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生活的永不言败的宝:女子割腕送医后跳楼 亲属索赔237万

   日期:2023-04-15     移动:http://mapp.b2b-1.com/baike/97234.html

事发这天,医院接到割腕自杀的李某后,立即将其送入手术室开始做手术,这次手术非常顺利,成功让李某脱离危险,并在其病情稳定后,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医院怕患者情绪不稳定,再次做出傻事,专门叮嘱李某家属,一定要24小时步不离陪护。

转到普通病房后,医院告知其家属必须要24小时寸步不离看护,医院也对李某进行一级护理。可不曾想,护士巡房时却发现李某不在病床上,遂喊醒已经睡着的家属。

最终,李某于次日凌晨被发现坠楼身亡。事后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失,故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据此,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3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应对李某这种特殊病人尽到更加审慎的义务,但其一方却未尽到义务,并导致李某死亡的结果发生,故应当为此承担15%的责任,即需赔偿家属35万元。

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遂提出上诉。

在这个事件当中,医院有没有过错是赔偿的关键。很多人会说医院确实没有尽到一级看护的义务而导致具有自杀倾向的女子二次自杀身亡。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女子的死亡是有过失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5%的次要责任,各项赔偿共计35万元。医院不服一审结果,依法提起了上诉。那么,医院到底有没有过错呢?一级护理,并不代表是由医院进行24小时的看护。这个护理,主要是医学上的看护,主要是监测关键的生理指标,有严格的操作规范。比如多久就要监测一次血压,多久监测心跳,主要是这个方面的。出事以后,也正是护士在履行医学监测义务的过程中发现病人不见了。病人不见了以后,医院的护士积极帮着寻找,已经尽到了医院的责任。相反,医院的门窗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正常人不存在失足坠楼的风险。医嘱家属24小时看护,也是医生针对女子的自杀倾向提出来的,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根本不可能对每一个有自杀倾向的人实施24小时看护,也不可能把医院的窗户全部焊死以防止人自杀。家属在陪护过程中睡着了,没有尽到看护的义务以及女子一心求死才是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医院是没有关系的。基于以上原因,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自愿补偿受害人家属30000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网友留言道:

1.发现很可怕的问题,只要死人了,不管什么原因,家属都可以告某个人或者某个单位。

2.这个自杀者被这个家庭的人逼迫死的,可以想象到这个家庭的人有多么离谱!

3.这个事情还有啥可以讨论的?医院没有一丁点的责任,不应给3万,这是助长死者家属的歪风。

4.想死的人拦不住生命就一次死都不怕为什么不能为了爱自己的人好好活着!

5.我觉得大家说的都没毛病,医院愿意补偿30000已经很好啦,不给也没问题!

6.重点是家属还有脸去告,这种死了人先告了再说。能赔就好,不能赔也无所谓。类似事情好像蛮多的。

割腕加跳楼,真决绝!没有生的一丝意愿!家人无论怎样也要做好看护!不过想死的人真的很难留住,怎么能怪罪医院?要怪家属也应该先怪自己!

再说了病人无论有无成年,有家属或监护人在护理,况且医生已经告知风险,这种无过错情况下应该一分都不赔!别动不动就人道主义补偿,这样只会让大家有这个印象:不告白不告,但凡告了起码能拿个人道赔偿!医院应该以讹诈反诉,追究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

被救回来以后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进行开导。

就算是没有太多开导,也要随时注意情况,因为这段时间女子还是非常容易再次出现自杀倾向的。如果是医院在进行治疗出现意外。

比如不给女子治疗,或者给女子吃错了药让她出事的话这肯定是医院的责任,但是这个和人家真的没有关系,人家是给你进行治病的,不是给你看人的。

那么大家认为,医院有责任么?欢迎大家讨论#医院#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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