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了,我一个男同事找了个女朋友个子挺高,长的像陈慧琳那种,我很奇怪女方怎么会看上他的,虽然他个子很高,但是家是农村的,自身条件也不好。过了多少年以后听说他们分了。男同事找人帮那个女生替考,花了两三年功夫从中专读了个大专出来,又读了个自考本科出来,又找人帮她替考,考上了省局级公务员,考上以后女生就把他甩了。后来我男同事因为经济诈骗被抓起来关了四年多。我另一个哥们的老婆硕士毕业,大学教授的女儿,高校老师,就是当年一次又一次帮那个女生替考的人。[吃瓜群众][吃瓜群众]
陕西开放大学期末考试,存在大规模有组织替考:女生替男生考,60多岁老头替20多岁小伙考。考前一天,组织者在朋友圈招聘“枪手”,考一科25元,并声称:监考和巡考老师都是自己人。
[锐哥说法]
开放大学考试如此“开放”,绝非教育本意,失去了教育的价值。如此获得的文凭,如何让社会能够信服,如何会有含金量。
不少人都知道替考不仅是违纪行为, 甚至也是犯罪行为。当然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替考算不上犯罪,只有国家组织的考试,替考才可能犯罪。
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对于属于犯罪的考试进行了严格限缩,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由于替考入刑,近年来国家组织的考试,特别是自考、成人高考此类容易的考试基本上消失了,但是对于没有列入国家考试目录的考试仍然存在替考现象,但是这样的替考失去了教育的本质,教育是为了获得知识,而不是获得文凭,特别是开放大学,是为了适应终身教育的目的,让大家随时能获得更多的知识。
我国正在逐渐建立信用社会,以后包括考试在内都会纳入个人信用中,个人信用分对个人在社会的生存将越来越重要,这也将反过来推动诚信考试,成为杜绝替考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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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也是犯罪吗?四川攀枝花,姐姐小艳为了提升学历,报考了四川成人高考,临近考试,发现考试时间和工作安排撞期,无法请假参加考试,找到同在一个单位实习的妹妹小茜,希望妹妹代替自己考试。当天,妹妹小茜带着姐姐小燕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来考场参加考试,上午考试经照片对比成功,参加了考试,下午是数学考试,指纹和照片对比均未成功,替考行为被发现,考点工作人员报警。小艳和小茜二人均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判刑。
#代替考试也是犯罪吗?#
【在线看法】
在大家的心目中,代替考试和作弊违法行为,违反考试纪律,可能会将考试成绩算为0分,取消考试资格,仅此而已,并不会涉嫌违法或者犯罪。
然而,并不是这样。考试往往和选拔人才制度相关,由于替考等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选拔任用人才的公平,为了打击替考行为,国家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但定罪和法定刑都
并非代替所有考试都构成犯罪,只有国家考试有体考行为才构成该罪。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小艳和小茜姐妹替考成人高考,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一种情形,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小燕、小茜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尽管二人表示事先并不知道该行为是犯罪,但替考的主观故意清楚,是否了解法律规定,并不影响该行为的定性。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二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小燕被”判处管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小茜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线看法# #法律人举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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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高校考点乱象:老替少女替男#
60多岁的老头冒充20多岁小伙子,女生顶替男生,陕西开放大学某一考点正在考试。
有人在朋友圈发招聘广告,招替考枪手,要求男女不限,16到55岁都行,考一科价格是25元。这是有组织的替考。
监考老师不核对身份信息,随机抽查了四个考场,就发现了20多个替考者。
[糊里哥有话说]
考试在教育中的价值的,竟和金钱了挂钩,成了牟利工具,违背了国家设立开放教育的初衷。枪手替考,监考老师放任,这些行为法律如何管?
《刑法》规定,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替代考试罪。可以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同时,刑法对考试范围进行了限定。根据司法解释,考试的范围是:(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因替考入刑,大大压缩了替考的生存空间,上述范围内的替考者已经很难见到了,但是未入刑法的,替考的,组织替考的现象还非常严重。组织替考的和监考老师串通一气,让考试形同虚设,开放大学成了“放开”的大学。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水平,让每个人对有书读、读好书。开放大学肩负着传播文化,提高技能的责任,绝不能听之任之,拿出亡羊补牢的勇气,扎紧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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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大三学生没毕业已被就业# 前段时间我做职教视频专题还谈到“校企合作”才能激发职校生的学习斗志,看到这个骇人听闻的新闻实乃打脸。没毕业就“被就业”,明明学会计被强制要求去考“塔吊证”,拿到的证书要被企业借用,这一切的背后策划都是由学校老师和企业完成,且买通了考场,肆意作弊,只为专业不对口的考生能顺利通过!为什么?
背后的利益链是,很多企业,特别是国企,按职工“人头”支出发工资,同时职校就业率“高”拿到国家补贴也多,而这种虚假就业,伪造劳动合同,给未毕业的职业生交社保,合同标注的“5000元”月工资并没有实际发给学生。问题是钱进了谁的口袋?肥了谁?涉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
更重要的,提前被交社保破坏了“应届生”的身份,影响了学生将来考公考编以及就业的优势,这个责任谁来负?这种由职校管理者和班主任通过威逼利诱造成的学生考试作弊以及替考,算是什么性质?责任应该算到当事人(学生)还是运作者(学校和企业)头上?
颇有意思的是,文中所说的职校班主任一方面要学生考试替别人拿证,一方面以不能毕业威胁学生购买对就业“有利”的证书,一来一回两头吃,是个很有想法的“生意人”。
如果“校企合作”都是这样的局面,国家倡导的大力推动职校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乌鲁木齐大三学生没毕业已“被就业”:老师公然组织替考,会计专业学生考塔吊证,以不能毕业威胁学生买证书
省考我去了
有人缺考
有人睡觉
我就没有
我的桌子总是吱悠吱悠
教室又没有表
我很烦躁哈哈哈
感觉不太严
觉得手机带在身上都没事
替考也不会看出来
打个小抄啥的更没问题
不过我还是凭借我智慧的大脑考的哈哈哈
不用贴二维码但是我差点把准考证号写错
#公务员省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