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单位100%股权“左手转右手”,一级变二级?
广州水投100%股权无偿转让给广州城投!有人欢喜有人愁啊!你猜谁愁!
城投这两年拿了不少资产啊,水投这妥妥是现金流爆表的优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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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享】问:属亲之间无偿让转股权,要需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属亲之间无偿转让权股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于关发布<股权让转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告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条三十第的规定,果如符合下以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收征个人所得税:承继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供提具有力效律法身份关系明证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孙女、外孙子女、妹姐弟兄以及对让转人承担直接抚养者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上以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报申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由理当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征计个人所得税。
重要消息:贵州茅台 无偿转让习酒82%股权至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2021年12月31日截止日:习酒公司净资产为114亿,占当日茅台集团合并报表口径净资产4.85%。
习酒正式“单飞”落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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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股市公告精选
----并购重组----------
海南矿业(601969)+1.93%:拟以11.42亿元购买洛克石油剩余49%股权
----股权转让----------
一汽富维(600742)+0.95%: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一汽集团拟划转所持全部13.54%公司股份至一汽股权
----订单/合作----------
宁波建工(601789)+5.65%:子公司中标4.21亿元项目
利柏特(605167)-0.37%:中标巴斯夫重大化工项目
兴源环境(300266)+2.60%:签订2.83亿元储能设备销售合同
浦东建设(600284)+1.97%:子公司中标多项重大工程项目 中标金额总计达14.7亿元
炬华科技(300360)+0.28%:预中标南方电网2022年计量产品第二批框架招标项目
----增持/回购----------
中石科技(300684)+0.40%:拟斥资1000万至2000万元回购股份
申通快递(002468)+3.98%:拟斥资4500万至5500万元回购股份
中创环保(300056)-1.55%:董事长拟以不低于100万元增持公司股份
津膜科技(300334)+3.03%:控股股东拟增持3000万元至6000万元公司股份
阳光照明(600261)+0.63%:控股股东拟增持0.6%-2%公司股份
----减持(短空)----------
统联精密(688210)-1.54%: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合计减持不超10%股份
引力传媒(603598)-0.76%:控股股东拟减持不超3.995%股份
博实股份(002698)0.00%:股东联创未来拟大宗交易减持不超3%股份
中国铁物(000927)+0.71%:股东芜湖长茂拟减持不超2%股份
盛弘股份(300693)+5.26%:控股股东拟减持不超2%股份
----定增募资----------
物产金轮(002722)-1.22%: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证监会核准批复
天奈科技(688116)+0.66%:拟定增募资不超过20亿元
----其他----------
秦川机床(000837)-2.59%:拟成立陕西秦川高精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科达利(002850)-1.11%:拟投建宜宾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三期项目
紫建电子(301121)+0.37%:拟投建万州大容量新兴消费类产品电芯及PACK项目
长光华芯(688048)+1.19%:拟10亿元新建先进化合物半导体光电子平台项目
兴发集团(600141)+0.10%:子公司拟8.8亿元投建电子化学品专区项目
华北制药(600812)-3.45%:长效重组人促红素注射液获批药物临床试验
普利制药(300630)-0.80%: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获得美国FDA批准通知
安图生物(603658)+5.20%:4款检测产品获医疗器械注册证
中华企业(600675)0.00%:拟对全资子公司新弘农业增资1.9亿元
新 希 望(000876)+1.08%:9.26亿元向参股公司出售11个猪场项目
易明医药(002826)-6.67%:获得政府补助2334万元
赛力斯(601127)+0.32%:子公司收到3亿元政府补助
先导智能(300450)+0.78%: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获中国证监会批复
----涨停后公告----------
传艺科技(002866)+9.99%:2连板:控股孙公司签署钠离子动力电池储能系统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国中水务(600187)+9.88%:2连板:公司业务正在转型 未来有可能收购汇源
----利空----------
上实发展(600748)+2.57%: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虛构交易以虚增营收等触及违规,收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停牌----------
南岭民爆(002096)+2.13%:重组事项上会、28日停牌
宁夏建材(600449)+0.57%:拟增加中材集团为配套募资认购方、28日停牌
株冶集团(600961)+2.69%:重组事项上会、28日停牌
最高法院:让与担保情形下,担保财产权属转移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因而债权人针对受让财产无须支付额外对价,且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即应将担保财产无偿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
关于案涉建配龙公司49%股权转让是否构成让与担保
2007年2月6日,建配龙公司原股东德泓公司、骏泓公司与百联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德泓公司、骏泓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23%和26%建配龙公司股权转让给百联集团。德泓公司上诉认为有关建配龙公司49%股权转让构成让与担保。
首先,让与担保情形下,担保财产权属转移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因而债权人针对受让财产无须支付额外对价,且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即应将担保财产无偿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案涉2007年2月6日《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德泓公司、骏泓公司将建配龙公司49%股权转让给百联集团,转让价格为337622331.59元。且根据《备忘录》约定,德泓公司在符合约定条件,行使回购建配龙公司49%股权时,仍然需要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故案涉股权转让及回购的约定并不符合让与担保的典型特征。
其次,《备忘录》及其附件一《委托管理合同》均约定,建配龙公司委托德泓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管理。德泓公司掌控建配龙公司财务账册、项目实物,委派代表参加建配龙公司诉讼等事实,仅能证明德泓公司实际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不足以证明其系建配龙公司49%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再次,百联集团为德泓公司垫付现代天地案6.7亿元等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仅是德泓公司应当返还垫付款项,并不能得出德泓公司系建配龙公司49%股权的实际权利人。
最后,《备忘录》附件二《提前支付协议》约定了不动产抵押等担保措施,在双方均认为该担保措施足以保障预付建设资金返还义务履行的情况下,双方没有再以案涉股权设立让与担保的必要。
因此,德泓公司提出案涉49%股权转让构成让与担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德泓公司在依法转让其所持建配龙公司全部股权之后,其即不再享有建配龙公司股权,其作为受托人对建配龙项目进行管理,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故德泓公司与百联集团之间并非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
案件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1149号
无偿赠与股权也要交税吗?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接受股权赠与属于偶然所得,按股权增值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对无偿赠与的股权也要进行征税呢?主要的原因是有些人为逃避纳税,将转让股权的行为通过赠与的方式进行,所以要针对股权无偿赠与行为进行征税,因为没有人会无缘无故将自己的股权无偿赠与他人。既然是这样,那是否可以用超低的价格转让股权呢?比如一元购买。如果是这样的情况税务机关会认为你的股权转让的价格明显偏低,将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合理股权转让价格扣除股权原值后征收20%的个税。
如果是亲人之间或是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股权无偿赠与,则认为是真的赠与,对于这种情况是免征个税的。
无偿赠送也算“转让”,低价转卖顾股份也是“转让”//@唐静哥哥:是转让还是让后者代为持股呢?这么多股份如果是转让,那对方拿得出来这么多钱来买这些股份吗?
秦枫观察 知名科技领域创作者终于还是轮到刘强东了!看到一则新消息,刘强东同意将于宿迁天宁持有的45%股权,西安京东持有的45%股权转让予京东集团副总裁缪钦。官方的解释是考虑到法律法规和提高行政效率。可能事实确实如此,不过刘强东陆续“退出”也在意料当中,从马云,黄峥等大佬开始,刘强东,雷军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出动作。 企业做到这个程度,作为创始人该有的都已经有了,也确实可以考虑接班人了,早前,刘强东套现600多亿,还在国外买豪宅,怎么看都像去享受生活了,包括马云,闲云野鹤一般在欧洲研究农业。做点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挺好。 而京东在后刘强东时代会有怎么样的发展?除了电商领域持续发力之外,和阿里不同的地方在于,阿里还有阿里云,达摩院,而研发一直都是京东欠缺的,未来会不会在研发上有更多投入,为国家的科技事业做出贡献?我们拭目以待!
无需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因为工商登记,险些承担百万债务
这是我经手办理的真实案例。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到二审,历时2年的时间,终于尘埃落定。放假前一天收到了二审判决。
本案的原告张某与被告之一的周某系情人关系,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女,已成年。我的当事人白某(本案另一个被告)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75%股权,周某和另外其他三名股东合计持有甲公司25%股权,其中,周某持有甲公司10%股权。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14年,周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承诺书,核心内容如下:如果周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周某承诺将其所得全部赠与给张某,白某作为担保人在该份承诺书上签字。
2016年,周某和其他三名股东将其合计持有的甲公司25%股权全部转让给白某,但因为周某和其他三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系无偿转让,无需支付转让对价。但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白某和其他四位转让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前的工商局)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模版上签了字,全部按照注册资本进行了平价转让。也就是说,周某持有甲公司10%股权,按照注册资本1000万元计算,案涉股权转让的对价为100万元。
所以问题来了。张某在得知甲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后,调取了甲公司工商档案,以股东变更登记时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为依据,向法院起诉了周某和白某,要求周某向其支付100万元的转让款,同时要求白某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最终二审法院只判决周某承担责任,但对白某来说,真真是一场无妄之灾。案件审理过程真心煎熬。其实,这个坑很容易避开,那就是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同时签署两份协议,一份就按照模版签署,另一份按照交易的真实情况签署。同时,在后一份协议中约定工商备案的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签协议前记着找律师,哈哈!
最高法:法律规定“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破产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该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出租,那么该企业破产后还有收取租金的权利么?还是应当由政府收取?
都市绿洲广场(承租人)主张:
1.沈阳齿轮厂在2006年破产后,依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政府收回,原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其无权主张自2006年破产之后的土地使用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最高院再审认为:
关于都市绿洲广场应否给付沈阳齿轮厂2006年破产之后的租金的问题。
1.案涉土地由都市绿洲广场实际使用,并曾经支付租金。
2.在沈阳齿轮厂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案涉土地始终由都市绿洲广场使用,沈阳齿轮厂仍然实际履行了案涉租赁合同义务。
3.因此,在双方均以实际行为表明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都市绿洲广场关于案涉租赁合同在沈阳齿轮厂进入破产程序后视为自动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都市绿洲广场获得了租赁权益,应当履行给付租金的合同义务。
4.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由政府收回等均非都市绿洲广场与沈阳齿轮厂之间的合同关系内容,不能成为其在本案中拒绝承担给付租金义务的抗辩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维持原判):
1.本院认为,案涉土地系齿轮厂通过划拨取得,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0年1月止,始终登记在齿轮厂名下。
2.虽然齿轮厂自2006年5月25日进入破产程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规定,齿轮厂合法享有该土地的收益权。
法律援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2021)最高法民申3822号·2021-06-25
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
法院观点:婚内出资为公司股东,但离婚后才实缴到位,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某提交工商档案材料,用以证明田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设立了信通瑞达公司,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万元,田某出资1万元占有10%股权,后公司增资资本500万,田某认缴50万,离婚后田某将10%股权以50万转让给了马某某,此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田某对此主张不予认可,其提交工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及工商不良记录、刘某证言及身份证、工商档案资料、股权转让协议书、验资报告书并辩称:刘某因自己已设立了信通嘉业个人独资公司而无法再另设其他个人独资公司,故让田某代持信通锐达公司10%的股权,刘某以田某名义交纳了注册资金,田某只是名义股东。
公司增资实缴时已是双方离婚后的2016年11月14日,因田某酒驾服刑,出狱后按照刘某的要求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了马某某,马某某与刘某进行了实缴增资。
一审法院认为:
通过田某列举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证实田某并未实际参与公司股份,亦未出资实缴股资和享有收益,故吴某主张田某出资并要求分割其股权收益,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信通瑞达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吴某在离婚时知道田某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情况,也知道田某与另一股东刘某的关系。通过田某提交的关于该公司的一系列证据,无法得出田某实际出资实缴股资和享有收益的结论,田某也对代持股份及无偿转让股份的原因做出了说明。吴某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无充分证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02民终11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