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依据原文所说:虽然本法没有把吸烟罗列在其中,但是这种行为也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那么既然交通安全法没有把吸烟列在违法行为当中,那就应该属于法无禁止即可行的范畴。当然开车抽烟不鼓励,不过在执法中应予以劝诫但不应该作为违法处理!
普法公众号“法无禁止即可为,交警无权罚我!”四川德阳,一男子在路上开车时抽烟,被罚款200元扣2分,他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开车时不许抽烟,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他一纸诉状就把交警队告上了法庭!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老陈是一个老烟枪,经常是烟不离手,手不离烟,无论是工作还是开车,抽烟已经成了他标志性的动作。 一天,他开车行驶在公路上,正好遇到临时拦车检查,交警第一眼就发现他嘴里还叼着只抽了一半的香烟。 他的这个经典动作被巡查的逮个正着,当即就给老陈开出了一张罚单,罚款200元扣2分! 老陈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开车时不允许抽烟,所以对他的处罚就无法可依,属于处罚错误。 这个倔强的老陈第二天就拿着罚单,到主管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他一纸诉状就把交警队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陈拿出了充分的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护。 他认为:在没有任何法律作为支撑的情况下,随意扩大以妨碍安全行车为由,对他开车抽烟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处罚行为本身就属于行政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开车时不允许抽烟,在考取驾驶证和驾驶证的使用规定中,也没有关于开车不允许抽烟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开车时不能抽烟。 既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驾驶时不允许抽烟,他们也不能出具相关视频或照片作为佐证,就随意开出罚单,这样的处罚行为本身就于法无据。 因此,他请求一审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然而,对方也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他们提供的是一份由一名交警和两名交通协管员出具的执法经过证明。 根据证明显示,三名执法人员在道路上设卡检查时,发现正在开车的老陈嘴里叼着半只香烟,他的违法行为是三名执法人员亲眼所见,所以,对他的处罚并无不当。 现在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显然,老陈为自己提出的辩护理由,冷眼一看确实很有道理。 那么,一审将会站在法律的制高点,该如何审视这个问题呢? 一审审理后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初衷和目的,就在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保护司乘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能有效提高公民的道路安全意识,开车抽烟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主要还得看立法的初衷和目的。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驾车时不允许吸烟,但是在本法中,详细规定了开车时不得接打电话、浏览电子产品等危害驾驶安全的行为,虽然本法没有把吸烟罗列在其中,但是这种行为也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老陈在开车时吸烟,很容易引起在驾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香烟所产生的烟雾也容易影响驾驶者的视线,甚至掉落的烟头也容易引发火灾,从而对交通安全造成不确定的影响。 至于老陈提出的证据问题,一审则认为,开车抽烟对于驾驶员来说,属于瞬间违法行为,跟开车随意鸣笛和使用移动电话一样,这种违法行为的特点属于稍纵即逝,致使相关执法人员难以固定当场的时时证据。 在本案中,对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就是三名执法人员,亲眼目睹了老陈在驾车过程中吸烟的事实,在没有监控视频和照片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法庭能否采纳对方的证据,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也是能否撤销这次处罚的重要理由。 一审认为,从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特殊性考虑,相关执法人员都要经过特殊严格的专业训练,只有考核达标后才能上岗执勤,正因为他们是专业从事交通安全秩序人员,所以,他们对违法行为的判断力,一定高于一般自然人。 据此,对方向一审提供的事实和理由,在老陈无法证明对方有明显过错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下,对方的执法记录证明力,应该大于一般自然人陈述的证明力。 因为,他们不会无缘无故捏造事实和证据去诬陷他人。 综上所述,驾驶者在开车时吸烟,由此导致的后果和开车时接打电话、浏览电子产品所造成的影响并无两样。 虽然对方没有向一审提供影像资料和照片加以佐证,但是三名执法人员亲眼目睹的证明力,一定大于老陈的辩解。 最后,一审认为对老陈出具的处罚决定执法正确、有法可依,遂驳回了老陈的诉讼请求。 编后语:众所周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是在开车时抽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安全驾驶,不过有的人认为,开车时抽烟才能保持头脑清醒,并不影响安全驾驶,对于开车抽烟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关注@普法公众号 用案例讲述生活,品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头号创作家# #律师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