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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e50,给华为赚了多少钱?#这几个月,华为手机mate50大热卖!网传已卖出600万台!单这一手机型号:600万×4000~6700元/台,大约数字在:240亿~402亿元人民币的营收。
按华为的本性,其营收的20%将投入研发,即是48亿~80亿,这么大的一笔巨资投入科研,用在解决“卡脖子”的问题上。不敢说能使华为“满血复活”!但“有钱能使鬼推磨”!至少也能解决一小部分问题,[赞][赞][赞]
浙江杭州,男子王某为了支持国产,花了6700元购买一部华为P40 Pro手机送给母亲,谁曾想到,母亲带孩子去玩耍时,不小心给掉了。随后,王某给手机打电话,开始时还能接通,后来直接显示用户已关机。
无奈之下,王某只好放弃,给母亲换了一部新的华为手机,万万没想到,时隔半年,丢了的手机重新启用不说,还把照片和通讯信息都给删除了。
于是,王某化身柯南,通过手机定位、wifi信息等一步步找到一家火锅店,原来,捡手机的人是某火锅店的一名厨师,朱某。
王某找他归还手机,但朱某不愿意,他认为,手机是他凭实力捡的,没偷没抢,而且为了修复手机破裂的屏幕,还花了1200元,王某想要把手机拿回去,必须支付他2000元钱的“赎金”。(来源:1818黄金眼)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本起事件中的朱某倒好,捡到手机后怕失主找来,直接将手机关了,放到一边,等了半年才拿出来使用。最关键的是,失主找来,他还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没偷没抢,并要失主给他2000元,他才愿意归还。
当然,朱某敢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民警认为,手机属于遗失物,捡到手机不还,不构成盗窃。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有观点认为构成盗窃,也有观点认为是侵占罪,答案一直没有统一,但实践中通常不会按照犯罪处理。
这是不是意味着,朱某就可以不用还了,将华为P40 Pro据为己有呢?
首先,民警认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意思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的时候,便不应该使用刑法。
其次,拾金不昧,既是传统美德,又是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无权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
具体到本案,手机不是朱某的,朱某拾取后,便属于无权占有,从法律上讲,他并未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手机的主人王某母亲,有权请求朱某予以返还,而且朱某也应当予以返还。
再次,朱某明知道手机是他人的遗失物,且失主打来电话,想要取回,但他却将其据为己有。根据民法典规定,朱某属于恶意占有人,不仅应该承担返还的义务,如果致使手机损坏,他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换而言之,如果朱某不能证明他捡到手机的时候,手机屏幕就已经破损,他就无权要求王某支付修复手机的费用,更不能要求王某必须支付2000元费用,才予以返还。(朱某出示了支付维修费用1000元的信息,但是,该信息显示支付失败。)
最后,手机和手机云端的照片、通讯记录都被朱某删除了,朱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母亲的民事权利,王某母亲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朱某见派出所民警不管他还不还手机的事情,只是帮忙做调解,因此,朱某的条件从最开始要求王某支付他修复手机的钱,变为支付2000元,而且始终不愿意让步。
火锅店老板也找朱某谈了谈,但朱某一口咬定,不给钱就不还。而王某表示,如果朱某捡到手机后,就联系他们归还手机,别说2000元,再多一点,他也愿意支付。
可是,他明明就是想据为己有,现在没办法才非常不情愿的归还,所以不能助长他的嚣张气焰,坚决不同意付这2000元钱。
目前,这事处于僵局之中。笔者认为,如果朱某坚持不还手机,王某可以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让法院判他归还手机,并承担手机的磨损、消耗以及删除照片、通讯录的责任!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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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华为手机# #本地达人联盟#
安慰一下,鼓励一下,夸赞一下。新中国每一步都是这么战过来的!任佬是军人出身,最明白这一切。 华为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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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了你的手机。我怎么能称之为偷窃?“在浙江省杭州市,王先生花了6700元给母亲买了一部华为p40pro手机,但他的母亲在照顾孩子时不幸丢失了手机。发短信和打电话,王先生用尽一切办法都没有把手机拿回来。然而,王先生不得不买一部华为P30 给他妈妈打电话。
但在手机丢失六个月后,王先生的母亲突然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手机上的所有通讯录和照片都被删除了。起初,王先生认为他的母亲没有删除它,但检查后,他发现另一部P40手机删除了手机信息。
由于两部手机登录到同一个帐户,因此可以共享通讯簿、照片和位置。
根据手机上显示的位置信息,王先生找到了当地的一家火锅店。经进一步核实,朱师傅在火锅店找到了王先生母亲丢失的手机。
这真是一只意料之外的惊喜。不费吹灰之力手机就找到了。但我没想到,面对王先生的到来,朱师傅说,当他找到手机时,屏幕坏了,他花了1200元修理。如果王先生想拿回手机,他必须承担这笔费用。
面对朱师傅的要求,王先生说,如果朱师傅一找到手机就归还,他肯定会支付一定的费用酬谢,但现在他自己找到了,对方仍然不归还,所以他不愿意付款。
经过协商,双方最终不幸分手,然后报警处理。但当警察赶到后,朱先生突然改变了他的说法,并提议以2000元的价格收回手机。
面对记者的采访,朱师傅说他确实花了1000元修理手机,并向记者展示了付款的截图。
但是,记者仔细地发现,1000元以下,有四个字是未支付,即1000元根本没有成功收付。
究竟是发生了什么事?
朱师傅最后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只是说他确实修好了手机,但很生气他要2000元。
(病例来源:1818金眼)
俗话说:“君子爱钱,取之有道,视之为度”。在本案中,朱师傅承认他找到了手机,但也认为他既没有偷窃也没有抢劫,因此这是合理的占有。
然而,它一直是中国倡导的一种传统美德。因此,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任何被他人发现的东西都必须归还给所有者。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朱师傅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通常,构成盗窃罪的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仍然占有该物。这种占有既包括事实占有,也包括思想占有。
以本案为例,在王先生的母亲丢失手机的那一刻,虽然手机实际上并不在她手中,但此时它可以被视为王先生母亲的财产,因为它客观上并没有脱离王先生母亲的控制。
如果此时,一旁的朱师傅看到掉下的手机,但没有说任何话提醒王先生的母亲,他故意等到王先生的母亲离开并拿起手机,这是典型的盗窃行为,可以被视为盗窃。
但是,如果在王先生的母亲完全丢失手机后,朱先生再次拿起手机,手机已成为无主物品,则不属于盗窃,但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根据公安机关对本案的调查结果,朱师傅直到手机变成无主物品后才拿起手机。因此
关于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民法典》第985条也明确规定,如果受益人没有获得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返还所获得的利益。
在本案中,朱师傅发现手机被他人丢失,并且没有合理占有的法律依据,因此他必须归还受损人员王先生。
那么朱大师提出的手机维护费的法律解释是什么呢?
事实上,这涉及到《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
对于无故管理,是指如果管理人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来管理他人的事务,以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他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比如张三的牛丢了以后就被王武捡到了。在王武没有联系到主人后,为了不让牛饿死,他用自己的饲料喂牛,这是一种典型的无因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王武在归还张三牛的同时,可以要求张三牛支付饲料费。
在本案中,朱大师声称,当他发现手机屏幕时,手机屏幕已损坏,因此他亲自将其修复。朱师傅的行为能被认为是无端的管理吗?
显然不是!
无因管理要求必须是保护财产,但在这种情况下,朱师傅修理手机的目的不是为了王先生,而是为了自己的使用。
此外,据王先生说,在丢失手机后,他曾给朱师傅打过电话并发过短信。手机也没有设置密码,但朱师傅没有回复,而是直接选择关机。
可见,朱师傅在获取不正当利益后拒绝归还手机,这涉及占领问题。因此如果朱师傅一直拒绝归还手机很可能构成侵占罪。
但幸运的是,朱大师没有归还手机,而是要求王先生支付一定的费用,王先生没有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是认为朱大师提出的价格太高。
最后,在警方多次调停下,王先生愿意付给朱师傅500元,王先生也收回了手机。
通过这个案例好多网友认为,既然不是自己的东西就不应该拿,相信这个道理好多人都知道,但有几个人能做到拾金不昧!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杭州头条#
浙江杭州,王先生母亲带着小孩在公园里游玩时不慎将一款华为P40pro手机遗失,当时手机一直打不通,发信息也没人回,甚至关机了,之后就放弃寻找了,可后来的事让王先生无语了!
据王先生说,母亲遗失的这款手机当时花6700块钱,之后又为母亲买了一款华为P30,可就在前几天让人惊讶的事情出现了,母亲新手机里的照片和通讯录突然清空了,而删除掉P30手机的数据居然是遗失的那部华为P40pro手机删除的,删除日期居然是在华为P40pro丢失半年后。
王先生向记者表示华为P30和P40pro用的是同一个账号,通讯录和照片是通过云端同步的,同时同步的还有手机的定位。
王先生很确定捡到他母亲手机的人又重新开机了,两部手机的云端同步定位,P30手机显示P40pro开机位置在浙商财富A座,点开后发现电话卡和网络状态是龙凤坡5G,而且位置是在龙凤坡火锅店。
王先生为了谨慎不冤枉好人,来到这里,P30手机显示P40pro连接的是这家店里的无线网络,王先生通过手机微信搜索手机号码是朱某某,又到店里核实后确定,此人证实这家火锅店的厨师。
随后王先生与朱某某取得联系想要回自己的手机,朱某某则表示捡到手机时屏幕破了又花了1000元维修,要他承担这笔维修费才能归还手机。
在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火锅店后,希望店长能够帮助协商让厨师朱某某出面,但店长表示这是朱某某下班后个人行为,自己无权管,随后店长请来了相关执法人员
当执法人到来后,朱某某又改口了,说想要拿回手机需要2000元
王先生不乐意了,说手机是自己找到的,事先也与朱某某通过电话,他还不愿意归还,如果朱某某当时捡到归还的话,他肯定会支付一些现金进行感谢。
在现场记者和王先生看到朱某某使用的正是那部华为手机,他还出示一张支付凭证,表示自己刚给一家手机店支付1000块钱,记者注意到1000块钱下方显示则是交易关闭。
随后朱某某又说捡到手机很久了一直未使用,直到近日自己的手机坏掉了,才去维修使用了王先生的手机。
执法人员问为什么要删通讯录和照片时,朱某某承认是他的错,说是以为没人要了,就删除了,因为屏幕坏了,不清楚未接电话和未接信息,话锋一转说刚才要的2000元是气话。
在现场经过反复确认朱某某不是盗窃他人财物,而是取得了遗忘物,但朱某某是不当取得,并侵占他人财物。
关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找不到失主的,应当送交有关部门。对于他人的财物,应当予以尊重,不得有所侵犯,朱某某当时捡到手机后不管是处于那种心里,应该考虑到失主的着急心情,并按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处置。
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若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人丧失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王先生起初还想如果拾得人能够将自己的手机归还的话会向拾得人支付一定现金以表谢意的,可事情往往是相反的。
后在记者和执法人员调解下,王先生支付了500块钱从朱某某手里拿回手机。
现在这种高科技时代,也让我们明白“机不可失”,一旦丢失,手机里面的重要信息也将会泄露,捡到手机的人需要归还失主,不然就是非法侵占遗失物大家认为呢?#杭州头条# #杭州圈# #杭州# #浙江头条# #我要上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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