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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04-20     移动:http://mapp.b2b-1.com/baike/173418.html

离婚分割330万房产,没家暴、没出轨为何男方仅得2.8万?

夫妻离婚分割330万财产

​结婚三年的小丽(化名)和阿强(化名)夫妻感情渐渐出了状况,总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争吵。很快忍受不了的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在协调无效,夫妻分居两年后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两人名下有一婚后购置的房产,购买价值为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且做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之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这套房产现市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后,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支付给男方2.8万!

​小丽不服判决,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按份共有,是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分割财产应当依约定按份处置。这份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阿强表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按份共有,这项约定合法有效,故依据民事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改判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房屋。

案外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个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划分为若干份,各自拥有单独部分的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房屋整体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义务。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个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权利。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来源:山东高法

【南四湖上的法治风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南四湖是山东省最大的淡水湖,渔业资源丰富,同时,南四湖也是我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枢纽。近年来,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创新修复性司法机制,深入湖区巡回办案,筑牢生态法治屏障,全力服务保障南四湖生态平衡和高质量发展。#奋斗的样子#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策划:刘吟秋 柳杰 丁珈 | 文案:司雯 | 图片: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 视觉统筹:吕韶文 | 海报设计:邢岩 )

【南四湖上的法治风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南四湖是山东省最大的淡水湖,渔业资源丰富,同时,南四湖也是我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枢纽。近年来,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创新修复性司法机制,深入湖区巡回办案,筑牢生态法治屏障,全力服务保障南四湖生态平衡和高质量发展。#奋斗的样子#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策划:刘吟秋 柳杰 丁珈 | 文案:司雯 | 图片: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 视觉统筹:吕韶文 | 海报设计:邢岩 | 编辑:司雯)

江歌案的是非这么清楚,不知道为什么我们的舆论场还有那些杂音,还有那么多人造谣污蔑、诋毁江歌和她的妈妈?前天,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现改名为“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对刘鑫赔偿江秋莲的原判。其中,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到“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暖曦背信负义的行为予以谴责”,够直白的了吧。

无论是江歌案,还是此前的朱军案,我发现都有一些女拳师在其中搅混水,这事挺有意思的。作为普通吃瓜群众,一定要相信法院,不要轻轻松松被带了节奏,更不要用主观臆想代替法院的事实判定。即便法院曾经有出错的时候(比如我在聊到朱军案要相信法院判决时,有人举“黑哨”陆俊的例子反驳),但那绝对比普通人出错的机率小太多太多。

【#江母诉刘鑫案二审宣判#】#江母诉刘鑫案二审维持原判#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央视新闻)网页链接

今天,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刘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鑫负担。

刘鑫的所作所为,终究得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江秋莲说判决书这句话比赔偿还有意义#】#江秋莲说这句话比赔偿还有意义#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现改名为“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歌妈妈江秋莲@苦咖啡-夏莲 表示,“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暖曦背信负义的行为予以谴责”,二审判决书中这句话是对亡女江歌的肯定,是对造谣污蔑、诋毁江歌那些人的有力回击,这比赔偿还有意义。(国是直通车 赵斌)网页链接

江秋莲去江歌墓前读判决书 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69.6万元。接到判决书后,江秋莲前往墓地为江歌念了判决结果。(青岛中院微信公众号、@九派新闻)

【刘鑫败诉,二审维持一审赔偿69万余元的判决】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歌母亲江秋莲与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月10日,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69.6万元。二审宣判后,江秋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已获知判决结果,随后她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带着鲜花和判决书去墓地的照片。

江秋莲去江歌墓前读判决书 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69.6万元。接到判决书后,江秋莲前往墓地为江歌念了判决结果。(青岛中院微信公众号、@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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