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20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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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莆田市弓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涉案公司存在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部分公司还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20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的金额从40多万元至1300多万元不等,例如:莆田市润某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155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887555.43元,税额18875.57 元,价税合计1906431.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135份,金额13318246.90元,税额133182.25元,价税合计13451429.15元。前述发票均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部分公司还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除了莆田市言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27299.67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431432.00元)以外,其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在未达到10万元,所以,仅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余公司的刑事责任,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莆田市言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罪共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确定呢?虚开金额多少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福建各地虚开发票罪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A公司、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902刑初31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累计50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亦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其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基本具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2.1.案例二:俞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123刑初21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其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达6851257.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俞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已补缴全部应纳税款,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具结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3.1.案例三:陈某某、陈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0304刑初58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1961322.8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还非法制造发票、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368389.2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陈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帮助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2205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发票罪成立。
4.1.案例四: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闽0206刑初58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88158.5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为1282252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林某某犯两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林某某曾因诈骗被判处刑罚,又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系从犯、立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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