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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概述
1、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是根据国家实施的继续教育政策,对安徽省会计等会计从业人员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2、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是经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专业类型继续教育教学活动。
3、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面向安徽省会计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旨在以教学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从业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会计专业教育发展政策,满足会计实践工作需求,成为区、市政府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二、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1、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是安徽省会计学会和安徽省财政厅联合成立的负责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的专门机构。该机构由安徽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专业委员会成员以及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司领导和安徽省发改委财计司领导组成,下设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办(办公室)、培训指导委员会、考试鉴定委员会、科技服务中心。
2、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办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1)制订和推行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工作规范;(2)制定会计继续教育考试大纲,组织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考试;(3)审核、发放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结业证书;(4)组织督促培训机构开展会计继续教育教学,统计、研究、评估继续教育教学成果;(5)与培训机构开展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教学活动的签订活动合同;(6)定期检查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运行情况;(7)定期收集、统计并反馈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三、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
1、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机构是安徽省会计学会授权的安徽省会计行业继续教育服务培训机构。
2、能够申请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机构资格的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发改委审核通过的《安徽省会计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登记表》;(2)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证书;(3)具备合法的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的基础设施;(4)是会计学会注册的会员单位或者中国会计师联合会注册的联谊会成员单位;(5)符合其他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机构的资格要求。
(一)总则
1、为支持安徽省专业人士实施会计继续教育,落实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从业人员和会计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要求,保持会计专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和专业水平更新,规范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活动,根据《安徽省政府关于密切关注实施会计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比绂发〔2012〕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会计继续教育”,是指以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从业人员和会计工程师提供信息、宣导工作,强化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完善为主,形式可以有学习培训、会议讲座、学术报告、杂志发行、网络教学等,是专业人员职业素质的更新完善的有效形式。
(二)管理机构
1、安徽省继续教育机构(下称省机构)由安徽省教育厅认定,具备会计继续教育的有效设置能力的单位。
2、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督导领导小组(下称小组)由财政厅、审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状态税务局和安徽省教育厅组建,负责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的指导和监督,审核开办会计继续教育的审批申请,核准确定会计继续教育的主办单位、合作机构和以及审核会计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和继续教育活动内容等事务。
(三)开办会计继续教育
1、省机构向小组报送会计继续教育开办申请,并提供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设置计划,申请有资质的单位提交申请书,由小组组织审批并书面审定,认定为省机构。
2、省机构根据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从业人员和会计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要求,以及小组的确定阶段性政策,制定科学的会计继续教育计划,并向小组报备会计继续教育计划实施情况。
(四)资格核准
1、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法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综合形式前和后审核,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从业人员和会计工程师具有一定继续教育知识。
2、省机构应向小组报送会计继续教育班次招生简章,定期报送会计继续教育活动实施情况和受教育人员考核情况,由小组成员单位组织考核,对省机构持证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活动的记录和报名考核情况进行审核。
(五)教学质量
1、省机构应以国家和省的法规为依据,建立健全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切实落实教职工班次留岗、内审抽查、学时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