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所得税(中级所得税费用)

   日期:2023-04-20     移动:http://mapp.b2b-1.com/baike/173194.html

【受贿超1亿、主动交待后却当庭翻供,山东省政协原常委郑金兰一审被判死缓】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消息,2022年12月29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政协原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郑金兰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郑金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封、扣押、冻结、退缴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及孳息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郑金兰利用担任潍坊市委副书记,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厂房搬迁、矿权转让、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23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金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金兰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赔部分赃款,但庭审中全面翻供,且大部分赃款转移海外,尚未退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根据被告人郑金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给180万元,你的案件我帮你摆平!”律师张某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刘某涉嫌的内幕交易案免于刑事处罚,以收取办事费为由骗取被害人180万元。

原来2016年4月左右,刘某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律师张某称其有人脉可以帮他把涉嫌内幕交易的事铲掉,需要500万元,刘某认为价格太高,经过还价,决定给张某300万。

刘某谈好价格后,通过朋友给张某转账240万、现金60万。收钱后,张某承诺刘某的事他会通过自己的关系向公安机关说清楚,帮刘某免除刑事责任。如果刘某被刑事拘留,他会马上将刘某取保。到2019年,刘某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当年底,张某代刘某向法院退缴人民币120万元。

刘某太过轻信通过走后门解决问题了,才导致被骗。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要调查相关的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近年来,国家加大司法腐败的惩处力度,实行案件终身负责任,所以企图通过行贿跑关系给自己脱罪的想法根本不可能实现。

律师张某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谎报自己有关系,帮助被害人刘某脱罪为由,骗取刘某180万元,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由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诈骗得手后,发现被害人被判刑,为了减轻责任,变相给被害人壁弥补损失,替刘某缴纳120万元罚金。该款项应当从犯罪数额中减去。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诈骗他人财物180万元,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张某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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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是安徽亳州人,其在亳州某县城区范围内有一处房屋,房屋始建于1997年,面积约220平米,拥有合法产权证件,一家人长期居住于此。

2016年8月13日,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2016年8月16日,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孔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征收开始后,县政府单方委托了一个评估机构,对孔某房屋进行了评估,所得结果为67万,平均计算下来约为3000元/平米,但孔某周边商品住宅楼房价为6000-8000/平米不等。

孔某认为评估报告有很大问题,遂不同意签约补偿安置协议。

2017年6月23日,县城管局对孔某做出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孔某建设房屋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限期孔某三天内自行拆除房屋。

原来,征收部门见协商不成,企图通过拆除违建的方式促使孔某签约协议。

孔某并不上当,立即委托律师起诉。

2017年10月31日,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了城管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书,孔某取得第一阶段胜利。但孔某没想到的是,2018年1月30日,城管局仍然强制拆除了房屋。

孔某见此状,继续选择诉讼。2018年4月23日,县法院判决确认城管局拆除孔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孔某取得第二阶段胜利。

随即双方因房屋赔偿问题,产生了第三轮诉讼交锋。

2018年8月30日,孔某起诉城管局,要求对方赔偿房屋强拆损失。案件经过县人民法院一审,县法院判决支持了评估报告的结果,即67万。孔某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重大错误,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再次回到县人民法院,此时已经到了2020年。

庭审中,城管局认为:

1.孔某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应赔偿,虽然城管局的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但不代表孔某的房屋因此而合法;

2.我方同意按照2016年拆迁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对孔某赔偿,即67万;

3.驳回孔某其他诉讼请求。

孔某反驳认为:

1.城管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书已经被判决撤销,强拆行为也被判决确认违法,我的房屋并没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我有权获得赔偿;

2.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系政府单方选定,不能成为赔偿依据,况且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是2016年,应当以2020年的商品房市价作为赔偿依据;

3.城管局违法强拆房屋,应当进行惩戒。

县法院听取双方辩驳后,依职权调取了本县2018.2019的房价相关信息。

县法院认为:

1.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不低于赔偿决定作出时可以获得的合理市场价值,以体现对孔某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不采纳2016年的拆迁评估报告;

2.关于孔某房屋要遵循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城管局在拆除房屋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迟迟不对孔某赔偿,因此应以本院判决作出时的时点计算孔某的房屋价值,根据本院调取的证据,涉案地块住宅房屋的政府指导价不超过4500元,考虑到孔某到房屋的土地性质和周边房价,确定到房屋价值为5000元/平米,因此城管局应赔偿孔某房屋损失约110万元;

3.城管局还应赔偿强拆行为孔某造成的室内物品,室内装修,房屋租赁费,搬迁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54万元。

历经四年,三阶段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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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王先生花费30.88万元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后给车辆贴膜时,通过工人得知该车存在大面积二次喷漆问题,遂以汽车销售商存在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退车退款并赔偿3倍购车款92.64万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先生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向汽车销售商购买“撼路者2017款豪华版”福特汽车一辆,车款为324800元,车辆总价不包括车辆保险费及上牌之税费、手续费、行政规费等,相关税费由买方负担。

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王先生将车辆型式变更为“撼路者2016款旗舰版”,车款为308800元。

购车当日,王先生在家人的陪同下到4S店提车。王先生要求先验车再交款,但是4S店以车辆在库房为由,要求王先生先交款再验车。王先生没有办法,就同意了汽车经销商的要求。

谁知,一个多月后,王先生给车辆上完户,准备给车辆贴膜,工作人员洗车后,发现车辆左侧前后门及侧围后部存在大面积补漆修理的痕迹,遂告知王先生。

王先生得知后,赶紧联系汽车经销商,要求退车退款,但遭到汽车销售公司的拒绝。

随后,王先生将汽车经销商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308800元并赔偿其它损失合计50625.49元(鉴定费15000元、车辆购置税26393.16元、交强险保费1100元、商业险保费7767.33元、车船税240元、上牌费125元)以及3倍购车款92.64万元。

王先生起诉理由为:

第一、他们之所以在交车确认表上签字,是因为汽车经销商要求先签字再验车;

第二、他购车时,携带家人很正常,并没有所谓的专业人士陪同;

第三、欺诈没有局部欺诈与完整欺诈之分,汽车经销商故意隐瞒车辆喷漆维修的事实已构成欺诈。

第四、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车辆左侧前后门及侧围后部存在大面积补漆修理痕迹,且二次喷漆的范围广、返修质量与原厂喷漆相比存在较大缺陷

汽车经销商辩解道:

第一、王先生在交车确认表上签字表明车辆没有问题,且王先生委托的鉴定属于单方面鉴定,他们不予认可;

第二、本案车辆存在二次喷漆,属于外部瑕疵,肉眼就能看出来。王先生购车时携带其儿媳,而其儿媳是另一家福特店销售经理,对车辆存在的问题当时就应当看出来;

第三、即使认定他们存在欺诈,也属于局部欺诈,而非整体欺诈,不能按照车辆全部购车款给予赔偿,否则就违反了公平原则。

第四、涉案车辆截止王先生提起诉讼,已经行驶了5000公里,没有出现任何问题,说明车辆质量不存在大的问题,不能使用3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本案,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售案涉车辆之前,其内部专门人员对车辆的油漆等方面进行了检测,且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应当对进货检查验收,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但根据王先生对涉案车辆的检测结果,被检测车辆的左侧车身存在大面积二次喷漆的痕迹,车辆左侧前后门及侧围后部存在大面积补漆修理的痕迹,且二次喷漆的范围广、返修质量与原厂喷漆相比存在较大缺陷。

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在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后,应当知晓上述重大瑕疵情况的存在,却仍然隐瞒真实情况,致使王先生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汽车销售公司的以上行为已构成欺诈。

另外,汽车销售公司对涉案车辆二次喷漆时间虽有异议,但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而本案王先生在购买车辆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汽车销售公司如认为该瑕疵发生在商品交付之后,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给汽车经销商退还车辆,汽车经销商给王先生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各项损失50625.3元,以及3倍购车款926400元。汽车经销商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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