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是多少?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继续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即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是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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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发展的现在很火,同时劳务派遣现在成为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上的白名单,黑名单大家都知道什么意思,白名单又是什么意思?白名单就是重点关注。那为什么劳务派遣单位会被重点关注呢?是由于它的特性和征税方式多样化及对应的开票方式多样化决定的。
一、劳务派遣的三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实际工作中,满足辅助性这个要求的很多,但是打破临时性、可替代性这个规定的比比皆是,根本不存在六个月的要求,存续时间在一年、两年甚至五六年的大有人在,而且用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也不是因为什么原工作人员脱产学习、休假,仅仅是因为劳动量大需要人来做,这就明显违背了劳务合同法的要求。
二、征税方式多样化及开票方式多样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我把劳务派遣服务按照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及对应的开票方式来为大家梳理下:
(1)全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小规模按照3%(疫情期间执行1%)。在全额纳税的要求下,有两种开票方式,一是全额开专票,二是全额开普票。
(2)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差额纳税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备案,否则差额纳税无从谈起。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选择差额纳税,一律按照征收率为5%来处理。那么票如何开呢?假设全额是10(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额是8(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余额是2,在差额纳税要求下,有三种开票方式:一是全额开普票,也就是10开一张普票;二是扣除额8开普票,2开专票;三是销售方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10和扣除额8,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