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家餐厅来了4名顾客,三女一男,四个人点了接近300元的菜之后就开始吃了起来,由于店里的顾客较多,店员也没注意这一桌客人,可是接下来发生的一幕,让店员表示,他们这桌吃的饭钱都要自己来承担。
随后,四个人看到店员都在忙着,于是便起身从餐桌走向门外,过程中有说有笑,在临近出门时,其中一女子还有一个回头一笑的动作,出门后四人便跑走了,店员表示,调取监控之后,确认了这四人是故意逃单。
他们首先是选择了店员都在忙的时候选择起身离开,此后在走到门口时,一身穿黑衣的女子回头看了一下服务员,发现服务员并没有发现,随口就笑了起来,出门后四人慌忙而逃。
而据事发当晚的服务员表示,因为是自己值班负责收银,因为自己没看到,就是自己的责任,这笔钱也要自己出了。
逃单行为让人可耻,本身餐饮费也没有多少钱,既然不想消费,就不要祸害他人,如果这桌客人不回来补足餐饮费用,就要由这名服务员承担,300元要这名服务员挣好几天。
四人的行为,将会面临着什么样的惩罚?
在定性上,目前还不能够完全确定是逃单还是忘记结账了,如果只是忘记了结账,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仍然仅限在民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上,尚不涉及其他的问题,那么顾客回来把拖欠的餐饮费用支付了就可以。
但是,如果是恶意逃单,即四个人在吃饭之前,其实就做好了逃单的准备,只是挑选一个合适的时机,待服务员都忙的时候趁其不备逃离餐馆,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认为是一种诈骗行为。
即采取了隐瞒真相的方式,即点餐之前就不打算付款,受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主动交付了菜品供4人食用,在酒足饭饱之后,趁机离开,那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过有人说这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即吃饭不结账吃霸王餐,其实,这几个人确实是吃了霸王餐,只不过4人是趁机离开,而不是吃完后双手一摊向老板表示没有钱付。
如果是后者,那么就属于广义上的强拿硬要行为,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不论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处罚也好,按照第49条处罚也罢,4人都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处罚。
为何这名服务员表示,要自己承担这笔损失了?
其实,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所以因为这名值班服务员没有尽到责任,给餐厅带来了损失,如果在找不到这4个人逃单顾客的情况下,这笔钱确实要这名值班的服务员承担了。
当然,最后还是希望这4名顾客看到视频之后,及时悔悟回来把这笔拖欠的费用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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