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法院公务员(衡阳中级人民法院人员)

   日期:2023-05-11     移动:http://mapp.b2b-1.com/news/349393.html

【为招商引资政府承诺“先上车后补票”,结果企业厂房成了违章建筑,超四千万损失谁来赔?】 为了招商引资,县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情况下,依然邀请企业来县建厂。谁料工厂建好了,土地使用权问题却没能解决,厂房成了违章建筑。各方几番协商无果后,企业将政府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资金损失,法院会支持吗?@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报 @湖南日报 #案件播报# #招商引资# 网页链接

共商清廉机关建设 共建清廉司法

12月1日上午,市纪委清廉法院建设专题调研组一行来到市检察院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听取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情况及意见建议。

 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刘永忠主持调研座谈会。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雷振湘,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张长国出席会议并讲话。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主要做法、具体成效积极发言,并对整治法官乱判案、乱执行,贯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派驻法院的纪检监察监督提出了针对性意见建议。

张长国在座谈发言中指出,此次调研活动增进了法检两院的感情,交流了两院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清廉机关和清廉司法建设,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派驻监督,但更有赖于法检两院每一名干警的务实行动,要鼓起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劲头,提高善作善成的本领。

清廉法院建设专题调研组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中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曾德伟指出,此次调研座谈,听到了很多非常有借鉴意义的意见建议,也感受到了检察队伍良好的精神风貌。希望能以此次调研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检两院和两家派驻纪检组的往来和沟通,共建衡阳清廉司法浓厚氛围。

雷振湘在调研总结讲话中指出,建设清廉机关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打造清廉衡阳的重要环节,是推进衡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市纪委清廉法院建设调研组到市检察院开展专题调研,对检察机关推进清廉机关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雷振湘强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应当要发挥重要作用。衡阳检察机关在积极投身清廉机关建设,让清廉成为衡阳检察鲜明标识的同时,要与市纪委驻市中院纪检监察组加大线索移送力度、强化会商研判、注重办案衔接,不断增强反腐工作合力。

#最高检权威发布# 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对唐军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湖南省新田县原县委书记唐军(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唐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军,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军利用担任新田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工程项目承揽、项目规划调整、资金拨付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南衡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保锦一审被判无期徒刑#】2月25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衡阳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黄保锦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黄保锦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2482.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衡阳市张先生诉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不履职一案,将于2021年1月22日9:00,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衡阳市拥有合法房屋。据衡阳市二七二社区管理委员会称,因“衡阳市二七二社区棚户区改造108套安置房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

据委托人了解,上述项目没有经过法定的征收主体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衡阳市二七二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没有对公民房屋进行征收搬迁的法定职权,其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明显违法。委托人遂于2023年9月X日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请求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严肃查处衡阳市二七二社区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征收行为。但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的申请后,至今未对委托人反映的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委托人任何答复。

起诉认为,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湖南高院对石峰等19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峰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罪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石峰、吴建宝、粟雪峰、杨兆群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1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峰等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石峰、吴建宝、粟雪峰、杨兆群等1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石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制造、贩卖毒品和非法制造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暴利,随后将违法所得通过投资入股开办公司和高利放贷等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聚敛的钱财用于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形成之后,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制造弹药,非法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23起,致数人死伤,并对衡阳市区型煤加工、猪肉供应和消毒碗筷市场形成非法控制。

  湖南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湖南衡阳特大涉黑系列案一审宣判#,57人获刑其中4人死刑】28日,湖南省衡阳市两级人民法院对石峰等57名被告人涉黑系列案进行一审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石峰等4人被判处死刑。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于2023年12月20日至23日分别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石鼓区人民法院、雁峰区人民法院、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57名被告人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43人,非组织成员14人。@新华社 湖南衡阳特大涉黑系列案一审宣判,57人获刑其中4人死刑_一号专案_澎湃新闻-The Paper

湖南衡阳,一男子花7600元买了两瓶飞天茅台酒,未曾想其中一瓶茅台酒竟然是假酒。男子非常生气,要求涉事副食店退一赔十,但副食店却说男子已经将酒调包。无奈之下,男子只能将副食店起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王某非常钟爱茅台酒的味道,一直想买两瓶尝尝鲜。这天,王某碰巧看见一家副食店,心血来潮地想买两瓶。于是,王某进入店内便直接询问店员,是否有茅台酒出售。

店员回答说有,是飞天茅台,一瓶3800元。见价位跟自己之前了解的差不多,王某没有犹豫,让店员给自己拿两瓶。茅台酒在手之后,王某踌躇起来,害怕自己买到假酒。思索一会儿之后,王某指示店员给自己开张收据,将相关信息写明白。

店员貌似也看出王某的疑虑,不仅在王某付款7600元之后主动给其开了收据(收据上注明了两瓶酒的年份、有机码),还特地在两瓶茅台酒的瓶身上标注“天盛”的字样。见店员如此坦然,王某没有迟疑,高兴地提着茅台酒出了店门。

可回到家之后,王某想起一句俗语,虚者实之、实者虚之。想到此处,王某赶紧仔细查看这两瓶茅台酒。查看之后,王某发现这瓶有机码尾号为2259的茅台酒有异样。确定为假酒之后,王某立即向当地市监局投诉。

接获投诉之后,市监局立即将这瓶茅台酒封存,送到茅台公司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这瓶茅台酒是假冒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拿到结果之后,王某立即要求涉事副食店赔偿,但却被他们一口回绝。

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一纸诉状将副食店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副食店向自己返还购酒款3800元并支付38000元的赔偿金。

2.判令副食店向自己赔偿误工费3000元。

3.判令副食店向自己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516元。

收到起诉状之后,副食店也是严阵以待,委托了律师积极应诉。根据王某的诉状内容,副食店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

1.王某是职业打假人,他购买茅台酒只是为了牟利,根本不是为了个人消费。他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应该被支持。

2.自己向王某出售的两瓶茅台酒都是正品酒,王某主张的这瓶酒已经被其调包,并非来源于自己店内。

3.退一步讲,即使这瓶茅台酒来源于自己店内,王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是假酒,没有证据证明这瓶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之后,法院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那就是副食店是否应该向王某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

可能有网友不解,法院怎么没有认为涉案茅台酒的来源以及王某是否具备消费者的身份也是争议焦点呢?

我觉得原因可能是这样的:

首先,根据王某庭审时向法官展示的两瓶茅台酒可知,这两瓶茅台酒并没有被使用,处于完好的状态。同时,两瓶茅台酒的外观清晰可见“天盛”的字样。

所以,基于前述客观情况,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这瓶有问题的茅台来源于副食店。

其次,从王某购买茅台酒的数量和其自述的目的来看,难以认定王某是职业打假人。同时,我国《食品药品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即使王某知道这瓶酒有问题,他也有权利向副食店主张权利。

关于副食店是否应该向王某支付10倍赔偿,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虽然王某主张副食店应该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问题向其赔偿,但他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茅台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食品,也不足以证明涉案茅台酒对其造成了人身或其他损害。

所以,王某无权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副食店向自己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

但是副食店毕竟向王某销售了假冒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并没有履行向王某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副食店从事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依据前述规定,副食店应该向王某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至于王某要求的误工费和因为维权产生的车票、住宿费等费用,他并没有提供合法的证据进行证明,法院也没有支持。

所以,法院最终判令副食店向王某返还购酒款3800元、赔偿11400元。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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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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