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知识(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知识难吗)

   日期:2023-05-07     移动:http://mapp.b2b-1.com/news/308035.html

研究生日常:备考事业单位考试,做了三四套模拟题,感觉体量太大知识也太杂了,对于理工科的研究生来说还是有点难度,特别是法律方面的内容真的有点不太好把握!但是为了考个编制也不得不去好好准备一下。听他们考公务的同学说公务员考试更卷更难,基本上都是重在参与,想一想可能考事业单位还是要好一点吧,只要能上不管怎么样有碗饭吃就行。这段时间毕业论文也交了等查重结果和送外审阶段,也正好可以有点时间准备准备,希望四月份的考试可以顺利上岸吧!

#男30多岁,在小县城教师编好还是公务员好# 当公务员和当老师的要求是不相同的。需要有相应的资质。当然如果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和头脑,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懂管理,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知识,对社会发展、国情民意都有所了解,我还是赞成这样的青年人去当公务员去实现自己更大的理想。如果自己只是在某个专业或者某个学科上有特长、有研究,而缺乏政治、经济、社会、人文、历史知识的了解,不擅长管理,我还是建议你不要去行政管理岗位去工作。事实上公务员和教师都不好当。现在的公务员工作压力也很大,完不成任务同样是失职;有时候明明知道工作条件不具备,但是工作上需要,硬着头皮也要上;某一项工作指标完不成,同样要被问责。人们只看到了当公务员的光鲜亮丽、地位与好处,而没有看到当公务员的巨大责任与风险。没有两把刷子在管理岗位一筹莫展,也很难混得下去。当然,如果只是满足于当普通的工作人员,那也可以。现在社会上的人不大了解和熟悉教师这个行业,有点看不起教师。这种看法其实是不正确的。事实上要想当一名好老师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不仅要自己学得好,学得精,最关键的是要把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完整准确地传给学生,让学生通过融会贯通变成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同时现在的学生也不好管,比较任性不听话的孩子很多。如何让他们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好的习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并不是轻易就能够完成的,需要付出艰苦的能力。

国家培养精英主要是1,培养有道德,有品格,传道解惑,守法律的专业管理者,就是所谓的公务员,教师团体。2,致富带头人,就是有冲劲,有能力,有知识,有道德的管理者,就是资本家。3,科技带头人,能够提高中国科技水平,独立创新,带领人类走向末来,4,中等人才,协助带头人。更好的提高综合国力,生活水平,科技创新。

这些人才是要学好道德,知识,走向社会竞争才能体现出来。拱白菜没有错,三亿农民进城,低学历人才努力工作不也成了白菜。所以是精英思想教育的失败。

十问十答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1、出入小区、超市、商城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出门不戴口罩,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

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不戴口罩,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什么责任?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4、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如何处理?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假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何处理?

    假借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如何处理?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9、违反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麻将馆,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10、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赖掉20元罚款,女子选择坐牢?”去年11月,南京一女子董某因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车被交警拦下当场罚款20元。谁知董某为了赖掉20元罚款,直接躺在地上撒泼打滚了起来,可民警并不买账。董某见民警不吃这套,于是起身强行抢走了警用装备,还打了民警。可民警毕竟是训练有素的,他立即将董某控制住。

当民警准备将董某带回警局时,董某却称自己身体不适要去医院看病。民警在送董某就医时,董某再度攻击并咬伤了民警。最终,董某被法院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来源:光明网)

#热闻中学法律知识#

这个董某简直是奇葩中的战斗机,为了20元把自己送进监狱的也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了。要知道这可是刑事犯罪,案底是跟一辈子的,还会影响子女的仕途,真不知道这董某是无知呢,还是无知呢?

本案中,董某多次攻击民警,这显然构成了袭警罪,但是为什么法院会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呢?

其实在2021年3月1日,《刑法》第277条中新增了一个罪名叫袭警罪。只要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不管是否受到严重伤害,均构成袭警罪,一般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在袭警罪出台之前,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一般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而且该罪名最高的量刑期限只有3年,所以袭警罪的量刑相较于妨害公务罪要更重。

由于本案发生于2020年11月,当时袭警罪还没出台,所以根据《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认定董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处8个月的有期徒刑并没有问题。

现在,电动车在城市交通工具中的占比很大,很多人为了不堵车而选择驾驶电动车上下班。这虽然缓解了交通压力,但随之而来的危险也与日俱增,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相信大家已经看过不少因未佩戴头盔而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案件了,这其实和开车不系安全带一样,不出事则以,一出事那将危险万分。

有人说,为什么有些地方第一次抓都是先警告,等以后发现了再处罚呢?交警是否执法过度?

其实自2020年7月1日开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就正式实施了。该条例第22条和第41条就明确规定了,驾驶电动车上路必须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者将由交警处以警告或者20~50元罚款。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交警是有权选择警告或者罚款的,所以直接罚款并没有什么问题,并不是说警告在前就一定要先警告。

不过本案中,如果董某已经按照要求佩戴好头盔了,我认为交警就不必在处罚了。如果发现其屡教不改的,再罚也不迟。董某自己不把生命当回事,我们也没必要热脸贴上冷屁股。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在外一定要记得佩戴安全头盔,如果不小心被罚了,可千万别学董某,把小事变大事。

你们认为交警应该直接罚款还是再给一次机会呢?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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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袭警被判刑8个月#

#南京头条##南京爆料#

“警察打人啦!”2020年6月18日,重庆的王女士与朋友李某发生了肢体冲突,王女士的头被打破。事发后二人报了警,民警陈某上门对二人做了笔录,也做了调解,但李某不愿意道歉和赔偿,所以此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由于调解期限快到了,民警陈某让王女士去派出所与李某再次进行调解。但王女士了解到李某并不在公安局,于是称有事无法离开,拒绝了陈某。陈某觉得王女士不配合执法,于是称:“不要以为自己是研究生就很懂,我们可以对你进行传唤。”

王女士觉得受到了民警的威胁,于是对民警陈某进行了投诉。可当晚,陈某便和其他警员一起将王女士拷走了。期间王女士的父母不停地阻拦民警的执法行为,民警拿出辣椒水喷向王女士的父母,还打伤了王女士的父母。

后警方以王女士的父母涉嫌妨害公务被立案侦查,检方调查后决定不予批捕。王女士与其父母怒将警方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警方对王女士的传唤行为违法。(来源:九派深度)

#热闻中学法律知识#

1、这个案件被曝光后,网友们对派出所的做法发出了一致的声讨,他们认为民警就应该态度谦和地接受老百姓的监督批评,即便老百姓态度不好,也不能带有情绪的执法。

这其实并没有错。但是,民警虽然是公职人员,但毕竟也是个人,是人就会有情绪,我们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去要求任何一个人在被别人质疑、无视时还不能带有情绪。

2、王女士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这属于互殴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双方互殴的,且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应分别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案件情节特别轻微的,或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现在民警对王女士与李某进行调解,但李某第一次不接受,那民警认为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可以增加一次。

3、民警陈某认为王女士不配合工作,是否有权对王女士进行传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的规定,警方在处理治安案件时,有权请求行为人配合调查,如果行为人无理由拒不配合的,经警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使用传唤证传唤。

如果在现场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警方在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本案中,王女士称她了解到李某并不在派出所,所以她自认为没必要去调解,加上自己本身也有事,所以拒绝了。此时如果陈某要求王女士配合工作的,可以向领导申请传唤证对王女士进行传唤。

4、民警陈某已经被投诉,那他还和同事一起对王女士进行传唤,是否违反回避制度?

就此事来说,明眼人都知道陈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被投诉后,带有情绪的陈某在办案过程中很难客观公正地处理此事,所以被投诉民警理应自行回避。

可陈某仅凭一张嘴就想将王女士拷走,已经违反了法定程序,难怪人家会反抗了。既然陈某的行为违法,那王女士的父母阻碍警方拷走王女士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陈某的行为很明显就是违法的,可警方在一审败诉后,还是进行了上诉。

难不成陈某有什么背景,能让派出所如此包庇?虽然这个上诉的行为是派出所的合法权利,但看上去更像是在给陈某出气。

希望有关部门好好查查陈某的背景,毕竟公安部门不是土匪窝,不能知法犯法。

5、王女士的父母被错误羁押,他们应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2021年5月20日,最高院最新下发的通知,国家赔偿金的标准为每日373.10元。

6、最后,我们希望每一位执法人员都要对得起自己的那身制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要辜负了国家和人民对你们的信任。

你们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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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研究生投诉民警被拷走,法院认定传唤违法#

#重庆头条#

“我认你是人民警察,不认你啥也不是!”北京东城某小区内一名女子赵某遛狗不牵绳,被民警发现后将狗抄走。赵某见状称:这狗是我捡的,你们抄走就得好好待它。民警表示:只要你办了证,完全可以养它。赵某表示:养狗还要办证?那别人不办证你们为什么不抓?

此时,赵某情绪顿时激动了起来,她上前欲将狗抢回来,但被民警阻拦。在双方对峙过程中,民警被赵某抓伤。民警多次警告赵某要么办狗证,要么不要阻碍执法,但赵某不但不听反而对民警百般辱骂。

最终,赵某因妨碍公务被龙潭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来源:每日以案说法)

【谈点看法】

1、养狗要办狗证,遛狗要牵绳,这些基本常识还用翻来覆去地讲吗?还有今年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已经明确了袭警罪这个罪名,就算没看过法律条文,但新闻上却一直都有报道。所以对这位女子的评价只能用“无知”来形容。

2、在北京不办狗证就不能养狗吗?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9条,未经登记和年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而东城又是重点管理区。所以在这个区域内养狗,必须要办狗证。而且每户只能养一条狗,这个狗还不能是烈性犬、大型犬。

如果有养狗人士需要办狗证,那么就需要在30日内,持居委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前往所住区的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并领取养犬登记证。

据说此证不便宜。在重点管理区内,每只有证狗第一年就需要缴纳1000元,以后每年还要缴纳500元。

赵某遛的无证狗,还不牵绳,又因为阻碍执法弄伤了警察,这不罚你罚谁呢?

3、赵某应受到什么处罚?

首先,赵某未办理狗牌却养狗,执法人员可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其次,赵某遛狗不牵绳,应先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对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可以将狗抄走。如果赵某的狗随地排便,那么执法人员可以对其罚款50元;

第三,赵某阻碍民警执法。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赵某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赵某涉嫌袭警罪。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袭警罪也浮出水面,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袭警罪不要求行为人是否给民警造成了严重伤害的,只要行为人有袭警的事实即可定罪量刑。

从上述几项可以看出,赵某因自己的无知,差点就被送往监狱了。

4、对于很多爱狗人士来说,狗不但是朋友,甚至是家人,所以如果你爱它,就给它一个名分;如果你爱它,就不要让得离你太远;如果你爱它,就应该去了解与它有关的一些基础知识。

本案中,民警的执法措施有法可依,那么此时对于侵犯民警执行权益的行为,就必须给予严惩。

您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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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遛狗不牵绳还辱骂民警终被拘#

#北京头条##北京身边事#

甘肃醉汉半夜打人,还称:“我是警察,打人也不怕。”

甘肃一名醉汉晚上试图乘出租车回家时,殴打了一对年轻夫妇。事后,醉汉还声称自己是警察,不怕事。常言道:醉鬼有心!真的很嚣张了,打人还告诉人家自己的身份,这个事情应该好好查一下,到底这个王某是酒后失言。还是嚣张跋扈惯了?

 

事发当晚,刘先生的女儿和女婿乘出租车准备回家,但在出租车准备出发时,一名喝醉的王某拦住了出租车。因车上已经坐满了人,出租车司机让王某再叫一辆车,于是王某心里不快,对着车骂骂咧咧一顿准备离开时。

 

这时,刘先生的女婿嘀咕念叨了一句:“大半夜的怎么还能遇到醉汉?”谁会想到王某无意中听到了这句话。王先生认为刘先生的女婿在骂他,他强行把刘先生的女婿拽下车,然后打了他。当王某听到有人说要报警时,还说:“我是警察,我不怕!”

 

当地警方赶到现场后,确认了王某的民警身份。之后,警方对此事作出处罚决定,王某殴打他人,罚款500元。但刘先生一家人对此事结果并不满意。刘先生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一种挑衅,已经算是寻衅滋事罪了,不能视为殴打他人。

 

目前,王某仍在正常工作。王某的同事表示,这起事件已交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批评处分。而督察表示,将核实王某所在派出所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至于刘先生的家人,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王某作为人民警察,太嚣张了吧?即使不在上班时间,也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怎么能说打人就打呢?打完后他仍然当众大喊自己是警察,打人不怕麻烦。我认为王某的言行,简直有侮辱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王某的行为到底是打别人还是挑起事端?

 

殴打或故意伤害,一般是指双方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殴打或伤害事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扰乱治安或者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两者处罚轻重区别非常明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殴打他人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轻重与处罚的轻重差别非常明显,人们很难不怀疑,王某在所在的派出所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针对此事

首先,王某和刘先生的女儿和女婿彼此不认识,在此之前也没有任何冲突或不和。

 

其次,王某说刘先生的女婿侮辱他的情况不存在,因为“醉汉”这个词不存在侮辱。

 

再次,王某故意将刘先生的女儿和女婿在公共场所乘坐的出租车拦下。他无中生有,任意殴打刘先生的女婿。他还大喊自己是一名警察,不怕麻烦,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

 

因此,王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但刘先生女婿脖子上的抓痕甚至不算轻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伤。

 

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予以治安处罚。

 

有网友表示,派出所不应该对王某停职调查?为什么王某还在工作?

 

《公安局警察纪律条例》明确规定,对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饮酒闹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撤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但在这起案件中,王某没有穿警察制服,也没有在工作时间。也就是说,王某的做法属于个人行为,而不是官方行为。因此,不能使用上述条例的规定。但是,根据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王某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在殴打中,声称自己是警察,殴打的人并不害怕,这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职务行为,还有待调查。

 

即使发生口角,也不能拿警察这个身份来吓唬群众!这和“我爸是李刚”有什么区别?

酒能乱性,既然知道自己是警察,就不应该喝到不能控制自己言行的程度,时时刻刻注意自己的身份才对。

 

最后,人民警察在群众心中是正义的象征。因此,无论民警是否在履行职责时,都应该严格自律。脱下警服殴打一个人,殴打一个人后,穿上警服继续执行公务,这怎么办?

 

在百姓心中,警察是保护和守卫人民群众,惩恶扬善的正义卫士。不要让一只苍蝇坏了满锅汤。

 

对于此次事件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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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普法行动##法律#

近日,上海徐汇一酒店内发生了一起令人不可思议的事。45岁年薪百万的单身金领男李某在酒店嫖娼后,被两名接到群众报警的人民警察拦住。民警让李某配合调查,但李某以为是仙人跳,于是激烈反抗还踢打、撕咬民警,致其中一名民警轻微伤,后李某被赶来增援的民警制服。最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来源:环球网)

#热闻中学法律知识#

1、李某有着百万年薪的工作为啥不找个女朋友呢?就算一天换一个,也比嫖娼好吧?至少一个是名正言顺的,一个是违法的。难道“野花”就那么香吗?

我估计是钱太多想寻刺激惹的祸,但是寻刺激也要有个度,嫖娼仅仅是被治安拘留,可袭警是犯罪。李某就没考虑过被判刑后百万年薪的工作也会离他而去吗?

2、李某去酒店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李某能拿到年薪百万,那么他至少是有一定能力和见识的人,他应该知道袭警的后果。可他在警方表明身份后暴力反抗至民警受到伤害,这构成了袭警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并从重处罚。

而李某被判了6个月,这算是非常轻的了。

不过除了判刑外,李某还将面临失业的风险。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处理。

3、本来只是治安拘留和罚款,这对于李某来说并不算什么。现在变成了有期徒刑6个月,而且还可能失去百万年薪的工作,这是冲动的代价。不知李某是否后悔当时的行为呢?是后悔袭警了还是后悔嫖娼了呢?

你们对这位百万年薪金领去嫖娼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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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年薪金领嫖娼后被抓还袭警#

#上海头条#

我是一个正值,善良,理性,守法,知耻,感恩的中国公民。我是凭着知识,常识,法律,规章等来看待,评判叶婷扰乱社会案!她们一家肯定不是守法,守规的中国公民!她爸应该是个村霸,黑恶势力!望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规严查叶婷一家,还政府,公安的清白!维护社会正气!//@涛哥777:叶婷及家人涉嫌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诽谤罪、妨害公务罪,希望公安机关一视同仁,立案惩处!

安静大山

叶婷母亲的那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清白慰乾坤,绝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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