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耀平板#V7 Pro的这个“全局手写”功能挺有意思,在有输入光标的位置可以使用荣耀Magic-Pencil 2进行手写操作,并且还支持多语言混写识别,也就是即使你手写的是中、英文的混写内容同样也能识别。
同时,全局手写下还能用手写笔进行“手写式”的快捷删除、选择文字等操作,例如:如果要删除文字,用手写笔直接在文字上画波浪线或横折线即可;画横线,可以选中文字。
另外,这里再举个全局手写的应用场景:当你使用荣耀Magic-Pencil 2手写笔在荣耀平板V7 Pro上进行创作绘画时而正好社交APP上需要你回复消息,这时我们可以使用荣耀平板V7 Pro上的智慧分屏功能,先将社交APP以小窗口化运行,然后直接用手写笔进行手写消息回复,不需要切换触摸方式进行输入。
看来平板办公真的成为趋势了,身边有两个小伙伴入了荣耀平板V7 Pro。我也上手感觉了一下,真的很不错。键盘和手写笔的搭配,个人认为输入和交互效率,甚至超过传统的键鼠组合。小伙伴就在用手写笔画草图。此外,它的平行视界、智慧分屏、多屏协同的功能,是对办公做了优化的。看得我也想入了,大家觉得呢?
[震惊][震惊][震惊]震惊吗?
一高中生核酸检测一阴一阳,官方回应是信息录入的问题,我相信官方。
疫情当下,每天核酸检测的人不计其数,信息采集登记都是人工,出差错都是难免的,不要一天上纲上线在网上带节奏。
银行柜员一天天坐那数钱,出差错的几率也是有的,有的时候一天错三四笔,最后结账找到就行了。
疫情这三年,虽然个别人心情都有些小波动,但我们还是要多多传递正能量,这种事情能上热搜就想不明白了。
自动弹出汇款账号?这是不是有问题?//@以案普法:浙江杭州,一男子通过手机银行,准备给朋友转账20400元,可可万万没想到,他输入的账号与系统弹跳出来的账号并不一致,导致这笔款项转给了和男子的朋友同名的另一男子。目前,男子已向警方报警寻求帮助。 事发于12月19日,潘先生称,他有一笔款项要转给宋先生,随后,他根据宋先生提供的账户和开户行,进入手机银行的界面转账,随后,他立即联系了宋先生表示已转账成功。 然而,宋先生却表示自己并未收到这笔款。潘先生经过仔细核对,发现转账账户及开户行均与宋先生提供的资料不一致。 潘先生很是纳闷,账号是他从微信上复制粘贴过去的,名字也是他朋友的名字,按道理来讲不会出现差错,所以他并没有核对信息。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会帮忙反映情况,并让潘先生耐心等待,如果名字与账户不对等的话,第二天会将款项全额退回。然而,焦急的等待了一天过后,钱还是没退还给潘先生。 银行工作人员建议潘先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找回案涉资金,目前,潘先生已报案,希望通过警方找到实际收款人。 【@以案普法 】 一、收款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这起案件中,潘先生错转的是人民币,人民币属于货币。根据法律规定,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特殊性,其占有的取得就是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一旦发生占有转移,就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可以收回外,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钱转入谁的账户,就归谁所有。 这笔钱虽然是潘先生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宋先生的名下,但是,潘先生转钱得真实意思是转给他的朋友宋先生,而非哈尔滨的宋先生。但是,虽然钱转入哈尔滨得宋先生,并不意味着潘先生就要因此丢失这笔钱了。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潘先生与哈尔滨的宋先生并无业务往来,也互不认识,所以,他得到的这两万元钱款并没有合法依据;而且,他得到的这笔钱款对潘先生造成了金钱上的损失。因此,潘先生有权向哈尔滨的宋先生索要20400元。 二、谁来为本次的错误转账买单?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因此,只要储户将钱存在银行,双方就达成了一个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无理由的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并负有避免一切技术、设备及操作平台方面安全漏洞的责任。 这起案件中,潘先生将钱存在银行,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手机银行的提供者,在潘先生复制粘贴输入账号的情况下,自动弹出其他人的账号,导致潘先生误以为自己将钱转给了自己的朋友,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转账前,应当审慎的确认转账信息,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错误转账给他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复制粘贴只是潘先生的一面之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如果潘先生主张银行侵权的话,则需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话,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以案普法 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浙江杭州,一男子通过手机银行,准备给朋友转账20400元,可可万万没想到,他输入的账号与系统弹跳出来的账号并不一致,导致这笔款项转给了和男子的朋友同名的另一男子。目前,男子已向警方报警寻求帮助。 事发于12月19日,潘先生称,他有一笔款项要转给宋先生,随后,他根据宋先生提供的账户和开户行,进入手机银行的界面转账,随后,他立即联系了宋先生表示已转账成功。 然而,宋先生却表示自己并未收到这笔款。潘先生经过仔细核对,发现转账账户及开户行均与宋先生提供的资料不一致。 潘先生很是纳闷,账号是他从微信上复制粘贴过去的,名字也是他朋友的名字,按道理来讲不会出现差错,所以他并没有核对信息。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会帮忙反映情况,并让潘先生耐心等待,如果名字与账户不对等的话,第二天会将款项全额退回。然而,焦急的等待了一天过后,钱还是没退还给潘先生。 银行工作人员建议潘先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找回案涉资金,目前,潘先生已报案,希望通过警方找到实际收款人。 【@以案普法 】 一、收款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这起案件中,潘先生错转的是人民币,人民币属于货币。根据法律规定,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特殊性,其占有的取得就是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一旦发生占有转移,就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可以收回外,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钱转入谁的账户,就归谁所有。 这笔钱虽然是潘先生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宋先生的名下,但是,潘先生转钱得真实意思是转给他的朋友宋先生,而非哈尔滨的宋先生。但是,虽然钱转入哈尔滨得宋先生,并不意味着潘先生就要因此丢失这笔钱了。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潘先生与哈尔滨的宋先生并无业务往来,也互不认识,所以,他得到的这两万元钱款并没有合法依据;而且,他得到的这笔钱款对潘先生造成了金钱上的损失。因此,潘先生有权向哈尔滨的宋先生索要20400元。 二、谁来为本次的错误转账买单?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因此,只要储户将钱存在银行,双方就达成了一个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无理由的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并负有避免一切技术、设备及操作平台方面安全漏洞的责任。 这起案件中,潘先生将钱存在银行,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手机银行的提供者,在潘先生复制粘贴输入账号的情况下,自动弹出其他人的账号,导致潘先生误以为自己将钱转给了自己的朋友,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转账前,应当审慎的确认转账信息,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错误转账给他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复制粘贴只是潘先生的一面之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如果潘先生主张银行侵权的话,则需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话,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