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谢女士路过理发店门口时,本来想简单剪个发,却被理发店的工作人员忽悠充值了15800元,之后,在烫发过程中,理发店竟然将她的头发烫“焦”了,谢女士感觉受到了欺骗,遂一纸诉状将理发店告上法院。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周末到来,谢女士在逛商场时,途经一理发店门口,这时,一名小伙子朝谢女士走过来,称店里正在做营销活动,可以给谢女士提供一次免费的发型设计服务。
谢女士觉得不错,于是跟着小伙走进理发店,随后,发型师按照程序给谢女士剪了头发。不料,剪完头发后,谢女士正准备离开,发型师告诉谢女士,发型设计是免费的,但剪发要掏钱的,一次剪发费用是580元。
这让谢女士很是不满,准备愤然离去,但是发型师继续游说谢女士,称如果谢女士办会员卡并充值15800元,就可以免费首次剪发费580元,并能够享受消费金额的7.5折优惠。
谢女士心想,反正过段时间要染发、烫发,便充值15800元办了一张会员卡。然而,当谢女士去烫染发时,发型师告诉谢女士,烫发和染发不可以同时做,需要隔开来,两项共计价格2000元,但需要一次性预收费。
谢女士虽然不满,但为了头发烫得好,谢女士便同意了。回到家后,谢女士发现理发师竟然将自己的头发烫坏了,像烧焦了般,这可气坏了谢女士,这么贵的服务,却有这么差的体验。因此,谢女士提出退钱。
理发师说,如果办理退会员卡,就须对第一次剪发按原价收取设计造型费580元,第二次发根苏醒按原价收取3800元,并扣除违约金3117元,只能退8303元。
谢女士不解,烫发和染发的两项费用才花了2000元,现在还欠一次染发的了,凭什么要收3800元?而且,她还没追究受损的发质来着,对方却跟她谈违约?
协商未果后,谢女士一纸诉状将理发店告上法院,请求退还余款12554元。
一、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谢女士由理发店的员工邀请,并接受发型设计体验,后经理发店宣传,谢女士按照理发店的要求办理了享受7.5折优惠的美发VIP会员卡,并当场一次性充值15800元。
因此,谢女士、理发店之间便建立了美发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系双方对消费折扣达成的共识,依法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的保护。
谢女士系在理发店处美发消费,故谢女士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适用该法的调整。
在此基础上,理发店应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对谢女士提供优质的美发服务。
我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关系。
本案中,谢女士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理发店却并没有提供令谢女士满意的服务,导致其头发受损,致使其发型变美丽的意愿没有实现,因此,谢女士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
二、谢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理发店提供有谢女士签名的《VIP会员申请表》上载明了:“会员客户如有特殊原因,经店审核确定或退卡的客户,需要扣除原价20%的违约金。
因此,从理发店的角度来看,谢女士预付15800元,现要求解除合同的话,需要扣除20%的违约金。
但是,扣20%的违约金属于理发店的格式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案中,谢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对理发店没有造成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条件的。
除此之外,谢女士的头发在烫发后受损,谢女士自愿放弃理发店所欠的染发服务一次,故理发店在《VIP会员申请表》上用印刷字体载明的“扣除原价20%的违约金”的格式条款,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谢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理发店在规定时限内退还谢女士的余款12554元。
最后,有网友认为,谢女士并没有追究受损的发质已经够大方了,理发店还得理不饶人,试图想要违约金,真是得了便宜还卖乖!
其实,网友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意思就是说,商家如果在服务期间有欺诈行为的话,消费者可以据此退一赔三。
前脚刚走出银行,后脚还没跨出去,刚在柜台上将90000元现金存在新办的卡上,立马就被人取走了。为此还将银行给起诉了,要银行赔钱。得知事情的真相后,令人唏嘘不已。
浙江瑞安,夏某正在为手头资金短缺而发愁,这时候手机接收到一条可以办理无抵押手续贷款的短信。
因为需要资金,于是就和短信上留的电话进行联系,对方表示要夏某先去办好银行卡,不然他这边的资金也无法打到夏某的账户上。
于是在对方的指示下,夏某去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而且按照对方的要求,银行卡预留的电话也是对方的,而且还给该银行卡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对方表示,要想成功拿到无抵押手续的贷款,需要在这张银行卡上存入9万元,并且将存款凭单上传给对方。
夏某想着,反正这张银行卡也是在自己名下的,存入90000元就可以拿到无抵押手续的贷款,也没有什么不妥,于是在办理完银行卡之后,就将90000元现金存到了卡上。
钱存进去没过几分钟,夏某就接到对方的电话,对方表示还需要存入20000元的保险金。
夏某这时候起了疑心,于是就返回银行查询自己的存款余额,发现刚刚存入新办银行卡里的90000元,已经被别人分三次转出了89,900元,并扣除了45元的手续费,卡内余额只剩下55元,随即夏某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由于案件一直在侦办中,而夏某又急需用钱。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存款损失9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夏某诉称:
自己在银行处办理了银行卡,并且将钱存入其中,双方就已经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
现在自己存款被他人以转账的方式盗取,是银行没有尽到,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应该对自己存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答辩称:
夏某起诉的事实不清,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夏某的存款被转账支取的原因,以及支取人,支取方式等已经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夏某不能以此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夏某是因为相信诈骗分子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而受到诈骗,是夏某一诈骗分子的指示,办理了银行卡,并且将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等信息告知了诈骗分子,导致自己产生损失。
夏某在银行开户办卡不听银行提醒,仍然将诈骗分子的手机号码作为签约号码,并在事后向对方透露了银行卡的密码,最终导致存款被他人支取,因此本案涉及的损失应由夏某自行承担。
夏某在庭审中补充陈述称:
银行并没有多次向自己提示风险防范,仅仅是提供了开户办卡的格式合同,自己也没有告知诈骗分子银行卡密码。
银行在庭审中也补充陈述:
银行向夏某提供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签约单并非格式条款,其签字均系夏某本人所签。在公安机关对夏某进行调查及夏某向银行的工作人员陈述时,均称是自己向诈骗分子提供了银行卡密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夏某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夏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开户和电子银行服务申请时,银行就已经向夏某出示了一份风险提示,并告夏某做一份知晓风险提示的声明。
夏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应当,很清楚的知晓风险提示所表达的完整意思,然而不顾银行的风险提示,受诈骗分子的指示,将诈骗分子使用的手机号绑定在自己的银行卡上。
夏某表示银行工作人员在自己预留诈骗分子电话的时候,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但夏某也没有拿出相关证明自己预留诈骗分子手机号码时,询问过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拿出银行在这方面有相应的过错证据。银行对夏某预留他人手机号码的行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手机银行密码是由夏某自行设置,银行也并不知晓该密码。手机银行功能开通后存款就被他人转取,银行在此过程中也不存在过错,银行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1024元,由夏某负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现在银行也都张贴着不要向陌生人转账,不要给陌生人提供银行卡密码等提示。但还是有人会因此上当受骗。天底下哪有那么多免费的午餐,你想要的是别人许诺的空白支票,但别人想要的却是你的真金白银。
随着断卡行动的展开以及各大银行陆续出台的各种政策,其实都是在很大程度上为了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就拿我们现在的限额来看。
对于一般普通的诈骗来说,银行卡非柜面交易每日限额,就算是发生被诈骗的情况,那么损失也能控制在一定程度。
但是对于现在的老年人来说,他们还是比较容易被骗的群体。一方面他们每月都有一定的退休金收入,另一方面他们也想自己多赚点钱给子女补贴家用。一来二去就被不法分子给盯上了,通过种种方式骗取老人的存款。
对于一些上了年龄的老人来说,根本就没有必要开通电子银行,至少也就不用担心这种被骗,也呼吁银行工作人员手下留情,面对老人就不要随意帮他们开通这些功能。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众说康养·团圆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收到江赣州市作家协会主席、赣州文学院主任简心老师的亲笔签名散文集《客路赣南》。——惊喜之余,欣赏简主席优美的签名,其格式、落款和字体都堪称一流,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