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40岁的老师选择从“0”开始,调入了我们当地的文化馆,教师拥有的提高10%工资被取消,教师中级职称工资被取消,每个月少收入小1000,许多人不理解这位教师的选择,人到中年,有必要“折腾”吗?
可是我个人却理解这位教师的选择,这位老师是音乐专业毕业,年轻时也是文艺骨干,可是现在每天面对小学生,无法尽情发挥自己的音乐专长,让他对音乐的兴趣逐渐降低。
作为一个普通人,可能无法理解他对音乐的热爱,我和他有一次聊天,他提到了音乐,也谈到自己的理想。他谈到了一位主播罗应星,这位主播由于年少时视力问题放弃了学业,因为对音乐的热爱,他自学乐器演奏,组建乐队。在乐队因为多方面原因不能维持下去的时候,他选择了一个人成立一只乐队,一个人演奏多种乐器。现在在抖音平台直播有了稳定收入,也继续实现自己的音乐追求。#视障男子同时演奏4种乐器直播养家#
我的这位同事换工作就是为了追求自己的音乐梦想,到了文化馆,会有多一些登上舞台的机会,同时他也准备尝试做视频直播。虽然暂时来看,调入文化馆工资收入上会有减少,可是会有多一些时间投入自己喜欢的音乐创作和演出上,至少对于他来说,是值得的。
选择,对于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和感受,作为局外人,我们只有默默地祝福!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种别人的地荒自己的田,结局悲惨。
王某从一中级部主任、中级职称调入局直属事业单位,借调到机关负责局长讲话稿起草,号称大秘,看似风光。局长换了五届,从而立之年熬到快知天命,仍然是中级职称,连副科级也不是,十分苦恼。
张三、李四等等,在局机借调十到二十年不等。新领导上任后,一刀切,全部清退回原单位。离开原岗位很久了,物是人非,很难再融入原来的圈子,不惑之年重头再来。
借调有风险,劝君要慎重。原单位在编不在岗,提拔重用晋职称不考虑;新单位有岗没有编制,提拔重用晋级无法考虑;用句歇后语比喻:秃子烂脚,两头不落。
真牛X,一老师今年3月份刚跨县区从外县调入我校,9月份马上开学了,又要调走了,今天发现她将学校的群都退了!
前几天区教育局人事股工作人员就给我打了电话,问我校两名教师的工资情况,当时隐隐就觉得这两老师可能要调工作,果不其然,印证了。其中一名老师前年刚评了中级职称,这调的“正是时候”,此老师可能提前跟学校打过招呼,因为9月份新学期的工作安排中没有她的名字,之前也听到过“风声”说其准备调走;另一名老师就是上面提到的老师,应该没提前跟学校打招呼,因为9月份新学期的工作安排中还有她的名字,这人家说走就走,太任性了,家里关系真够硬。
想想,普通老师就是在同一个区内,从一个学校调到另一个学校都不容易,而有的老师跨县区、再跨学校,说走就走,真是人不能比人。
再说一例跨县区调动的例子,当年我参加招教老师,考的A区,当时有一考生M也参加了,而且同时进了面试,我的笔试成绩还算考前,最终考上了,M考生考的是另外一所学校,是目前我学校所在区最好的小学了,但其笔试分数比较低,与前面老师差了能有5分以上,所以他面试不好逆袭,最终没考上,而考上了同市B区的某学校,因为是男生的原因,M考上B区后被分到了B区某重点小学,然并卵,一年后,也就是M在B区试用期还没转正就调入了A区,关系先是在C校,但工作却在D校(前文中A区最好的小学),不知道几年后,其关系也正式调入了D校,关键是M现在在D校后勤工作,教的是副课(也可能没教课)。
说的细一些,我与M 2015年同时参加招教老师,我在面试考场叫过他,16年M由B区调入A区(试用期未满),19年在A区,我与M参加优质课大赛,最终M被淘汰,没有拿到奖,我得了个区奖,20年,M弄了一节信息技术与学科融合优质课,获得市一等奖,21年,M再参加区优质课,获一等奖并推市,目前结果未出,但我想其应该能拿个市一等奖并推省;
M讲课水平如何,我听过其获奖录像课,一节课35分钟结束,今年的区优质课一等奖展示,其一节课讲了有近50分钟,以上我都有录像。
从我以上所讲,可以发现M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人,背后也很有关系
#在编教师有机会进县委统战部,该去吗# 这个也要看情况呀!
一是可以直接调入,把编制解决了,这种情况是可以去的,并且发展的好,提拔重用的机会还是很多的。老家一个亲戚走的就是这样曲线救国的路子,先是在中学当老师,然后调进统战部,后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现任某局副局长。
二是中级职称未解决,有望解决的。毕竟在统战部可以有良好的人脉关系,如果过去可以接触到县里中高层人员,关系处的好了,对以后的工作职称评定等也会有不小的帮助!
三是年纪大了,职称已经解决,又不能调进去解决编制,那去统战部就得不偿失了。去了也就是一个干活的,在部里又没有多大的好处,有好处的事也轮不上借调人员,况且原单位领导也不一定喜欢,还不如不去的好。
个人见解,欢迎批评指正!
#女子割腕送医后跳楼身亡 亲属索赔237万#
医院ICU救治期间,病人跳楼身亡,医院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12.1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格权审判白皮书,一女子割腕轻生被家属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医院在其脱离生命危险并转入普通病房后告知亲属要24小时陪护,但趁家属陪护期间睡着,女子遂走出病房跳楼轻生死亡,家属以医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2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从病人走出病房到坠落身亡这段时间未发现异常情况,具有一定过错,考虑病人主观追求轻生的结果,判决由医院承担15%责任,也就是约35.6万元。
二审推翻了以上结果。病人追求死亡结果是根本原因,家属需要24小时监护却睡着,导致事故发生;要求综合医院按照专科医院的标准进行防护过于严苛,医院本身没有精神救助的职责;事发地两扇窗户均已经安装了限位器以及防护栏,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
因此,上海一中院认为,医院已经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病人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医院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证明主体是病人家属,如果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医院的安全管理不当,足以导致侵害事实发生。
纵观本案,首先,医院第一时间进行抢救成功,让病人顺利转入普通病房,并已经叮嘱家属24小时看管病人,所以,病人已经脱离生命危险,医院按照普通病房的管理,医护人员每小时巡房符合护理分级制度,没有24小时看管的义务。
家属需要证明医院管理失当,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地设备损坏没有修复,或没有按照规范设置,医护人员脱岗失职等情形,但显然,不存在如上事实。
其次,在事发后,医护人员按照制度频次巡房,发现病人不在后,及时通知了亲属,医院的管理制度并没有存在缺位的情况。
最后,侵害结果归根于病人追求的结果,并不是医院所造成。
综上,损害事实与侵害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一方为病人及家人,医院没有侵权。
#律师来帮忙#
2005年,袁某以3450万元的价格,买下当涂县姑孰镇57亩地。
随后,袁某在当涂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大力公司,并将上述土地转入大力公司名下,拟用于开发国际商务城项目。因为缺乏资金,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2007年10月,为偿还个人债务,袁某以大力公司开发国际商务城项目为由,找到相关部门领导,请求帮忙联系贷款。
最后,领导答应通过当涂县担保公司,借给大力公司3000万元。
2007年11月,当涂县担保公司、大力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担保公司为大力公司贷款1600万元和1400万元,贷款用途为开发当涂县姑孰镇国际商务城项目的流动资金,期限一个月。
同时,袁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用大力公司名下的姑孰镇57亩土地使用权(当时估值8917万元),以及袁某等人的财产对该借款本金、利息等提供担保。
袁某拿到这3000万元后,绝大部分都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的50多万元赌博输掉了。
借款到期后,因袁某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扣留大力公司账户资金218万余元。之后,袁某归还借款320万元,剩余的欠款却一直拖着未还。
2009年9月12日,袁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几天后,大力公司将其名下的姑孰镇57亩土地使用权以8800万元的价格转让,并于当日归还当涂县担保公司剩余欠款及利息。
随后,该案历经多次审判,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袁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袁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
袁某的辩护人认为:大力公司虽然改变了借款的用途,但袁某并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袁某用57亩土地和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的数额,也远远超出了实际借款的范围,案发后袁某及时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另外本案贷款的主体是当涂县担保公司而不是银行,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骗取贷款罪的客体要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袁某辩护人的观点,认为当涂县担保公司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袁某提供的担保足以偿还贷款,最终改判袁某无罪。
陈某志背后有高人指点?有新闻报道,陈某至在打人后于当晚2:48分离开烧烤店,2小时后叫了一辆救护车。
据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且是中级,很是严重。
既然如此,他为什么要离开后2小时才打120,而不是当时直接进医院治疗?
所以说,他去医院不是真的受伤很严重,而是只是为了弄个伤情报告。
所以,他要么是有高人指点要么是真的很有心机。
陈某志打人2小时后酒醒,才反应过来事情搞大了,立马打了120去了医院,就是为了留个就医记录,到时候向相关部门提出,好定一个互殴,到时候各打五十大板,责任平等或者直接私了。
我们可以看到监控视频,陈某志被拿酒瓶子砸了头,并没有露出痛苦的表情,而是立即暴打女子。
看得出很有力气,没有一点受伤的感觉。
有报道称,目前两名受害者伤情十分严重,牙齿脱落,口腔错位,脑震荡,软组织损伤,骨折,内脏出血。
经过两天治疗,已经不住在ICU了,转入普通病房,换句话说,这两个女孩差点被打死。
1861年,曾国藩的湘军和太平军正在焦灼的对峙中,湘军招降太平军陈玉成部下的一个中级将领,名字叫程学启,他带着手下的300多人一起投降湘军。
在湘军攻打安庆的战斗中,程学启和他的原太平军部属作战勇猛,立下大功。在曾国藩战后给皇上臣的奏折中,专门表扬他的就有几十字。程学启也因此破格晋升为游击,他所带的部下也都得到破格提升。
程学启和他的部下后来被调入李鸿章的麾下,成为淮军中的一员,东征西战。
在他的部下当中,有一个默默无闻的大头兵,因为作战英勇,也被破格升为千总。这人早年以卖豆腐为生,生活贫困,后来加入太平军,后随程学启投降湘军又调入淮军,深得将领赏识。多年以后,他成为清朝北洋水师提督,甲午前他深明中日海军的差距,多次上书购买军舰增加军力,但被清廷拒绝,甲午海战中虽战败,但两次拒绝日军招降,以身殉国,他就是大名鼎鼎的丁汝昌。
这个判决非常好!让银行充分认识到一些霸王条款只会约束个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一些银行职员利用储户不懂银行流程而完全按自己意图去做,存款变理财变保险事时有发生,反过来一推六二五。
颜回说法 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云南丽江,杨女士在银行买了6万元理财产品,谁知,到期赎回的时候,发现银行账户 为0元。后经查询,得知其理财资金被银行工作人员挪用,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予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丽江中级人民法院) 杨女士文化水平不高,省吃节用攒下了6万元,朋友告诉她,银行理财比存款利息高不少。于是,杨女士为了多增加一点收入,就将6万元购买了理财。 谁知,理财到期准备赎回的时候,发现账号资金竟然为0。原来,由于杨女士不懂得购买理财产品程序,就让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帮忙,没想到王某由于赌博破产,竟然在帮助杨女士操作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通过欲购成功后进行撤销理财产品的方式,将杨女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转账至其个人账号。 案发后,王某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二年,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但是杨女士的6万元并没有被追回,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给予赔偿,理由为: 第一、她为了购买理财,已经将资金转入银行账号,与银行形成了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她的资金安全。 第二、王某事后撤销她的购买指令,偷偷将资金转走,此时资金由银行掌握,而非她本人,王某偷走的是银行的资金,而非她本人的; 第三、她在银行大厅自助机上办理业务时,由于不懂流程,让王某帮忙,王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当由银行承担。 第四、银行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管理不当的职责,应当对储户的损失给予赔偿。 由于王某犯罪涉嫌的客户非常多,资金高达800多万,一旦杨女士胜诉,其他客户也会一并提起诉讼,因此银行非常重视此次诉讼,提出如下辩解理由: 第一、杨女士的资金最终并没有进入银行的账号,银行没有划扣资金代其购买理财,所以双方并没有形成存款储蓄关系; 第二、王某仅是银行普通工作人员,并非银行法定代表人,因此其行为不能代表银行的意思; 第三、杨女士本人开通了动账短信提醒业务,其资金转入王某账号,杨女士应当是知道的,所以其本人存在重大过失。 第四、王某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女士系挪用资金罪的被害人,而非银行,因此,杨女士应当向王某主张,而非银行。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银行工作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应认定银行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反之,不能认定银行与相对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银行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审查销售行为是否以金融机构的名义进行、是否具备职务行为外观以及交易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来判断。 具体到本案,王某系银行工作人员,熟悉理财产品业务,其在指导被杨女士通过多媒体终端机购买理财产品中,利用杨女士不熟悉多媒体终端机操作流程的弱点,采取购买后又撤回的方式,将杨女士的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银行卡中。 对于王某将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转走之事,杨女士并不知情,更未积极配合,对其损失,不存在重大过失,更无主观故意。 因为对杨女士说,出售一般理财产品,属于银行正常业务,她在银行大厅经由银行工作人员指导操作,基于对银行的信赖,只需要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 另外,虽然王某给杨女士手写的收益率高于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收益率,但其为杨女士购买的是银行正规销售的理财产品,王某且还向杨女士出具了加盖有银行业务专用章的客户回执。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杨女士与银行成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依法判决银行赔偿杨女士6万元本金及利益。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