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都是外包的,公务员谁给你带病上岗。这个外包公司的续约合同,瓷实了
草原全媒 内蒙古日报社旗下账号致敬每一个仍然坚守在岗位的您#社会百态 #愿所有人平安健康 #希望疫情早点结束恢复正常生活 #健康 #疫情 #我们终将战胜疫情 #做好个人防护 #传递正能量 @抖音短视频
00:08这样涨工资,大家看合理吗?教师涨工资,采用每年定期调整的方式是比较科学的,比每两年增加一次更为科学严谨,工资标准是依据事业单位和劳动合同法管理规定福利报酬的具体调整,所以教师工资采用于公务员联动机制,是最伪科学,2014年,2016年,2018年,2020年2022年,这些偶数年调整工资基准其实没有比每年连续调整更为科学,就像企业养老金那样,连续17年不断的调整,更为科学,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200元和每年调整一次,每次增加100元是相同的金额,但是每年调整一次,更为科学,更为受人欢迎。
从未见过如此深度好文《 两个实打实干活的同事离职了,老板连谈都没谈,一句挽留都没有,你怎么看? 》,答主仅用廖廖数语就解答了心中的疑惑了
|有的网友回复,我越来越觉得很多政府与企业的管理体制,很落后。
很多人才的成果都被上级拿走了。上级调来摘果子很普遍。
|有的则表示,当初我也是,单位主要工作,8个人的科室,我干了80%的活,来个基层经验0的sb领导天天在办公室怕脑袋,还觉得自己出色,一直以为我是不干活的sb,把那种只有1/8工作能力但吹成20倍的人当骨干,别的单位来要人,他赶紧把我推出去交差,还派人压我让我赶紧走别出差错。于是我走了,单位科室崩塌了,他才发现留下的是纯废柴,工作几个月都一直基本瘫痪,他被上级领导骂成狗,之后又来找我想让我回去,哈哈,后来新单位对我赞誉有加,我名声也出去了,被上级部门选走了,真tm出一口气。
|更有甚者觉得,这个事情当时沸沸扬扬,我也做航天,所以很关注,印象深刻。事实还是要客观,第一张小平12万一年的这个数据我不知道怎么来的,研究员在研究所是很多人职称的天花板,再高就是院士了,虽然工资不多,但西安这边20~30万还是有的。第二,研究所算事业单位,离职要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执行,类似的还有公务员要服从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不适用,离职要协商,显然张小平并没有和单位好好协商,最后走劳动仲裁,申辩材料被曝光到了网上。第三,中国社会发展太快,改革把过去国企负责的子女教育、住房、养老都推到社会了,社会只认钱,航天系统工作不轻松,工资又不高,让大家谈奉献,又没什么保障,也没有什么高人一等的社会地位,离职也是无奈之选。
对此,你如何看?
————————————
我是一名来自浙江的斜杠青年,在头条记录真实的个人思考,希望给同样面临焦虑困惑的朋友提供借鉴。
————————————
↓↓↓点击查看大图↓↓↓
我看头条上很多人都说有很多政府单位的劳务派遣与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我想说的是这是不对的,敏感的,基本上不可能的。
政府单位不可能和劳务派遣直接签订合同。为什么?其实其中的原因有很多:
1.事业机关不是企业,不能按照《劳动法》去约束,所以也就不可能和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正式工签订的都是聘用合同。
2.工资发放也是个问题。因为单位正式工的工资都是财政局统一发放,财政局那里没你的信息,就不会给你发放工资。单位虽然有资金,但是更不可能给个人账户打钱!这是非常敏感的,领导不会去承担这个责任。现在都是专款专用,每一笔钱都能查出来。
3.招聘也是个问题。公务员的招聘都是由各地人社局统一负责,单位没有招聘的权利。
现在劳务派遣都是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招聘,然后输送到政府机构去工作!
【弄清楚“用人单位”的确切含义,是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金钥匙!!】#普法行动#
看了这位的大作,我不禁哑然失笑(见截图)。这水平确实是太差了吧,这究竟是要干什么呀?#谣零零计划#
请作者还是认真地钻研、学习一下《社会保险法》吧。要正确地理解“用人单位”这个词,这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和关键性的概念。
在此基础上,再研究一下《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才能真正地弄清楚个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确切含义。
一定要弄明白: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统筹费用,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但100%肯定:用人单位不会为不是本单位的其他人缴费,要把真正的界限弄清楚。
毫无疑问,用人单位中的绝大多数是企业,是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其配套缴费使用的是企业资金,与国家财政完全无关。不要在此类关键问题上故意地歪曲最基本的事实。
而用人单位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都由财政负担,这是《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当然合法、合理、合情,也是全世界的通行规则,所有的国家都是这么做的。给谁干活,找谁要钱,肯定天经地义。是什么人,就享受什么待遇,这是根本性的社会法则。自己无能,只会羡慕嫉妒恨,肯定毫无意义。
我们的很多人,根本不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张口就醉翁之意不在酒,故意地胡说八道,乱说一气。动不动就搬出公平、公正之类的说法。那么请问:根本没有用人单位的个体劳动者,难道就必须和有用人单位的城镇职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吗?那么他们的配套缴费部分究竟应该由谁去缴呢?法律对此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最好少一些胡言乱语。
总之,根本认不清自己,是很多无法无天、天马行空的法盲的致命通病。这实在是太低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