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4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Google在数十亿美元的版权纠纷中取得重大胜利。
最高法院以6票对2票的结果宣布,谷歌在2000年代初使用甲骨文公司(Oracle)的一小部分计算机代码行创建了用于智能手机的新系统软件时,并未侵犯甲骨文的版权。
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他回顾了该案长达十年的历史,并指出Java编程语言是由Sun Microsystems发明的,该公司被Oracle收购。但是Java主要是为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开发的。谷歌在收购Android公司后不久就开始与Sun讨论可能为其新的智能手机技术获得整个Java平台许可的可能性。但是谷歌的计划是在开源的基础上使用流行的Java代码,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获得。Sun反对,当两家公司无法达成协议时, Google决定构建自己的平台,该平台最终仅依赖Java代码的一小部分。Google使用了约11500行由Oracle创建的Java代码,但法院指出,这仅占Java代码的0.4%。属于“合理使用”,而Oracle无权获得赔偿。
用外行的话来说,Google的论点是Java代码就像比萨饼上的番茄酱。您也许可以声称披萨是一项新发明,但不是番茄酱。
由布雷耶法官(Justice Breyer)撰写的长达39页的意见指出,版权法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新产品和创新,而且是为了“更广泛地”“激发公众创造力”。在这种情况下,谷歌创建了一个对所有平台开放的新计算机代码,“为程序员提供了一个针对智能手机环境的极富创造力和创新性的工具”。布雷耶说,谷歌对Java代码的少量使用“与创造性的“进步”是一致的,这是版权法本身的基本目标之一。”
个人认为为技术进步允许极少量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或许应当,但是允许无偿使用是否真的合适可能还是一个问题,安卓系统虽然是开源的,但是谷歌难道不是借由这个开源系统从其他技术转让费中谋利吗?既然最终仍是为盈利目的且有足够支付能力,好像让其支付合理费用也是完全说得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