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分录例题

   日期:2023-04-20     移动:http://mapp.b2b-1.com/baike/173356.html

坚持学习第三十五天[奋斗]

今日学习内容

异常凭证内容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进项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的处理,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转出、退回。未提出核实申请的,期满后按A级以外的纳税人规定处理。

重点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的纳税人,税负异常变化的纳税人。

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处理方法[比心]

公司股权激励

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处理方法一览图!

衡阳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衡阳#

2022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布了3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衡阳贵某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为24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例如:衡阳贵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88141.5元,税额323458.5元,货物名称:电解铜。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暂不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衡阳贵某商贸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责任。

但是,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30万元左右,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珠检公诉刑不诉〔2018〕90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3266530.00元,税额474624.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山检公诉刑不诉〔2018〕104号)

2.3.简要案情:吴某某在经营的湖南A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期间,经他人联系,从湖南B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税额436099.4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也能在立案后补交税款,没有造成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8〕140号)

3.3.简要案情:周某某担任海南A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接受祁东县B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1.2万元,税款335931.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4.3.简要案情:陈某甲经人介绍购得常宁A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1891333.33元,税额321526.6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在侦查阶段退缴税款,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5.1.案例五: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5.3.简要案情:彭某某介绍叶某某为衡阳市A用品有限公司及衡阳市B用品有限公司虚开了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37912元,税额246477.09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退缴税款,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衡阳头条#

长沙12家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长沙#

2022年8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2年8月第1次),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湖南泽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12家公司存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家公司中,有1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从18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460多万元(税额80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南曾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至10月,对外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678730.83元,税额合计608235.02元,价税合计5286965.85元。1家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湖南影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对外开具19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合计39346248.18元,税额合计5115012.32元,价税合计44461260.5元。

12家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经营地址不实,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2)未查询到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

(3)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

税务处理处罚:

12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12家公司中,虚开税额已经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1.3.简要案情:郝某某为长沙A有限公司偷逃税款,购买了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货物金额1825260.69元,税额310294.3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作为长沙A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全部补缴抵扣税款。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Z59号)

2.3.简要案情:罗某某为了公司利益,从长沙市A销售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金额合计1978158.11元,税额328676.89元,价税合计230683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0103刑初21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603205.7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对其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对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能会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例如: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詹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号:(2019)粤1972刑初1248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长沙头条#

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9份,金额2378.62万元

西安达官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01月至2021年07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9份,金额2378.62万元,税额346.2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46.27万元的行政处理。#西安头条#

株洲一化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金额2亿多元

#株洲#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株洲市共计有1家化工产品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内容如下:

株洲远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确认走逃(失联);

2.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3份,金额 27385.40万元,税额3560.10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株洲远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虚开税额税额3560.10万元,无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其责任人员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0223刑初28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直接操控长葛市A阀门有限公司、长葛市B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98855.2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xx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补缴了部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艾某提出“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等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1.案例二: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281刑初18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醴陵市A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税额1274688.0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邹某系醴陵市A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直接责任人员,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醴陵市A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醴陵市A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3.1.案例三: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湘0381刑初6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款725927.48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因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依法应当补缴。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株洲头条#

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743.03万元

西安考锋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01月至2021年07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743.03万元,税额27.3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7.38万元的行政处理。#西安头条#

宿迁5家物流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宿迁#

2022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江苏快某物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5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暂不予行政处罚。

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皆不大,从4万多元至20多万元不等,例如:江苏万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金额合计2445534.85元、税额合计220098.15元,价税合计2665633.00元。

5家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由虚开税额一万元以上调整至五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虚开税额4万多元的江苏云某物流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金额合计531192.67元、税额合计47807.33元、价税合计579000.00元),仅需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此外,即使虚开税额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积极补缴税款,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理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如以下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宿迁市宿豫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宿豫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1.3.简要案情:林某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先后通过他人介绍,以宿迁市泗洪县A纺织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224470元、税款人民币168892.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宿豫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2.3.简要案情:郑某某让他人向义乌市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989800 元,税款为人民币412386.2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补缴税款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蔡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宿豫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3.3.简要案情:蔡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宿迁市A塑料有限公司、宿迁市B塑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00139.4元,税款为人民币247028.77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从保障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健康的发展环境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4.1.案例四: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宿豫检诉刑不诉〔2019〕7号)

4.3.简要案情:吴某某为偷逃税款,从宿迁市A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58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45383.3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缴纳偷逃税款和滞纳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宿迁头条#

襄阳1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襄阳#

2022年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保康俊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保康俊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90多万元(税额12万多元)至24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不等,例如:南漳县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60万元,税额34.4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都在50万元以下,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

但是,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襄城检刑不诉〔2021〕Z49号)

1.3.简要案情:襄阳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购买了广西B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6张增值税专票,发票金额共计593487.18元,税额共计100892.82元,价税合计69438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襄阳A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及时补交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襄阳A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2.3.简要案情:魏某某通过他人,让十堰2家公司为陕西省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金额1863299.14元,税额316760.81元,价税合计218006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已接受行政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襄阳A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Z27号)

3.3.简要案情:襄阳A有限公司为湖北B商贸有限公司、湖北C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1964281.38元、税额206878.62元、价税合计217116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襄阳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额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襄阳A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十堰A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刑不诉〔2019〕8号)

4.3.简要案情:十堰A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金额1001040元,税额145450.26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A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襄阳头条#

徐州8家企业被认定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徐州#

2022年1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沛县永某纺织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沛县永某纺织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家企业中,虚开金额低的为500多万元,税额最低的为7万多元,金额最高的达2200多万元(税额370多万元),例如:沛县鑫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17 年至今共计向下游开具 24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22064448.97 元,税额3750956.22 元,价税合计 25815405.19 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为虚开。

8家企业或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接受上游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2.走逃(失联);

3.资金异常;

4.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5.具有团伙虚开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35号)

1.3.简要案情: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接受徐州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1759260.50元,税额共计284678.8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2.3.简要案情: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税款共计174363.9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12刑初97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08333.18元),被告人满某某作为该单位实际负责人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已补缴虚开的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03刑初34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A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及原河北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959611.5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河北A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并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请求法庭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河北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徐州头条#

免责声明:增值税会计分录例题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通知我们删除! (留言)
 
 
更多>同类百科知识
0相关评论

图文信息
最新发布
行业资讯
最受欢迎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B2B-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