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今年报考了中国地质大学的在职研究生。成绩出来了,总分201分,按照往年170—175的录取线来判断,成绩不错,为姑娘骄傲。学霸本色不改,实在可喜可贺。
18年怀孕,姑娘挺着大肚子考中级经济师,没过;19年又在孩子不足一岁身处哺乳期时准备第二轮备考,最终如愿考过;20年仍是哺乳期又开始准备考研究生,经常是忙完工作把宝宝哄睡后挑灯夜读,工作间隙,上下班地铁上都撒下了姑娘学习的汗水。功夫不负有心人,努力奔跑的人运气都不会错。现在就等着复试了,相信姑娘一定可以成功。
加油,未来可期[加油][加油][加油]
肯定不是国企、机关。//@善下而成海:“我怀不怀孕和公司有关系吗?凭啥开除我?”广东深圳的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就职期间,王女士将自己怀孕的事告知了公司,原本想着可以享受到相关的福利待遇,谁知却被公司开除了。(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女士是在2014年5月19日入职的这家公司,入职时的职位为产品经理,后在2015年6月18日晋升为运营辅导部的经理。 2015年5月份,王女士进行产检时得知怀孕一事,后于2015年9月告知了公司,并要求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享受其作为孕妇应有的福利待遇。但令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公司竟将其开除了,并于11月10日向其出具了《员工开除通知书》。 王女士遂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在其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其正常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具的使用权,并给予其作为孕妇足够的尊重及安全的办公环境。 同时,王女士还主张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加班费。但劳动仲裁委仅支持了工资10963.0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474.02元以及加班费736元。对于王女士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驳回。 王女士不服,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根据公司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查明,公司之所以将王女士开除,是因为王女士在入职时隐瞒了其真实的婚姻状况,在怀孕之后,也未及时将此事告知公司。 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第7条的规定,“应聘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若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 而王女士在入职时填写的申请表中,在婚姻状况一栏勾选为“未婚”,紧急联系人一栏填写的联系人为张先生。但王女士的结婚证显示,其于2010年12月24日已经登记结婚,配偶正是张先生。 公司认为,王女士故意隐瞒其婚姻状况,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不仅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其自然有权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这是其一。 同时,员工手册第36条还规定,“如员工有计划生小孩,需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不享受本条第3条款福利; 如员工计划外怀孕,应在发现自己怀孕后48小时内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生育保险申报以及员工工作安排等准备工作。如员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除不享受本条第3条款福利外,并因违背公司诚信原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认为,王女士在2015年5月便得知怀了身孕,但直到9月才将此事告知公司,明显违反了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采信了公司的答辩意见,认为王女士故意隐瞒其婚姻状况,并在知悉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故意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违背了诚信原则。 因此,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驳回了王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同时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2000元、欠付的工资10963.05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474.02元、加班费736元。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同时按照《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据此,王女士在入职应聘时,本有权拒绝公司对其婚姻状况的询问。只是因为在社会现实中,劳动者在求职时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因此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作出不实的陈述,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民事活动原则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同时,公司要求员工应及时报告怀孕计划及怀孕情况,既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权,又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故该规定应属无效。 据此,二审法院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不合法,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王女士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法定哺乳期届满之日即2017年1月7日,应予支持。但该期间在二审期间已经届满,故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但一审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及欠付的工资、加班费,应予以支持。 另外,王女士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期间未能提供劳动的原因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故公司仍应向王女士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经核算共计为111565元。 #律师来帮忙#
善下而成海“我怀不怀孕和公司有关系吗?凭啥开除我?”广东深圳的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就职期间,王女士将自己怀孕的事告知了公司,原本想着可以享受到相关的福利待遇,谁知却被公司开除了。(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女士是在2014年5月19日入职的这家公司,入职时的职位为产品经理,后在2015年6月18日晋升为运营辅导部的经理。 2015年5月份,王女士进行产检时得知怀孕一事,后于2015年9月告知了公司,并要求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享受其作为孕妇应有的福利待遇。但令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公司竟将其开除了,并于11月10日向其出具了《员工开除通知书》。 王女士遂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在其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其正常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具的使用权,并给予其作为孕妇足够的尊重及安全的办公环境。 同时,王女士还主张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加班费。但劳动仲裁委仅支持了工资10963.0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474.02元以及加班费736元。对于王女士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驳回。 王女士不服,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根据公司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查明,公司之所以将王女士开除,是因为王女士在入职时隐瞒了其真实的婚姻状况,在怀孕之后,也未及时将此事告知公司。 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第7条的规定,“应聘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若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 而王女士在入职时填写的申请表中,在婚姻状况一栏勾选为“未婚”,紧急联系人一栏填写的联系人为张先生。但王女士的结婚证显示,其于2010年12月24日已经登记结婚,配偶正是张先生。 公司认为,王女士故意隐瞒其婚姻状况,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不仅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其自然有权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这是其一。 同时,员工手册第36条还规定,“如员工有计划生小孩,需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不享受本条第3条款福利; 如员工计划外怀孕,应在发现自己怀孕后48小时内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生育保险申报以及员工工作安排等准备工作。如员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除不享受本条第3条款福利外,并因违背公司诚信原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认为,王女士在2015年5月便得知怀了身孕,但直到9月才将此事告知公司,明显违反了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采信了公司的答辩意见,认为王女士故意隐瞒其婚姻状况,并在知悉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故意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违背了诚信原则。 因此,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驳回了王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同时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2000元、欠付的工资10963.05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474.02元、加班费736元。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同时按照《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据此,王女士在入职应聘时,本有权拒绝公司对其婚姻状况的询问。只是因为在社会现实中,劳动者在求职时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因此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作出不实的陈述,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民事活动原则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同时,公司要求员工应及时报告怀孕计划及怀孕情况,既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权,又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故该规定应属无效。 据此,二审法院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不合法,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王女士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法定哺乳期届满之日即2017年1月7日,应予支持。但该期间在二审期间已经届满,故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但一审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及欠付的工资、加班费,应予以支持。 另外,王女士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期间未能提供劳动的原因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故公司仍应向王女士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经核算共计为111565元。 #律师来帮忙#
婆婆生日的时候,小叔子和小姑子全家都来了。我已经怀孕六个月了,一个人在厨房里忙活了一上午,全家没有人来帮忙。吃饭的时候却对我的菜挑挑拣拣,吹毛求疵,于是一气之下我做出了惊人的举动。
我今年三十五岁。和老公结婚已经有八年了。一直没有孩子,其实之前我曾经怀过一个孩子,但是在三个月的时候没有保住,身体恢复好了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都没有再次怀孕,所以这次怀孕。我是十分的紧张
当初结婚的时候,婆婆就不太看得上我。她说我是农村人,家里有弟弟,条件不好,一点都不喜欢我。其实说我是农村人,他们也不过是住在了城市里的城中村而已一样是农村户口。
我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后来读了个专科,学的是会计,但是我上学的时候很努力。毕业的时候就已经考了中级会计,我和老公是在工厂里认识的,当时我在那边实习做出纳,老公是工厂里的车间主任。
老公比我大五岁,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他对我真的是非常好,很照顾我。我们可是婆婆不喜欢我,我们结婚的时候公公婆婆没有给我们家一分彩礼钱。他们说家里还有两个在上学的孩子没有那么多钱。
我爸妈当时就不同意我结婚,妈妈说彩礼都不给的人家一定是不在乎我的,我嫁过去是要受欺负。当时我想着反正也不跟公婆住在一起,老公对我好就行了。后来的生活告诉我,父母让我们嫁的人不一定是好人,但是父母不让我们嫁的人一定是坏人。
我们结婚前是住在员工宿舍的,结了婚只能住在附近的出租房里。为了省钱我们住的房子是村民改建的房子只有20平米,小小的卫生间是公用的,常年不干净。
结婚后我没有买过一件超过100块钱的衣服,因为我和老公的奋斗目标就是要在城里买一套属于我们的房子。去年的时候我们终于实现了这个目标。
为了实现目标我付出的代价也是很惨痛的,我们结婚的第二年就怀孕了,因为营养不良等各种原因最终没有保住孩子,从此我的身体就不是很好,直到今年才再次怀孕。
小叔子和小姑子也已经结婚了,妯娌是个很厉害的城市姑娘,第一次来婆婆家就穿得花枝招展的,她做着漂亮的美甲,白皙的手指一看就是没有做过家务的。也许是一物降一物,一直看不上我的婆婆和小姑子被妯娌拿捏的死死的。
小叔子结婚的时候妯娌要了18.8万的彩礼、让他们在城里买了一套3室1厅的房子。为了给小叔子买房子,公婆掏空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还把房子卖了,他们一心想着三室一厅的房子怎么也会有他们的一席之地,没想到结婚不久妯娌就把自己的母亲接来了。
没有房子的公婆只能住到我家里来,开始我还在上班每天很忙关系也还将就。今年我怀孕后因为有了前车之鉴我在得知怀孕后就辞职在家养胎了,前3个月医生让我卧床休息,但是婆婆经常指桑骂槐说我不干活,就指望着老公。
我听着很生气,但是想着都是一家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想着孩子出生以后我就能上班了。
周三是婆婆的六十岁生日,老公早早的跟我说,这次婆婆是个大生日,以前村里的规矩都是要大摆宴席的,现在这样的情况摆宴席肯定是不可能了只能是在家里聚一聚。周三大家都要上班,只有我一个人闲在家里让我多干点。
于是我早早的就在菜市场订好了螃蟹全部是母蟹八两的,还有新鲜的多宝鱼。那天我六点多就去菜市场买菜,相熟的小贩见我一个孕妇挺着大肚子自己来买菜都十分诧异,海鲜摊的老板好心让小伙计把菜帮我送到了家里。
回到家里大家都没起床,我做好了早饭,还专门给婆婆做了一碗长寿面。吃过早饭老公就去上班了,公公婆婆也像往常一样去公园遛弯了。剩下我一个人在家里又要打扫卫生,又要做十几个人的菜十分辛苦。
紧忙慢忙中午十二点的时候还是有两个菜没有上桌,妯娌在那边抱怨说下午上班要迟到了,婆婆也站在厨房门口一直催我快一点。可是她们都只会大声地抱怨,我一个孕妇站了一早晨腰已经疼得不行了。
我做好了最后一个菜端了上去,去厨房收拾了下之后,他们已经唱过生日歌吹了蜡烛开始吃饭了。桌子上没有我的位置,我按照人头买的螃蟹也被分完了。小叔子的儿子和小姑子的女儿因为抢螃蟹打了起来,两个孩子哇哇地哭。
婆婆回头大骂我,抠门货小门小户的农村人,买个螃蟹都不能多买两个云云。突然间我不知道哪来的勇气冲上去把桌子上的菜一道一道地全倒进垃圾桶了,看到我的样子他们反而一动不敢动,倒完菜之后我摔门而出心里别提有多痛快了。
现在我住在娘家,弟弟知道那天发生的事情后打了来娘家接我回去的老公。我正式向老公提出了离婚。大家说我做得对吗?
@慕容德慧有话说:
你好,我感觉你做得太对了,之前你就是脾气太好太会忍让才会让他们这么欺负。人家说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这是句真理。要不他们怎么不敢欺负你妯娌呢?
现在你要趁这个时候想想是不是真的要离婚,即使不离婚也要趁这个机会给自己做主让他们不敢再欺负你了。
大家说我说得对吗?
今天给大家讲一个真人真事,故事发生在山东淄博。
2017年,王某(男)和刘某(女)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一年后,刘某如期怀孕了。王某听说后,初为人父的他非常高兴,梦想着孩子出生那一天的到来。没想到的是,一天王某在宾馆碰到了妻子和一名张姓男子开房,随后就怒了,与张某动起了手。无奈的是,王某却被张某给打成了轻伤二级,落下了十级残废。一纸诉状后,张某被判了一年零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又一年后到了2019年,刘某如期生育了,是一个男孩。待到孩子三个月大时,王某怎么看孩子都不像自己,于是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是:排除王某是该男孩的生物学父亲。
这还了得,有几个男人能忍受得了头戴绿帽子还要给对方养孩子的屈辱,于是又一纸诉状提出了离婚。值得鼓掌的是,法院认为婚姻双方应当忠诚彼此,而刘某作为有夫之妇却不忠诚于婚姻,双方都同意离婚,说明感情破裂,予以离婚。
同时,法院还认为刘某在和王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给他人生子,且张某将王某打伤致残,严重损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再考虑到王某在孩子身上倾注了大量的情感、精力和财力,故判处刘某支付给王某5万元精神损失费和1800元的欺诈性抚养费。
对此,刘某不服,继续上诉,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是:驳回,维持原判。
点评:当下,婚内出轨成为破坏我国家庭婚姻的最大毒瘤。很多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关键的关键是,很多人出轨被抓了,不但不承认或即便承认了,依然要分割夫妻双方的财产。对此,就应该让犯错的一方净身出户扫地出门,还要判决他(她)们支付损失费,必须打痛他(她)们。#婚姻与家庭##婚姻与情感##我要上 头条##情感#
茂名,护士两次登录医生账号为孕妇开药,几天后孕妇大出血并产下死胎,怒而状告保健院,要求赔偿485047.01元,一审法院判决保健院承担30%责任。#茂名头条#
(案件来源:茂名市中级法院)
事发经过:女子怀孕34+周因宫缩强烈且无食欲,感觉身体不适,在丈夫的陪同下到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门诊就诊,接诊人员为妇幼保健院的执业护士,姓钟。
女子说明其身体情况后,钟姓护士登录该院李姓医生的账号为其开具了B超、血液检查、胎心监测检查申请单,女子检查完上述项目后,检查结果未显示异常。钟姓护士嘱咐女子购买保胎灵服用。
女子服用保胎灵后,身体不适情况未见好转。两日后,女子出现下体出血、腰部疼痛、牙龈出血等情况,其丈夫再次陪同其到妇幼保健院处诊治,接诊人员依旧是钟姓护士。
钟姓护士再次登录李姓医生的账号为女子开具胎心监测和血液检查申请单,女子检查完上述项目后,钟姓护士嘱咐其继续服用保胎灵。
两日后,女子仍然感觉身体不适,随后其丈夫搭载其前往人民医院治疗,途中,女子下体大出血,入院诊断为:1.胎盘早剥2.疤痕子宫3.死胎4.孕2产1孕34+周临产5.妊娠期高血压6.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当天即娩出一死胎。
女子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产生医疗费61262.01元,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支付39952.1元。
因病情严重,转入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住院34天,产生医疗费232570.3元,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支付66704.16元。
随后,女子要求进行医疗鉴定,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书:
1.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被鉴定人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2.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被鉴定人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幼保健院对被鉴定人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妇幼保健院对女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对女子各项目赔偿认定为274688.77,30%即为112406.63元(274688.77元×30%+30000元,30000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赔偿认定改为461864.82元,妇幼保健院应赔偿女子168559.45元(461864.82元×30%+30000元,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广东头条#
孕妇不舒服去看医生,接诊的是居然是护士,算不算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啊?
#我要上微头条#
“我有自由去美国生孩子,为什么解雇我!“她到了江苏的一家公司后,发现自己怀孕了。李女士只是一个普通员工,薪资不高。但是李女士家境殷实,所以李女士选择到美国产子。当她生完孩子回来后,发现自己被公司解雇了。
(案件来源: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国情)
李女士在怀孕35周、5天的时候乘飞机去了美国,但当时李娜还没有到等待期,也没有假期,所以李娜想出了一个办法。她让母亲找个熟人,去医院请医生出具一份“医疗建议”,证明她现在必须休假。
在李娜得到医疗建议后,她请了病假,因为她怀孕后身体不好。然而,在她获得病假的第一天,她就登上了飞往美国的飞机。
从那以后,李娜一直在等待在美国分娩。母亲多次以她的名义去医院要求医生出具“医疗建议”,直到李娜进入等待期并在分娩后返回公司。
李乘飞机出国时,疫情尚未暴发,在国外是安全的。疫情爆发后,李继续隐瞒自己在美国等待分娩的事实,并继续要求母亲出具“医疗建议”向公司申请病假。直到公司发现异常情况,他才被解雇。
事件发生后,李女士拒绝接受。李女士起诉至法院,理由是她有去美国生孩子的自由,她的健康信息和下落属于个人隐私,要求法院确认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赔偿。
在法庭上,李女士提出了以下三种辩护意见。
首先,她有在美国生孩子的自由。健康信息和行踪属于个人隐私。
李女士认为,他去哪里生孩子,不必告诉公司,也不存在所谓的隐瞒和不诚实。
其次,她的健康状况不佳“先兆流产”是医生根据她的具体疾病症状出具的证明。
李女士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病人在签发医疗证明当天必须亲自前往医疗机构,也没有规定家属不得代表他们签发医疗证明。
第三,李女士说,在美国期间,她不了解国内疫情,也没有故意隐瞒。
李女士认为,她没有义务将自己的行程通知公司,她也不会对国外的疫情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她不必告诉公司自己的行程。
尽管李的理由听起来不可靠,但向法院起诉是李的权利。她也有权提出要求,这是他的权利。
在收到法院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通信公司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交了李女士的四次请假材料、《员工违纪违规处罚条例》等证据。最重要的是,该通讯公司还向该航空公司提交了李女士的“适合飞行的承诺”。
根据《通信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规定》,未经组织批准旷工5天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李女士请了超过15天病假,并向航空公司做出了“适合飞行的承诺”,这表明李女士当时的身体状况并不严重,到完全无法工作地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通讯公司表示,李女士在美国生育子女是李的自由,但作为通讯公司的员工,李女士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通知义务并申请休假,而不是虚请病假。
至于李女士在疫情期间故意隐瞒行程,通讯公司表示,疫情防控是国家政策。各地区、各单位要了解、通报职工下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李女士故意隐瞒行程,违反了防疫条例。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女士以“委托医疗”方式取得的“医疗证明”影响了用人单位对外假病假真实性的判断。李女士的行为已经失去了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信任基础。
其次,李女士的身体状况并非完全无法工作,雇主要求工人在特殊紧急状态下告知行踪并配合疫情防控。
最后,法院支持了通信公司解雇李的处罚决定。一审败诉后,李女士向二审法院上诉,但二审法院也不支持李女士。
事件发生后,一些网民表示,做一个脚踏实地的人更好。李女士是一个典型的耍“小聪明”,自食其果的人。
点赞、关注评论区告诉我您对于法院的判决是否支持。
88年的我,今年34岁!至今无房无工作,还养着俩娃,觉得自己太失败了…
曾经天真的我认为只要两个人一起努力,日子一定会越来越好,所以结婚的时候我没有要求买房子(那时候我们同学结婚都有房),而现实狠狠地打了一巴掌。
老公是一个安于现状的人,只要有份工作就行,不管赚多少。哎,我认为年轻人要多吃苦,多学习一门技术,经验丰富赚钱自然而然就多了。
每次遇到选择工作的时候,能把我气得吐血!经济上根本靠不住他,只有自己努力。在怀孕的那年努力考取中级会计职称,为的就是重返职场的时候多一点选择机会!但是现实是拖着俩娃不能工作,所以现在非常非常焦虑,一天下来做饭带娃洗衣服其实很累,就是睡不着!
曾经认为我不需要大富大贵,但也应该能保证温饱,现在看看自己除了两娃啥都没有,是多么失败!
男出轨女下属致其怀孕,事后却不认账,女方索赔 23 万!近日,广东佛山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男方“补偿”1.5万。
广东佛山,2014年开始,已婚男子李某(时年43岁)出轨离异女下属胡某(时年26岁),之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20年初,胡某怀孕,李某不要。2020年4月1日,李某向胡某出具借条1份,记载向胡某借20万元。2020年4月2日,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胡某支付2万元,同日李某陪同胡某到佛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中期妊娠引产术。及后,胡某向李某返还了4000元。
康复后,胡某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等各项费用总计 23 万余。一审判决驳回胡某赔偿请求,近日二审撤销原判决,判决李某支付胡某 15000 元补偿款。
@法律有道 与已婚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胡某本身就存在问题,怀孕后当然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其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白的道理。关于伦理道德,不过多评判,仅就本案诉讼来谈:
胡某对李某提起的是“健康权纠纷”之诉,即状告李某侵害其健康权。根据《民法典》侵权责编,只有对其身体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责任的,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是“中止妊娠”这样一个行为,终止妊娠肯定会对女性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李某对此是否具有过错或者责任呢?
从表面的因果关系看李某至胡某怀孕,是引起人流的起因。但其人流是否是李某所致(逼迫、软逼迫等)是决定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如果胡某是自愿人流或者自己坚持人流,那对于李某而言,其不具有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人工流产与李某存在因果关系,欠条也并不能证明内容是导致其怀孕并做人工流产产生的费用以及结束双方的两性关系而支付2的0万元补偿。因此,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不管李某对怀孕是否具有重大过错,但引产术会对胡某身体造成损害影响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支付 15000 元补偿款予胡某。
从判决可以看出,法律事实上是难以有力支持女性堕胎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因为作为成年人,双方发生性关系,乃至怀孕,这是其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的可能后果,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需要对自己选择的行为承担后果。所以事实上是难以认定李某侵权责任的。
二审撤销一审,最后也仅仅是基于公平原则,甚至是基于女性保护的原则,以“补偿”的方式支付15000元,而不是“赔偿”。从这一字之差中,也能看出对李某责任认定上的定性不同。
所以,女孩子不要随便和他人发生关系,更不能随便和他人怀孕(结婚除外)。一旦发生纠纷,受伤的终究是女性(女性在生理结构上的弱势)。
你认为对于胡某的人流,李某应该“赔偿”,还是“补偿”?亦或者二者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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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说法。关注@法律有道随时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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