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江苏如东,数万人成群结队徒步走到十几公里之外去看“稀奇”:因贪污4万余元被执行枪决的如东马塘信用社会计汤兰英,年仅32岁。
4万多元在当时是笔巨款,但令人咋舌的是,汤兰英贪污案被告发之后,抄家时她的家中只有简陋的几间瓦房,更没有追到大额的赃款。
汤兰英,出身手工业者家庭,家中排行老二,当地人称她为汤二侯。跟当时普通的农村劳动妇女不同,汤兰英毕业高小(相当于现在的小学毕业),在信用社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又因为她长得眉目清秀,打扮时髦,在当时是一个镇上很有名气的美女。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国民经济发展缓慢,当时很多人还在生产队里过“大锅饭”生活,时常“吃不饱,穿不暖”,但汤兰英的生活确非常考究,根据记载,她每个月要按时去理发店打理头发,衣服一天要换几套,鞋子也是一年四季都换,着实让很多人眼红。
除此之外,汤家人来客去不离,平时伙食非鱼即肉,来人则另外加菜。家中常备的有变蛋(一次买三百只)、海蜇皮(一次买一百斤)、香肠、香肚、咸肉、冬笋、玉兰笋、鱼肚、蛏干、鸡子、蛋等;家中常备好酒,会喝的人去就是度数高的大曲,不会喝酒的人则有甜酒、葡萄酒供应。买来的米嫌粗糙,都要重新加工,米皮喂猪。
当时市场上猪肉7毛五分一斤,冰棍才4分钱一根,但汤兰英家十年中平均每天的伙食费高达23元之多。据了解,当时汤兰英全家的月收入加起来大约有200多元,但,显然,汤家的奢侈水平远远超过了每个月200元的收入。那么这些多出来的奢侈生活是如何支撑的呢?
答案就是贪污:十年内,把信用社资金盗窃一空
1965年,汤兰英被分配到马塘信用社工作,因为信用业务范围不大,所以长期只有汤兰英一个人办公,没有主任,没有外助。汤兰英身兼二职,既是会计,又是出纳,既管钱又管账。
1970年以后,银行和财政合并,削弱了银行的职能作用,疏于监管。汤兰英将信用社的库存资金放在家中,想拿就拿,后来发展到开支票去银行支取现金,支票存根不入账,就这样,汤兰英内利用职务之便,在十年时间里后贪污4.5万余元,把马塘信用社的资金盗窃一空。
根据调查,汤兰英所盗窃的巨款,大部分用于吃喝挥霍。稍有姿色的汤兰英很懂得利用女人的优势,因为舍得花钱,穿上当时最流行服饰的她,真的也可算是美的迷人了。常年出没于高档场合的她因此结识了很多高官,先后甚至与7个官员有一腿。
之后更是利用钱财贿赂官员以及当地乡绅,十年来先后请客180桌,大部分是县区干部,其中县级机关干部33人,区、公社干部35人,各企业负责干部40多人。无形当中,这些人也充当了汤兰英盗窃贪污的“保护伞”。所以没人举报她,这也让她更加洒脱。
如东县某局领导,每次去马塘工作都住在汤家,也不给粮票,并以自己的职权批给议价粮和饲料作为报答;马塘银行办事处副主任赵某,早知汤兰英有经济问题却替其隐瞒,在1974年和1975年两次查账中,他先是策划让汤兰英借病溜往上海求医,为其掩盖罪责,后又买通查账负责人,对马塘信用社的账未全部核对就草草结束,两次逃过了查账。
据记载,汤兰英十六岁时就与马塘建筑站负责人孙某有过婚外情。后又对原马塘镇副书记、人武部长王某,一见钟情,并为其产下一女。在与王某断绝往来后,又与兵房供销社东安站负责人范某发生关系,经常赠给范某衣服、鞋帽、布料等。
只要是是与她有过关系的人,她都相当体贴照顾,买东西相赠。当时的人都戏称,“汤兰英是个名不虚传的二姑娘倒贴。”
1975年5月初,汤兰英的“情人”之一范某因为利益问题与汤兰英翻脸,以其平时挥霍浪费,怀疑她在经济上可能有问题为由,向如东县支行李行长(范的叔伯兄弟)反映,行长立即组织财会人员去马塘信用社全面查账,并将汤兰英带到支行调查。汤兰英预感到无法隐瞒,隔了一日,向查账组交出了支票存根和付款委托书24份。至此,案破。
在今天看来,区区几万块钱可能不足为奇,但是在当时,一名普通工人一天的工资大约1元两角,一个月才二三十块钱,汤兰英贪污的4万多元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一百多年的工资。
汤兰英事情暴露后,如东县委十分重视,组织了40多人的专案组,调查半年之久,才把经济来路弄清楚,涉及相关人员10多人。由于汤兰英贪污案数额之巨、影响之大,1977年7月15日,如东县法院判决汤兰英死刑,立即执行。
汤兰英的故事告诉我们3个道理:
1、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汤兰英本有着大好的工作,前途无限光明,可是因为贪污,不但毁了自己的前途,也搭上了自己的性命。
2、不要太相信男人,尤其是明知你有家庭还和你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男人,这种男人无论对你多好,其本质属性仍然是渣男。指不定哪天就被卖了。
3、靠各种不正当利益的结合、合作注定不会长久。人活一世,行路要正。
1977年7月,挪用了4.5万公款、包养7个情夫的贪污犯汤兰英被两手反绑着押上刑车,进行枪决,围观群众人山人海,她胸口挂着“贪污犯汤兰英”的牌子,在一声枪响之后,倒在了杂草地上,年仅32岁。
汤兰英,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马塘村,高小毕业后,到建筑站做会计工作,初入职场,汤兰英工作很努力,不敢有一丝纰漏。
可每个月到手的工资,花不了几下就没了,偏偏汤兰英爱慕虚荣,总想买漂亮衣服,没钱怎么办?她把目光投向了自己经手的钱,今天拿1毛,明天拿1元,就这样过了很久都没人发现。
她暗暗开心,奢侈生活有了保障,每天打扮的花枝招展,很惹眼。
没想到,一次偶然的机会,领导发现汤兰英挪用公款130元,立马勒令她把钱退回,不追究。
汤兰英哪有钱,只能求助于父母,父母把钱补齐,汤兰英也丢了这份工作。
不久后,父母又托人帮汤兰英找了份在蔬菜大队做会计的工作,本以为有了上次的教训,汤兰英可以把手放干净,没想到,她又挪用了300元。
这一次,父母再次赔钱了事。
在父母看来,汤兰英年纪小,管不住自己,等大点就好了,压根没对她进行批评教育,这也让汤兰英觉得,挪用公款没什么大不了的,为她以后犯更大的错误埋下了隐患。
而她工作过的两家单位也没对外说过汤兰英挪用公款的事儿,在外人看来,汤兰英不过是辞了两份工作而已。
转眼,汤兰英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父母为了让她将来有个依靠,托媒人给她介绍了个军人。
丈夫长期在部队工作,汤兰英拥有大把自由的时间,她又不安分起来。
有了“军嫂”的头衔,汤兰英腰杆子都比以前更直,也因此,得到了在马塘信用社工作的机会。
马塘信用社业务范围不大,长期只有汤兰英一个人办公,她既是会计,又是出纳,既管钱又管账。
上级领导,以为军人的家属,也一定是正直的人,才放心地把这个岗位给了汤兰英,没想到,汤兰英却是个“惯偷”。
每天,看着大量现金经自己的手入库、出库,汤兰英开始心痒起来,她开始偷偷地拿钱,今天10块,明天50,连续拿了一个月都没人发现,汤兰英越发大胆起来。
她竟然把信用社的库存资金放在家中,后来发展到开支票去银行支取现金,支票存根不入账,就这样,10年时间,挪用了足足4.5万元。
要知道,在那个年代,普通工人每月的工资才二三十块钱,汤兰英挪用的这些钱是一个人100多年的工资。
有了这些钱,汤兰英开始了奢侈的生活,每个季节的衣服都有几十套,鞋子也是各种各样。
可为什么她的穿戴和收入相差这么多,都没人怀疑过她什么,只因为汤兰英为人特别“大方”。
她经常借着去看老公的名义,去苏州游玩,每次回来,都给同事们带各种礼物;对于街坊邻居们,不管谁有事跟她张口,她都帮忙,甚至于有邻居需要用钱,她就以信用社的名义给邻居放款,但从来不提还钱的事儿。
与此同时,她还巴结各种基层干部,以汤家为据点,不管谁来,都到汤兰英家吃饭,酒足饭饱后,还拿走各种礼物,大家也都心照不宣的,成了汤兰英的“保护伞”。
汤家人,每次去市场买菜,都是大量采购,河虾一买就是10斤,炒菜,下锅放素油、起锅放荤油,有的菜还要加麻油。
当时的猪肉7毛5一斤,可汤家每天的伙食费高达23元,可想而知,他们的饭菜多么奢侈。
汤兰英不喜欢丈夫,觉得他又黑又瘦,再加上两人常年不在一起生活,她非常寂寞,就包养了7个情夫。
她对情夫非常大方,不仅给他们买各种礼物,在他们面前还柔情似水,尽显女性温柔。
1975年5月初,汤兰英的一个情夫范某,跟她产生了矛盾,一气之下,跑去跟如东县支行李行长反映,说汤兰英有经济问题。
接到举报,李行长立即组织财会人员去马塘信用社全面查账,发现账面凭空减少库存现金余额3000元,当晚把汤兰英带到支行调查。
汤兰英预感到无法隐瞒,隔了一日,向查账组交出了支票存根和付款委托书24份。
至此,这起令人震惊的贪腐案浮出水面,如东县委对此十分重视,组织了40多人的专案组,调查半年之久,才把这起贪污案的来龙去脉弄清楚,涉及相关人员10多人。
1977年7月15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汤兰英死刑,立即执行。
汤兰英不服,哭着大喊自己冤枉,并提出了上诉,8天后,南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汤兰英死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枪决前,32岁的汤兰英留下了泪水,这份眼泪里是悔恨,还是害怕,已经无从知道,但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令人叹息。
汤兰英被父母宠爱着长大,要啥给啥,养成了她吃不了苦的性子,初入职场,便犯了挪用公款的罪,父母不仅没半分指责,还跟在身后,为她擦屁股。
当汤兰英犯更大的错时,父母竟然跟着一起享受,全然不知,这份虚荣背后的代价有多大。
直到汤兰英被判处死刑,才后悔,才害怕。
可世上根本没有后悔药可吃,人终要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
16个银行相关的图文英语词汇 (1)—Services 服务行业之银行系列 #图文英语词汇#
图一
1. 银行 bank
2. 客户 customer
3. 宣传页 leaflets
4. 窗口 window
5. 柜台 counter
6. 出纳员 cashier/teller
7. 存款单 paying-in slips
图二
8. 银行卡,借记卡 debit card
9. 支票存根 check stub
10. 签名 signature
11. 金额 amount
12. 账号 account number
13. 银行经理 bank manager
14. 信用卡 credit card
15. 支票簿 chequebook
16. 支票 che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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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一刻# #欢迎光临我的秋日生活#
公司要求财务在付款的时候支票存根联上必须签上领款人名字。
一天我碰到一个人来领电脑维修费,他刷刷刷几笔签上了我的名字!
我连忙说你干嘛签我的名字,写你自己的呀?我着急地叫他
“这就是我的名字呀?”那个男人莫名其妙的看着我
瞬间明白了怎么回事,这是我碰到的第一个和我同名同姓的人,关键人家还是个男的,当时我们反应过来大家都笑的肚子疼!
第二次更糗!
我们公司过年的时候都要派送一些过年贺卡给各行各业的公司领导,增进合做机会。
那天,我去副总办公室送文件,看到副总桌上写好的贺卡,其中有一张是我的名字,我想都没想就脱口而出:“谢谢副总还想着给我送贺卡,不用邮寄了,我直接拿走吧!”
结果副总红着脸说:“不好意思,这不是给你的贺卡,是金达利房产的老总,他和你同名!”
“哎呦,我了个去!”自作多情了,瞬间闹了个大红脸,风一样的冲出了办公室!
大家遇到过同名同姓的人吗,有没有闹笑话?
#头号解忧馆#
案法345:应债权人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而【暂缓还款】,是否构成【违约】
(2020)京0102民初155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述:
原告富卓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后原告已将上述款项划转至被告,上述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
原告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2.领用支票申请单;3.支票存根;4.收据;5.原告公函一份。
被告万康公司答辩称:
1、2012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
2、到了借款期限,被告要还款时,收到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的声明,称因原告公司内部出现经营矛盾,将200万元暂存在被告公司,待原告公司恢复正常后归还,现余某还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该声明合法有效;
3、由于答辩人内部的激烈矛盾,使得被告无法确认收款人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性;
4、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并未违约。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逾期利息。
被告提交证据一份,被告公司法代于某2012年4月9日向被告公司发出《郑重声明》,称鉴于被告房地产公司部分董事以非正常手段夺取公司公章、财务章、本人私章、合同章等公司重要文件,取得公司控制权。另组管理机构发号施令…使公司处于极度混乱和风险之中…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即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本人决定:将在被告未归还本公司的200万元【暂存】贵公司,待公司恢复正常和股东达成共识后归还我司…如本公司有人来索要款项,请出示本人“郑重声明”和“罢免函”,代为转交公司法律顾问肖某。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款合同意思真实、内容不违法,合同有效。
网络公司逾期不还款,构成违约。理据如下:
1、从客观来看,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经过,未还款,构成违约。
2、从归责原则看,合同原则上为无过错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的无偿保管、赠与等例外。合同须严守,未依约履行即构成违约,除非:不可抗力&双方另有约定。
3、从主观看,被告提交的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出具的《郑重声明》,只有于某本人口头陈述称原告公司股东存在矛盾、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在此情况之下,被告却罔顾原告公司公章确认出具的《公函》,在未进行尽职调查及基本的商主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在原告及股东多次诉讼索款的情况下,拒绝还款,存在过失。
4、从主体地位来看,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公司与商主体之间的外部行为,而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属于商主体的内部行为,其不应及于公司外部的债务人或债权人。
5、从《郑重声明》的效力来看:首先,于某出具该函件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公司无法正常经营,2015年于某代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亦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其次,于某称《郑重声明》系根据原告公司章程作出,但根据该《公司章程》,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而事实上,于某上述《郑重声明》却是延长了被告公司的还款期限并间接的免除了被告公司逾期还款责任,对原告公司而言并无益处,且《郑重声明》亦无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之记录;再次,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而非所有相对人。在被告已知晓公司章程且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于某未能提供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记录的情况下,仍执意不予还款,已属于恶意,于某超出《公司章程》授权行使的行为非职务行为,其效力不应及于公司。《郑重声明》无减免被告拒付逾期利息损失的效力。
关于被告于某时至今日认为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足以证明其可以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现已进入强制清算状态,即非正常经营状态,代表公司行使权力的是清算组成员,而非于某,目前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只是因公司尚未清算完毕,无法进行注销登记,但并不能证明于某仍享有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权限。故本院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