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实务课件(2016年会计资格考试《中级会计实务》)

   日期:2023-04-20     移动:http://mapp.b2b-1.com/baike/173868.html

辽宁鞍山,李某通过微信发布减肥产品广告,余某发现后主动添加李某微信好友,并要求购买减肥产品。生意上门,李某在网上花费1300元购买该产品后再以2200元的价格转售给余某。但余某也非一般人,很快发现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及10倍赔偿共计24200元。

余某有着丰富的打假经验,网上公开的判决书显示,余某再北京、河南、湖北、等多地都提起过索要10倍赔偿的诉讼。基于此,李某在庭审中主张,余某是职业打假人,纯粹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其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或许余某向李某购买减肥产品的动机不纯,但李某卖的减肥产品到底怎么样呢?法院认定,减肥产品的外包装不具有相关产品的标识,说是进口产品但没有中文标识,且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以及不适宜人群等诸多关键信息。

此外,余某还反映,李某卖的减肥产品添加了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被禁用。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案件事实很清楚,原告余某确实是职业打假者,被告李某卖的减肥产品也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对于食品而言,不论其本身是否真的影响食品安全,只要其标签缺乏上述必要信息,法律就默认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哪怕经权威检测其对身体有益,也要因标签的缺陷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卖的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毫无疑问的。

问题在于,职业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一审法院认为,余某通过微信购买减肥产品,从余某购买产品时的微信聊天截图及索赔方式看,其具有足够分辨安全食品的知识和技巧,其在短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多次通过微信购买各种保健产品、减肥产品,并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明显与一般消费者有别。从维护社会公正、禁止利用他人违法行为牟利的立场出发,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仅支持退货,对于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但并没有提对李某该怎么处罚。

余某不服,提出上诉。一般职业打假者面对这种情形,多数情况下只会拿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主张权利。

最高院在2020年就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仅仅提出这条规定,已经得不到地方法院的支持了。而余某的高明之处在于,或者说余某更加刻苦钻研,余某在二审中同时拿出了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最高院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等作为证据。

最高院在2017年对全国人大第5990号建议作出答复称,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考虑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最高院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最高院早在2014年就发布了指导案例23号,明确指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可不同于普通的判决书,凡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发现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件,就要参照适用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否则会被二审、再审改判。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了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支付货款及10倍赔偿共计24200元。

案件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3民终418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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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国企职员沉迷赌博,为了还饥荒,陆续骗了周围朋友2000多万!一审被判无期后来改判。

 

王某是山西太原人,凭借着子弟的便利本科一毕业就进入了太原当地的一家做焦煤的大型国企。本来已经成家立业,工作也不错,却误入歧途,迷上了网络赌博。

 

十赌九输让王某很快就欠下了四五十万,如果这个时候收手,王某尚能回头是岸。可王某想的是,先跟朋友们借些钱把窟窿堵上,等赢回了钱再还给他们就是。

 

2009年,王某谎称做生意需要周转,向好友李某借了1330万。为了把戏做足,让李某相信,王某用自己公司的制式合同盖了假章,还伪造了杜儿坪矿的假手续。

 

拿到钱后王某,觉得底气更足了,就把所有钱全部投入到了网站,想着狠狠赚一笔。但面对这个无底洞,多少钱都是不够输的。很快,王某就把借来的一千多万输了个精光。

 

之前只是四五十万的窟窿,现在成了一千多万的窟窿。王某慌了,就开始想其它来钱快的途径,很快王某就找到了“生财之道”——炒股!

 

于是王某就从一个火坑跳到了另一个火坑。炒股需要本金,于是已经输的精光的王某又开始向其他朋友借钱,理由和之前如出一辙,都是做矿上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

 

就这样,王某拿着假合同向朋友秦某借了280万。但对于毫无股市经验的王某来说,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炒股也打了水漂,赔的一分不剩。

 

2013年,已经走投无路的王某最后把希望全部寄托在网络上,希望着能一次回本。王某又把目光看向了另一个朋友籍某,找到籍某后出示了伪造的文件,声称自己在杜儿坪矿有个液压机的项目,但现在缺钱,想找籍某合作,并承诺每个月分给他18.5万利润。籍某是个好兄弟,表示钱借你,合作就算了。借给王某460多万连欠条都没打。

 

还没等到王某将钱赢回来,之前的李某和秦某感觉事有蹊跷,就去杜儿坪矿上询问,这才知道自己被骗,就去找王某要说法。王某知道事情败露,无力回天,在2014年6月自首。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王某不服,委托律师提出上诉,辩护律师提出:王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王某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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