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如何确定?
洋浦1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洋浦#
202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洋浦经济开发区共计14家公司存在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36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3亿多元(税额32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洋浦恒某海运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金额1434.43万元,税额186.47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62份,金额35126.23万元,税额3212.9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洋浦恒某船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金额1074.83万元,税额139.72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9份,金额16664.58万元,税额1532.65万元。
3.华某(海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020年05月至2021年01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金额14350.65万元,税额1865.58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昌江检公刑不诉〔2019〕5号)
1.3.简要案情:邓某某经营的昌江A材料厂取得贵州B公司开具的3份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46364.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贵州B公司虚构生铁购销,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款抵扣,虚开税款数额达446364.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后,其及时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弥补了其行为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琼9701刑初1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881刑初16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充当中间人,介绍促成广东A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广东E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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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超300亿元】近日,重庆警方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打各类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长寿区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超300亿元,打掉犯罪团伙3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2名。 网页链接
襄阳1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襄阳#
2022年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保康俊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保康俊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90多万元(税额12万多元)至24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不等,例如:南漳县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60万元,税额34.4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都在50万元以下,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
但是,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襄城检刑不诉〔2021〕Z49号)
1.3.简要案情:襄阳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购买了广西B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6张增值税专票,发票金额共计593487.18元,税额共计100892.82元,价税合计69438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襄阳A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及时补交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襄阳A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2.3.简要案情:魏某某通过他人,让十堰2家公司为陕西省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金额1863299.14元,税额316760.81元,价税合计218006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已接受行政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襄阳A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Z27号)
3.3.简要案情:襄阳A有限公司为湖北B商贸有限公司、湖北C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1964281.38元、税额206878.62元、价税合计217116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襄阳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额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襄阳A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十堰A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刑不诉〔2019〕8号)
4.3.简要案情:十堰A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金额1001040元,税额145450.26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A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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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涉及最多的的十二种刑事罪名,这些罪名包括: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什么是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给虚开下了定义。
解释的第一条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大庆#
2022年11月23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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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公安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税额32万余元,或可不起诉
#凯里#
近日,凯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
11月初,凯里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凯里市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到案件线索后,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经侦大队开展工作,安排警力对该线索进行核查。经初步调查发现,举报线索所提及到的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在凯里市某商贸城租下一间门面后,长期未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然而,通过到税务部门查询调取相关记录,却发现吴某提供了25张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收。随着调查的深入,案情逐渐明朗,吴某通过在凯里租赁门面注册空壳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到外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该公司在凯里市税务局抵扣进项税额。经侦大队对吴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上网追逃。
经多方努力,犯罪嫌疑人吴某迫于压力,于12月12日到凯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审讯,吴某对其虚开增值税发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共追回进项税额32万余元,案件在进一步有序办理中。
【来源:凯里公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虚开税额不满50万元的,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本案中,没有说明虚开税额是多少,只说明了追回进项税额32万余元,若虚开税额即32万余元,则适用上述的量刑。
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应的税款已经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镇远检刑不诉〔2021〕35号)
1.3.简要案情:文某某在担任镇远县A实业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联系芜湖2家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涉及税价合计金额2596209元,税额25728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莫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义检刑不诉〔2021〕18号)
2.3.简要案情:莫某甲系贵州A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联系他人,为自己虚开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金额为1882524.67元,税额为320029.13元,价税合计为2202553.8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及罚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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