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豆传媒”是干什么的,相信不用我多说。作为一个涉黄APP,近日上海公安部门公开了它的视频来源。
原来,犯罪嫌疑人孙某、罗某等24人利用境外的聊天软件专门与“91视频、麻豆传媒”的运营者联络,确定剧本和片酬,组织拍摄、剪辑、演员等人组成团队,拍摄淫秽视频多部并专门卖给上述APP,孙某等人因此获利已达500多万元,视频点击量达400余万次。
目前,孙某等人均已落网,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来自:上观新闻)
如果较真的话,我相信看过这些视频的网友不在少数,其中肯定包括下载观看的人。如今这些视频的制作者和传播者落网了,那是否意味着观看者也要面临法律的惩罚呢?
严格来说,答案是否定的。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角度来看,两者在对待淫秽物品的态度上,打击的都是从制作到传播阶段的行为。如果观众单纯观看该视频,则一般不涉及违法或犯罪。
不过请大家切记,如果你一旦有向他人转发,乃至在网上公开传播该视频的行为,那就是违法行为了。情节严重者,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孙某等人而言,他们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
由于孙某等人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并传播淫秽视频,且视频数量、获利数额和视频点击量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刑法》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此外,根据本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制作、传播淫秽视频250部,或者视频点击量超过12.5万次,亦或非法获利超过12.5万元的,均属于本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量刑则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由此来看,本案中孙某等人的行为毫无意外地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从制作者、演员,再到视频的发布者,他们均面临着本罪最重的一档法定刑。
说到这里,想必大家都能体会到法律对淫秽视频的打击力度有多大了。
究其原因,就是这些视频不仅使现在的网络乃至现实社会环境遭受荼毒,更重要的是它们会严重侵犯公序良俗。如果任由其肆意传播,那它们对我们自己乃至后代的危害将无法挽回。
那么各位读者朋友,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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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传媒”、“九一视频”拍摄团队被上海警方抓获。这是什么拍摄团队,偷拍吗,还是狗仔?
“麻豆传媒”被端!近日,上海警方打掉一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团伙,抓获孙某等犯罪嫌疑人24人。该团伙组建了“专业团队”,拍摄了50多部淫秽视频,牟利500余万元,视频总点击量达400余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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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能组建起如此“专业的团队”,如果能够把编剧、剪辑等专业能力用于正道,说不定还能干出一番成绩呢。可他们偏不,偏偏要把自己的能力用在歪路上,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该团伙的所涉嫌的罪名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接下来,就说说这个罪名。
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是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行为之一,就涉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所有的“环节”才构成犯罪。
当然,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行为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了其中的某几个环节,那就可能不构成犯罪。
比如说,情侣之间为了留下美好时刻,留作纪念,拍下发生关系时的视频,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也是一种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但由于这种行为具有私密性,主观上并不是为了牟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以犯罪论处,也不是违法行为。
再比如说,从网络上下载淫秽视频供自己观看,由于行为人并不是为了再次出售而下载,主观上没有牟利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
但是,要提醒的是,下载淫秽视频可能被认为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复制淫秽物品是被禁止的,有此行为者,最高可处15日拘留和3000元罚款。
另外,在上海警方破获的这起案件中,不论是演员还是摄像师,不论是剪辑人员还是编剧,也不论是灯光还是剧务,他们均涉嫌犯罪。
虽然他们负责的内容不同,但正是他们各自行为的结合,才产生了淫秽物品,才有了对外销售的“商品”,他们属于共同犯罪。
有一个职务可能会有争议,那就是化妆师。化妆师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化妆师是否属于团伙的成员之一,换句话说,是否与团伙的其他成员有没有共谋。
如果化妆师对他们要制作淫秽视频并不知情,而是以为给正常剧组的演员化妆,收取化妆的劳务费,那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明知他们是以牟利为目的而制作淫秽视频,仍为演员化妆,那也是共犯,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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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传媒”等涉黄APP拍摄团队因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被抓,可能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央广网北京3月23日报道, 据“上海打黄打非”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破了一起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经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罗某等人利用境外聊天软件Telgram和Potato与涉黄App“九一视频”“麻豆传媒”的工作人员联络,确定剧本、片酬,并组织拍摄、剪辑、灯光、剧务、男女演员、化妆师等演职人员组成团队,拍摄淫秽视频50余部,卖给“九一视频”“麻豆传媒”牟利500余万元,总点击量共400余万次。
「林律师说法」
一、根据新闻报道,该拍摄团队是因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抓获,那我们首先来看一下该团队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该拍摄团队将拍摄的淫秽视频卖给色情网站并从中获利,毫无疑问,已经符合刑法关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该团队已经触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即然该团队成员已触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刑法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由轻到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措施,包括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那么在不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该拍摄团队成员犯罪情节如何?可能会被适用何种刑罚措施?
首先来看司法解释是如何认定犯罪情节的轻重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0]3号)
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 4]11号)
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规定: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从公开报道信息可知,该拍摄团队从中非法获利500万元且视频点击量400余万次,远超上述规定“(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标准的25倍以上,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因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不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该拍摄团队成员最终可能会被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林律师温馨提醒」
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勿为牟利而以身试法,否则终将后悔莫及。
近日,“麻豆传媒”、“九一视频”拍摄团队被上海警方抓获。据悉目前麻豆传媒的女演员快有20多人了,其中包括老司机们熟悉的,唐心、叶倩茹、欧阳晶、赵佳美、司徒丹妮、顾伊梦、欧美玲、杜冰若、王茜、刘语姗、陆滢心、温琬琳、刘思慧、李婧琪、徐韵姗、李慕儿、许安妮、赵颖儿等等。
经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罗某等人利用境外聊天软件Telegram和Potato与涉黄App“九一视频”“麻豆传媒”的工作人员联络,确定剧本、片酬,并组织拍摄、剪辑、灯光、剧务、男女演员、化妆师等演职人员组成团队,拍摄淫秽视频50余部,卖给“九一视频”“麻豆传媒”牟利500余万元,总点击量共400余万次。
观看麻豆的视频违法吗?
各位老司机可能都听说了,马豆的制作团队被上海警方捣毁。真没想到是国内的团队,不知道天美蜜桃团队有没有被抓?
回归正题,那么观看类似的视频违法吗?我之前的视频讲过自己欣赏没事的。如果转发40个以上视频,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前段时间,南京有过类似案件,嫌疑人转发到群里,被别人举报了。所以不能随便做好人。另外,刺激拍摄视频上传到类似网站,也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你有中招吗?评论区展示正能量#麻豆传媒拍摄团队被抓获# #涉黄#
都说是老师,我怎么感觉他是麻豆传媒的啊
麻豆传媒?//@玩心很重:铁打的帽子哥,流水的大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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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传媒要成为行业NO1[机智][机智]
今天,突然在短视频平台发现大量的无忧传媒美女,姿色撩人!
麻豆传媒刚刚落去,
现在居然这么明目张胆!
期待作品流出!
大家还知道哪些传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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