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带薪休假制度会计处理(带薪休假可以累计吗)

   日期:2023-04-20     移动:http://mapp.b2b-1.com/baike/173910.html

今天元旦假期第二天,我们依然奋斗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从12月7号上了班,一直到现在都没休息过,之前阳了的同事反倒休息了几天,并且按带薪休假算。26号以后阳了按病假算,阳的晚的和没有阳的是不是有点亏?昨天有同事把不休班通知发到了抖音,各级领导找谈话,还让写检讨。我就想问问你敢不休,为什么不敢让工人发?又不是什么需要保密的文件,真的有必要搞这阵仗吗?

类推,所有行业带薪休假的工资也应该扣除。

永远是你朋友周国新

#该不该取消老师寒暑假的工资# 可以发一部分,保证基本生活费用

职工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有带薪年休假,享有年休假的天数根据累计工龄分别计算。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累计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

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年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年假10天;满20年,年假15天。你的年假休完了吗?戳图了解,关于年假,你应该知道的事↓↓↓ #马斯克要求员工每周在公司40小时#

休完产假后还能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吗?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前后可享受的休假待遇。

年休假与产假两者属于不同类型,是相互独立的法定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产假和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年休假。

5、产假后请了一个月的事假,这样可以享年假吗#白泽法律小知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你的情况,产假与年假无关,你后面请的一个月可能有关,但是如果这一个月因为是事假而单位没有发薪的话,不符合上述第2条,年假还是有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与你是否休产假没有关系,所以你的年休假还是有12天的。#白泽法务法律咨询#

试用期是3800-4000,转正都是四千三到四千五,期间包含全勤200,月休四天,每个月有四天的带薪假期,工作时长是早八到晚八的,出去早中晚三餐,在职岗位十个小时可以单休,也可以连休,转正之后每个月还有一到500块钱,个人绩效会缴纳五险一金,看个人情况,个人承担30%,公司承担70%

案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19年9月18日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岗位为管理部设计主管。2021年11月26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主张在职期间,其未休过带薪年休假,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2020年未休的10天和2021年未休的9天年休假工资。案件审理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为照顾外地员工,每年春节前、后都会各多放假7天,就是安排员工休年假。但张某主张休假时间是公司决定的,并非自己申请自主决定的时间,所以并不能代表其已休年休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放假通知和工资发放明细,证明该休假期间正常发放张某工资。张某提交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其中显示张某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共计9年2个月,以此证明本人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资格。

审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

案件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见,劳动者虽然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但是休年休假并非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一条途径,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主动安排的。劳动者本人意愿只是其中一项因素,并非决定因素,而这一条规定也体现了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系其法定义务,即便劳动者不主动提出申请,也不能视为劳动者放弃休年休假的权利。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因为年休假制度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让劳动者能够享受较长时间的休息休假,以维持和恢复其劳动能力。无论安排在何时,只要保障了员工休假,就达到了休息的目的。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既要尊重职工的自主权,又要考虑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统筹安排职工休假,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本案中,对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春节前、后安排张某放假,虽然属于公司单方面的安排,但并不影响张某已经休假的事实成立,并且某房地产公司在安排的休假期间仍正常发放工资,也符合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再根据张某提交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显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共计9年2个月,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规定,张某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的规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折算其2021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4天,即张某2020年、2021年共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9天,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安排春节前、后休假10天,已超过张某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基于休息权这一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带薪年休假应时而生。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带薪年休假也受到更多的关注。作为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劳动者休假的权利,协助劳动者实现自己的权利。作为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合理主张自身权利,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实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双赢”。

法国35小时/周的工作制,除此之外:一周干满35小时,累计0.5天的带薪假期,一个月2天,一年24天,加上4个周日,总共28天4周带薪假期,可以一次性拿完,也可以分几次,与雇主商量,不拿就在离职时全部按薪资结算给你!

人家几百年的资源积累才有现在的轻松,我们还处在积累资源的初步阶段,当年西方是靠对外殖民积累的启动资金,我们依靠的是广大打工人严重内卷,加班加点赚来的那点利润来积累资源,所以感觉我们很累。

我们这代人不努力,下一代还要被欺负!

我们是国家规定带薪的假都是不扣,事假可以自己决定扣钱还是加班调休,小公司但是很人性!//@认真的克劳德:你们请假都是带薪休假吗?我们公司不管什么假都会扣相应天数的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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