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陕西公务员公告(2012年陕西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日期:2023-05-07     移动:http://mapp.b2b-1.com/news/309192.html

2022陕西省西安市身家过亿的明星揭晓;文章,1984年6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身高172cm,内地男演员、导演,个人财富2亿人民币。

2005年出演个人第一部古装剧《锦衣卫》正式出道。38岁的文章,状态大不如前,不复昔日的帅气模仿。38岁无戏可拍。

文章2013年凭借一篇名为“《小爸爸》植入广告就回本,文章稳赚5000万,最成功的一次投资。

#陕西一县委原书记被降为四级主任科员#这个案例很有意思。一个县委书记,如今成了四级主任科员(科员中的最低档),领导他的副科长、科长如何工作?当然,1964年2月出生的他,恐怕也不需要上班了,就等着以四级主任科员的身份退休吧,退休待遇也不会太差。

该新闻说的是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委原书记许水兆。通报称,2013年至2021年中秋、春节期间,许水兆先后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所送礼金共计97.8万元。2019年12月、2020年7月,许水兆先后2次送给省级机关某厅级干部共计5万元。2022年7月,许水兆受到留党察看两年、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若纯粹按照金额来判断,许水兆的行为应该涉嫌受贿罪和行贿罪了。如果严格按照刑法来,行贿5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97.8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许水兆涉嫌两项罪名,最终不但没有被刑事处理,而且还保留了党籍,实属罕见。当然,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应该由检察院、法院说了算,我仅仅是感到好奇而已。

陕西省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姚金荣接受审查调查

陕西省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姚金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姚金荣简历

姚金荣,男,汉族,1957年12月出生,河南孟津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12月至1999年12月,先后任陕西省航校滑翔队干事,陕西省扶贫工作队干事,陕西省航校财伙科干事,校长助理,副校长、党总支委员,校长(其间1998年6月至1999年12月兼任省体育场代理场长);

1999年12月至2000年10月,陕西省体育场场长;

2000年10月至2005年5月,陕西省朱雀广场管理委员会主任、省体育场场长;

2005年5月至2007年8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朱雀广场管理委员会主任,省体育场场长;

2007年8月至2007年10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体育场场长;

2007年10月至2013年6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陕西省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8年3月至2021年1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

来源:秦风网

2021年1月,退休。

【受贿234万元!#陕西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原党委书记受贿案开庭#】据铜川中院消息,5月12日上午,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原党委书记赵某玩忽职守、受贿一案。该案由铜川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由铜川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区检察院代表及被告人近亲属等近20人全程旁听案件审理,现场接受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08年至2013年,在担任陕西省运输管理局副局长、陕西省运输服务中心筹建处主任、西安市风景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不作为、不担当,收受请托人贿赂的轿车及现金等财务,受贿金额共计234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合议庭成员认真听取了出庭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庭审历时4小时,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场表示认罪认罚。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期进行宣判。via.华商网

单位分房离职后怎么办?起诉时案由是什么?下边这则案例给出了很好的说明。

龙某于2004年入职西安某公司,担任工程师。

2013年,龙某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附件》约定,位于西安市一处房屋系在单位划拨用地上所建设,属于单位房改房,对于分配到房屋的公司职工,必须从分配房屋之日起在单位干满十年,房屋产权方可办理到个人名下。

合同附件第四条约定,在十年工作期内,有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离职的职工,收回原住房(不计息退款),或者房屋归个人所有(补齐差额)。

2013年,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龙某使用,龙某向公司交纳了2万多元元房款。

2015年,涉案房屋被登记在龙某名下,附记显示房改单位为公司,产权人占100%。

2019年,龙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申请辞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随后公司作出了与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2020年,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龙某立即向申请人公司腾交案涉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龙某支付公司房屋租赁费(按每月1000元),同日,仲裁委以“不属本委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龙某腾交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用。该案审理中,因龙某尤龙不同意腾交房屋,经法院释明后公司坚持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本委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公司、龙某对福利住房的约定合法有效,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龙某于2013年分得涉案房屋,2019劳动关系解除,龙某虽未自分得房屋之日起在单位工作满十年,但西安某公司已于2015年将涉案房屋登记在龙某名下,且龙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涉案房屋腾交给西安某公司,故应依据双方劳动合同附件约定“不交房屋者,补齐差额后,房屋归个人所有”处理。

法院审理中,西安某公司申请对案涉房屋2019年4月份的房屋价格进行司法评估,鉴定中因龙某拒不配合勘验现场,导致鉴定未果,法院最终决定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案涉房屋价格。

鉴于龙某自2013年签订劳动合同附件至2019年与西安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在单位供职长达5年多,该期限应当与合同约定的10年供职期限相应予以折抵,扣除已缴纳的房款2万多元。

法院判决:一、龙某向西安某公司缴纳房屋补差价款164476元;二、驳回西安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西安某公司已预交),由龙某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认定涉案房屋是西安某公司为了留住人才而给予职工的福利住房,为劳动争议中的“福利待遇”,最终将案件定性为劳动争议,仅收取10元诉讼费,对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来说,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劳动仲裁# #辞职#

太恶劣了!陕西渭南,35年前,1987年发生了一件改变郭丽命运的拐卖案。13岁女孩郭丽上初中,上学路上,一对夫妻前来问路:我们要去某村,你能带我们去吗?

村子在附近,郭丽便帮忙了。夫妻说:“谢谢你,给你喝瓶汽水。”郭丽没有拒绝,但是喝完汽水醒来后,她已经被卖到了山东菏泽。

“丈夫”李某某对其严密的看管,两人也睡在了一张床上,很快她便怀孕了,1988年6月,两人的儿子出生了!

李某某一家觉得孩子都生了,郭丽便不会离开,1989年1月,郭丽利用赶集之机逃跑,坐汽车回到了老家渭南。

回到家的第二个月,郭丽便同介绍的对象离婚了,而后她再次生下儿子,而随后李某某开始了对她的骚扰,他写的信被丈夫看到,丈夫最终因无法忍受风言风语要求离婚。

离婚后,郭丽无奈离开家乡外出打工,李某某依然不断地给她写信,请她看孩子的份上回心转意。2011年,网上的上官正义发帖,警方介入调查,但郭丽与李某某生下的儿子却说:“妈,我还要高考,如果父亲被抓会影响我”。

考虑到儿子,郭丽便要求说,不要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只是让他不要再寄信可。警察警告李某某后,他没有再来信。

2020年,郭丽得知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2022年3月初,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郭丽便到公安要求追究当年人贩子的刑事责任。目前赵某拐卖妇女将在法院开庭审理。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说法】

1、拐卖一个人,就是改变了她的命运。13岁被拐,14岁生孩子,15岁再次离婚,而后再次生孩子,别的孩子都在上学,郭丽却已经卷入了苦难的生活。

2、1989年,郭丽已经报警了,直到2022年才将人贩子送上法庭,这里或许有郭丽的无奈和心酸。

1989年到2011,郭丽是不懂法,还是怕追究后影响孩子的生活呢?

2011年到2020年,郭丽想追究,但是怕牵扯到李某某影响儿子的前途。

那么,从法律上讲,郭丽的担忧有必要吗?

1979年的《刑法》只规定了拐卖人口罪,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明确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定为犯罪。

因此,李某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发生在1987年,不能定罪处罚,但是他在婚姻期间与13岁的幼女发生关系,这妥妥的构成强奸罪。

但是,强奸罪很大概率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虽然李某某具备强奸导致郭丽怀孕的情况,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作为3年到10年的加重情节,因此李某某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

其次,《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以下时效的不再追究:(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特别注意:法条内的以上包含本数。

最后,具体到本案,李某某的诉讼时效是15年,从1988年算起,因为郭丽是1998年离开的,2013年,李某某涉嫌强奸罪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除非他也有人贩子赵某某的情况,也就是重复犯罪。

所以,郭丽是可以在2013年后,就开始要求追究人贩子的刑事责任,这样前夫李某某就不会被追究,不会影响到她的儿子。

3、案件过了35年、我们看下人贩子赵某为什么会被追究?因为我们有追诉时效的延长制度。

首先,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现行刑法更轻,应当适用现行刑法。

其次,《刑法》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起诉书显示赵某的犯罪前科情况“在1993年,因拐卖人口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2003年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2014年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最后,具体到本案,赵某1987年犯拐卖妇女罪,基本刑罚5年以上10年以下,那么其追诉时效为15年,也就是1987到2002年。

但是,1987年到2003年期间,赵某最后一次犯罪为2003年,诈骗罪,那么这15年从2003年算起,也就是说他的拐卖妇女罪追诉时效变成了2003年到2018年。

不过,2003年到2018年期间,赵某又在2014年犯诈骗罪,那么这15年又的从2014年算起,也就是说他的拐卖妇女罪追诉时效变成了2014年到2029年。

幸运的是,2022年,赵某的犯罪依然在该期间之内,假如真的到了2029年,想追究都不行。

法律不复杂,人性更可怕!留言参与讨论,多学法律少吃亏!

#律师来帮忙# #女学生被拐卖生子 35年后起诉人贩子#

陕西省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姚金荣接受审查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陕西省纪委监委消息:陕西省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姚金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姚金荣简历

姚金荣,男,汉族,1957年12月出生,河南孟津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12月至1999年12月,先后任陕西省航校滑翔队干事,陕西省扶贫工作队干事,陕西省航校财伙科干事,校长助理,副校长、党总支委员,校长(其间:1998年6月至1999年12月兼任省体育场代理场长);

1999年12月至2000年10月,陕西省体育场场长;

2000年10月至2005年5月,陕西省朱雀广场管理委员会主任、省体育场场长;

2005年5月至2007年8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朱雀广场管理委员会主任,省体育场场长;

2007年8月至2007年10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体育场场长;

2007年10月至2013年6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陕西省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8年3月至2021年1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

2021年1月,退休。

(陕西省纪委监委)

陕西省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姚金荣接受审查调查

据陕西省纪委监委消息:陕西省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姚金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姚金荣简历

  姚金荣,男,汉族,1957年12月出生,河南孟津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12月至1999年12月,先后任陕西省航校滑翔队干事,陕西省扶贫工作队干事,陕西省航校财伙科干事,校长助理,副校长、党总支委员,校长(其间:1998年6月至1999年12月兼任省体育场代理场长);

  1999年12月至2000年10月,陕西省体育场场长;

  2000年10月至2005年5月,陕西省朱雀广场管理委员会主任、省体育场场长;

  2005年5月至2007年8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朱雀广场管理委员会主任,省体育场场长;

  2007年8月至2007年10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体育场场长;

  2007年10月至2013年6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陕西省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8年3月至2021年1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

  2021年1月,退休。(陕西省纪委监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陕西省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姚金荣被查】陕西省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姚金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姚金荣简历

姚金荣,男,汉族,1957年12月出生,河南孟津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12月至1999年12月,先后任陕西省航校滑翔队干事,陕西省扶贫工作队干事,陕西省航校财伙科干事,校长助理,副校长、党总支委员,校长(其间1998年6月至1999年12月兼任省体育场代理场长);

1999年12月至2000年10月,陕西省体育场场长;

2000年10月至2005年5月,陕西省朱雀广场管理委员会主任、省体育场场长;

2005年5月至2007年8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朱雀广场管理委员会主任,省体育场场长;

2007年8月至2007年10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体育场场长;

2007年10月至2013年6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陕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陕西省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8年3月至2021年1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

2021年1月,退休。

来源:秦风网#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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