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公务员报录(2019年义乌市公务员)

   日期:2023-05-07     移动:http://mapp.b2b-1.com/news/308041.html

在心情最糟糕的时候,仍会按时吃饭,早睡早起,自律如昔。——这样的人才是能扛事的人。人事再乱,打不乱你心。人,不需要有那么多过人之处,能扛事就是才华横溢。 ​​​#世界义乌# #义乌头条#

浙江杭州,太荒唐了!“人都来了,你不嫖也要支付打车费!”刘先生去义乌出差,在下榻的酒店中被一女子凌晨敲门,刘先生以为是服务员,没多想就开了门。没想到是一名失足女,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刘先生悔不当初。

事情是这样的,刘先生是个生意人,批发小商品。他因为业务需要到杭州下榻了一个星级酒店。由于飞机晚点,他到得比较晚,洗完澡正准备睡觉时,突然有人敲门。

刘先生以为是服务员,就顺手开了门。谁想到,门口却是一个打扮时尚的妙龄女子,手里拿着一个高仿的名牌包。

女子没有打招呼直接就进了房间,并开始脱衣服。刘先生问她是谁,这么晚找他有什么事。女子说是刘先生让她来的。刘先生表示自己不认识她,也没有叫过任何人,让她赶紧走。

女子这时给刘先生看了微信,说这不是你的房间号吗。刘先生说房间号是对的,但微信不是他的。女子随后反驳说,按照规矩,如果不满意我可以走,但需要客人报销来回打车费。

刘先生本来就累了想休息,看到女子不依不饶,觉得莫名奇妙,告诉女子不会给她钱,让她哪里地回哪去。女子说如果不给钱就不走。

刘先生没有办法,就准备打电话给前台过来解决。女子一看给钱没戏就走过去拔了房卡转身快速走出了房间。

刘先生见状,放下手中的电话,赶紧追了出去。不料,由于女子穿的是高跟鞋,在走廊摔了一跤。刘先生过去想抢回房卡,期间被女子抓伤,随后刘先生报警。

女子躺在地上,表示需要去医院,随后男子叫救护车送女子去医院。可是到了医院女子却不安分,在医院大吵大叫,刘先生没有办法就给女子垫付了9000元检查费用后离开。

随后警方进行了调查,发现原来女子通过社交软件附件的人,添加了另外一名男子的联系方式,而男子失误打错了房间号。

随后女子做了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并报警说刘先生无故把她推倒打伤,要求刘先生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及误工费60000元,于是产生了后面的误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因此故意伤害的客观条件,首先是故意,其次是伤害的程度。本案中,刘先生追逐女子本意是拿回房卡,并不是故意伤害,所以前置条件就不成立。

当然如果拉扯过程中,被刘先生推倒受伤,那么刘先生理当赔偿女子医疗费、误工费等,具体的金额需要法院裁定。

此外,根据女子的供述,女子涉嫌卖淫,而且可能不止一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女子在网上与其他人已经达成交易,即使没有发生,也可以被认定为涉嫌卖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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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隔壁小王一毕业就考上“铁饭碗”了,大家都很羡慕,夸他们家道昌隆,居然直接有人上我这里来推销:

我有一女儿,28了,貌美如花、性情温顺,至今未嫁人。情感上更是一片空白,痴迷于事业无法自拔,几有走火入魔的迹象,我觉得正需要小王这样的青年俊彦去拯救一下……

我算了一下:大学毕业,23,考上公务员,那也是23,28-23=5,女大5,呵呵!

何况,那是我的邻居,跟我八竿子打不着。话说,义乌的风俗,也可以给邻居做媒吗?#义乌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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