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马玉鹏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吴某2在茅台酒经营、恢复茅台酒经销权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2月、6月,两次收受吴某2现金人民币70万元。
1.营业执照、合同、会议记录、关于恢复五家专卖店经销商合同的建议:证实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2;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向某1,并证实向某曾用名向某1。马玉鹏主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经开会研究后,恢复了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茅台酒经营权的事实。
2.证人吴某2的证言: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其任公司法人,原始股东就是其和爱人向某,主要经营业务是饮料、酒水类的代理。公司2015年左右没有完成销售任务,所以于2016年初被茅台销售公司取消了经营权。2016年3月份,通过马玉鹏的帮助,茅台酒销售公司恢复了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的茅台酒专卖店经营权。其曾分两次送给贵州茅台销售有限公司的经理马玉鹏人民币70万元。目的是希望马玉鹏能够关照其,帮其恢复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茅台酒经销权,并想和马玉鹏搞好关系,希望他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不要为难。
3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完成2015年茅台酒销售任务,2016年年初被茅台酒销售公司取消了经营权。2016年3月,其丈夫吴某2在马玉鹏的帮助下,茅台酒销售公司恢复了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茅台酒经营权的事实。
4.证人母某、张某2的证言:证实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销售茅台酒的计划被取消茅台酒经营权后,2016年3月,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马玉鹏主持召开办公会,讨论恢复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茅台酒经营权。会议决定恢复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茅台酒经营权。
5.被告人马玉鹏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六、马玉鹏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刘某1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9月至2017年期间,四次收受刘某1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66.5822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书、申请书、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销售票据、会计凭证、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客商往来签款单、银行收款凭证、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销售出库单:证实刘某1公司资质及申购茅台酒的事实。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至2017年期间,其为了和马玉鹏搞好关系,在对经销商的管理中关照其,帮其签批零售酒,四次送给马玉鹏美元10万元。
3.被告人马玉鹏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七、马玉鹏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单某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年份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三次收受单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书、申请报告、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销售票据、会计凭证、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客商往来签款单、销售出库单:证实单某向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申购茅台酒,得到马玉鹏签批。
2.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贵州茅台酒过程,于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分三次送给马玉鹏现金人民币30万元。送钱的目的是希望他签批一些零售酒,也为了搞好关系。
3.被告人马玉鹏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八、马玉鹏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刘某佛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三次收受刘某佛现金人民币30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书、申请书、销售票据、会计凭证、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客商往来签款单、银行收款凭证、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销售出库单:证实刘某佛经营和申购茅台酒并经马玉鹏签批的情况。
2.刘某佛的证言:证实其主要经营茅台酒,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三次送给马玉鹏现金30万元。目的是希望马玉鹏批点零售酒,和他搞好关系。马玉鹏为其批了一些零售酒,同时在业务管理过程中也没有为难其。
2.骆某东证言:证实贵州致优汇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负责经营管理人均为刘某佛。
3.被告人马玉鹏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九、马玉鹏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刘某2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两次收受刘某2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书、购酒申请、收款凭证、转账凭证、发票、销售出库单:证实刘某2经营和申购茅台酒的事实。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经营茅台酒,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分两次送给马玉鹏共计20万元人民币现金。目的是搞好关系,得到马玉鹏关照,为其签批零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