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具体检查内容介绍

   日期:2022-10-18     移动:http://mapp.b2b-1.com/news/4690.html
核心提示:财监〔2016〕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遵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打击各类骗补和寻租行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决定组织各地专员办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上...

财监〔2016〕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遵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打击各类骗补和寻租行为,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决定组织各地专员办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四川、重庆、贵州、陕西等25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度和2014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以及已预拨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名单及任务分工见附件),延伸检查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含公交、客运、专用车等)、租赁企业、企事业单位等新能源车用户,并检查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二)检查方式。此次检查采取就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2013—2015年累计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超过10亿元且获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数量在2家以上(含2家)的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深圳等8个重点地区,在安排驻当地专员办就地检查的同时,再安排没有就地检查任务的10个专员办开展异地检查;其他17个地区安排驻当地专员办就地检查。检查期间,如需跨区域延伸检查新能源汽车用户单位的,应提前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报告、备案。

(三)检查时间。2015年2月1日至3月24日。2月1日上午召开检查布置视频会。3月29日前上报检查材料。

二、检查内容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重点检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新能源汽车关键指标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是否一致;企业生产及销售数量是否真实,自制或外购的电池、电动机等核心零部件数量与申报的销售数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售后回购、虚假交易以及售价虚高等情况;补贴金额是否高过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成本;是否存在会计核算不实、偷漏税收等情况。同时还应关注企业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情况、新能源汽车销售收入占本企业整体销售收入的比重、财政补贴对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增长变动情况等。

(二)新能源汽车用户推广运营情况。重点检查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注册登记车辆与生产企业销售车辆型号、数量是否一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是否投入实际运营,是否存在闲置或提前报废等情况;用户单位与生产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推广运营的商业模式是否可持续;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地方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资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资料审核和资金监管是否到位;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资金拨付和清算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滞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问题;是否违规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收取或摊派费用等。同时还应关注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补助资金的有关情况,包括资金来源、投入规模、补助标准等。

(四)其他情况。重点检查地方政府是否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出台明确的政策措施;是否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公共机构车辆采购是否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是否履行了政府采购程序;示范城市2014年、2015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是否达到30%。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

(四)《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五)《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六)《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

(七)国家有关财税、会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其他相关文件。

四、检查处理原则

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资金按照资金下拨渠道予以收回。同时遵照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启动违反财经纪律问责机制。涉嫌犯罪的,将线索移交给有关部门。

五、检查要求

(一)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国务院领导和部党组高度重视此次检查,为保证检查成效,各专员办应在全办范围内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由办领导担任检查组组长。在8个重点地区开展检查的专员办要分别成立联合检查组,由当地专员办的办领导担任组长,异地检查的专员办的办领导担任副组长。各专员办要立即着手启动检查方案制定、业务培训等查前准备工作,并于2月1日前将检查方案、检查组人员名单、检查组长、副组长及联络员等信息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审核备案。根据需要,各专员办可以适当聘请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参与检查。

(二)夯实基础,提高质量。各检查组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及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检查程序,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要坚持问题导向,秉承“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严肃负责态度,重大问题务求查深查透,对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应严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特殊事项,应立即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坚持查调并重,充分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的对策建议,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三)严守纪律,依法办事。全体参检人员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坚持依法检查,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同时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内控操作规程,不得泄露检查敏感信息,检查对外宣传工作由财政部统一负责,未经财政部批准,所有专员办和参检人员不得在网站、微信以及工作简报上发布有关检查的信息,更不得擅自接受媒体人员采访。要切实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督导,全面考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将组织对检查工作进行实地督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检查结束后,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将组织集中审理并对各专员办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考评重点包括各单位检查工作成效、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和质量、检查程序和文书规范程度、查处的典型案例、调研报告的质量等方面。

财 政 部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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