门人员与证券分析师可以就分析师跨墙参与IPO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但不得就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进行交流,上述交流必须有合规部门人员陪同或参加。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分析师在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禁止投行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与证券分析师通过单独或者共同组织见面会、讨论会等各种线下及线上会议等方式,讨论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相关利益方对分析师施加压力,以达到影响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征求意见稿》要求,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均由证券分析师独立决策;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以及其他证券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人员和部门,均不得采用任何理由及方法对证券分析师施加压力。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8种行为,其中包括:更改发行人行业归属,要求证券分析师根据指定行业进行估值比较;干扰证券分析师对盈利预测的假设判断,要求证券分析师参考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或任何第三方的预测结果进行盈利预测;向证券分析师提出估值范围的要求;对投价报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可比公司选择等内容提要求,干扰证券分析师独立作出估值结论等。
中证协表示,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投行部门人员及证券分析师违反本规范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评价机制,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库。
提高IPO投价报告质量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今年4月,上交所组织多家券商召开座谈会,要求加强新股承销工作,进一步规范投价报告撰写要求等;5月,深交所对20家承销商首发投价报告预测的审核合理性进行了问询。此次起草《征求意见稿》,再次释放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和自律管理、加快推进注册制下IPO定价机制规范完善的信号。
专家认为,监管部门“立规矩、建制度”,不断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未来随着《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相关承销保荐机构有望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职尽责,投价报告的公允性将会进一步提升,分析师的独立性也能进一步得到保障,在注册制改革中发挥出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