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会计中级审核严格吗(海南中级会计成绩复核)

   日期:2023-04-20     移动:http://mapp.b2b-1.com/baike/172412.html

【台海说法:经济补偿没谈拢,能算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吗?】

 

侯某原系某电力公司技术工程师,被长期派驻在海南省电力项目上从事维保工作,月收入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另有按日按定额发放的外派补贴(需提供发票报销)。2020年4月,电力公司因电力项目结束将侯某召回江苏本部,提出希望与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侯某表示可以接受解除劳动合同,但希望电力公司按照包含外派补贴在内全部工资收入计算经济补偿。

 

侯某:我可以接受解约,但公司要把外派补贴算在经济补偿基数里面。

 

公司:这个补偿数额我们不同意。

 

因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电力公司遂以侯某连续两个年度的绩效考核等级均为C(不胜任工作)为由,安排侯某到河北省集团总部进行脱岗培训,期间发基础工资,无绩效工资。侯某认为电力公司的培训安排属于变相辞退,拒绝参加培训,继续到电力公司打卡出勤。之后,电力公司以侯某未参加培训且未请假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侯某因此申请仲裁,请求电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发生培训纠纷前已经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裁决电力公司向侯某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驳回赔偿金请求。侯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虽然在电力公司向其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表示愿意接受解除,但明确提出了对经济补偿数额的要求,应认定其接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双方始终未就该附加条件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也未采取搁置经济补偿争议而先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而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协商一致解除,而应认定劳动合同由电力公司在安排培训无果后单方解除。因电力公司安排脱岗培训实为对侯某不同意电力公司提出的协商解除方案的惩罚措施,缺乏正当性,侯某拒绝参加培训并继续打卡的行为不构成旷工,电力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故判决电力公司向侯某支付赔偿金。电力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协商达成一致,并不强求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问题也必须同时协商一致。但是,当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明确表示需将经济补偿问题一并纳入协商范围时,则应当对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表达的完整意思进行审查,不能仅以其曾经表达过同意解除的态度而直接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事项可以自行达成协议。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协商达成一致,并不强求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问题也必须同时协商一致。但是,因经济补偿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与劳动合同解除是紧密联系的,故当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明确表示需将经济补偿问题一并纳入协商范围时,则应当对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表达的完整意思进行审查,不能仅以其曾经表达过同意解除的态度而直接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江宁开发区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羁押1325天后,宣判无罪!”承包人易先生因与原海南高院副院长女子的丈夫刘先生有工程款纠纷,偷偷拍下女子打麻将的录音,内容涉及“怎样操纵股市,如何利用农业扶贫项目骗取补贴”的录音,在在网上公开相威胁,讨要工程款。

(案件来源:上观新闻)

后来,刘先生从海南飞赴万州,和易先生谈判,并最终答应支付200万元。2018年5月30日,刘先生分三次转账给易先生50万元。结果就在当天,刘先生到万州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称遭到易先生的敲诈。

2018年6月14日,易先生前往刘先生在万州的办公地点讨要钱款时被布控的警察抓获,次日即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易先生被批准逮捕。8月23日,易先生被移送审查起诉。

值得庆幸的是,本案经媒体公开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张女士刘先生夫妇随即陷入“被人举报百亿资产”风波,二人相继被调查。

2020年12月4日,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女士数罪一起处罚,决定执行刑期十八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在张女士结束之后两年的今天,作为导火索的承包人“偷拍张女士打麻将”勒索案,人民法院终于宣判易先生无罪。

但是,从易先生被采取刑事拘留算起,直到2022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易先生被错误羁押了1325天!

易先生被采取刑事拘留的起因是涉嫌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在庭审时还一再强调,易先生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行为清楚,直接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易先生的行为是敲诈吗?

刑法第274项规定,敲诈公私财物,金额较大或是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

通常情况下,构成敲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刑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二、实行行为实施了以威胁或是要挟的办法敲诈财物的行为。

威协和要挟,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密切相关的人在精神上强制,对其心理上造成恐惧感,产生压力。威协或是要挟的办法各种各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

三、敲诈的财物金额较大或是多次敲诈勒索的。

本案中,从客观来看,易先生利用偷拍的视频,以在网上公开相威胁,确实符合敲诈的构成要件。但是,虽然易先生的手段不合法,但是易先生在主观上并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易先生只是想要回自己辛苦的赚来的工程款。

可以这么说易先生侵犯了他人隐私,但是,易先生的行为与敲诈有十万八千里远。

最后,虽然易先生被宣告无罪了,但被拘留了1325天,要是申请办理的话,易先生会获得多少申请国家赔偿呢?

申请国家赔偿属于法定赔偿,仅针对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的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权利、生命与健康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易先生被拘留了1325天,属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由于人身权利属于人身权益,人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一般还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法院得司法解释,无罪释放或者终止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六个月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情形。易先生被拘留1325天,可依法申请办理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33项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每日经济赔偿金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工资额。

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2022年最新国家赔偿标准,易先生可得经济赔偿金5423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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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1325天后终于宣告无罪!”重庆万州,包工头易某因与原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的丈夫刘远生有工程款纠纷,偷偷拍下张家慧在茶楼打麻将的视频,内容涉及刘远生“怎样操纵股市,如何利用农业项目骗取政府补贴”的录音,以在网上公开相威胁,索要工程款。

后来,刘远生从海南飞赴万州,和易某谈判,并最终同意支付200万元。2018年5月30日,刘远生分三次转账给易某50万元。结果就在当天,刘远生到万州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称遭到易某的敲诈勒索。

2018年6月14日,易某前往刘远生在万州的办公地点讨要钱款时被布控的民警抓获,次日即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易某被批准逮捕。8月23日,易某被移送审查起诉。

幸运的是,本案经媒体公开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张家慧刘远生夫妇随即陷入“被举报百亿资产”风波,二人相继被查。

2020年12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家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在张家慧结束后两年的今天,作为导火索的包工头“偷拍张家慧打麻将”敲诈案,法院终于宣判易某无罪。

但是,从易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算起,直到2022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易某被错误羁押了1325天!

易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起因是涉嫌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在庭审时还一再强调,易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易某的所作所为是敲诈勒索吗?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般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

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

3.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本案中,从客观表现来看,易某利用偷拍的视频,以网上公开相威胁,确实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虽然易某的手段不合法,但是易某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易某只是想要回自己辛辛苦苦的挣来的工程款。

可以说易某侵犯了他人隐私,但是,易某的所作所为与敲诈勒索有十万八千里远。

最后,虽然易某被宣告无罪了,但被羁押了1325天,如果申请的话,易某会得到多少国家赔偿呢?

国家赔偿属于法定赔偿,仅对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易某被羁押了1325天,属于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由于人身自由属于人身权益,人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一般还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院得司法解释,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易某被羁押1325天,可依法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2年最新国家赔偿标准,国家赔偿决定涉及冤错案件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09.34元。

因此,就人身自由一项,易某可得赔偿金542375.5元。

案件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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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检察机关依法对冯鸿浩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冯鸿浩(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冯鸿浩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冯鸿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权威发布丨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讳提起公诉】近日,海口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原支队长吴讳(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讳,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南省海口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郑柏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日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郑柏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柏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青海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剑锋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原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王剑锋(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剑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剑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南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柏安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海南省海口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郑柏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日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郑柏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柏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扣除毛重,是交易习惯,凭什么罚款?”海口,许某因批发蔬菜时,未减去包装箱的重量,被市监局罚款15万元,许某不服,将市监局告至法院。

(案件来源: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许某经营了一家蔬菜批发市场,每天来来往往的顾客都是各地而来的零售商。

这天,市监局上门例行抽检,以许某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农产品进销货台账、短尺少称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故对其罚款共计154622.5元。

之后,许某将市监局告到法院。法庭上,许某觉得自己被罚得属实有点冤。

许某说,在售卖过程中,自己并无主观故意,不扣除毛重属于交易习惯。而且,在批发市场的每个档口的立柱上,都已公示告知相应的买受人。

简而言之,卖方愿意卖,买方愿意买,且双方并未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监局不应干预市场经济。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市监局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本案中,许某作为一级蔬菜批发商,从事蔬菜经营活动中,没有按要求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等内容,其情节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市监局对许某罚款10000元,并无不当。

二、许某销售蔬菜时,将夹杂在蔬菜中的保鲜冰瓶等同于蔬菜售出,未扣除去用于冰瓶、外包装等重量,直接销售,一方面使买受人买到的蔬菜数量短缺,另一方面额外增加了蔬菜成本。

即使作为二级批发商的买受人愿意接受,但其为了保证销售利润,势必将这些额外的成本层层转嫁,最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背此原则。

就本案而言,许某在销售蔬菜时,采取的这种所谓的“行业交易惯例”,违反了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短尺少秤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足缺少部分,并处以短缺部分价款总额10倍的罚款。

因此,市监局责令许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短缺部分价款总额14462.25元的10倍的罚款并无不当。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不服,继续上诉至二审法院。这一次,许某信心十足,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三点其不被罚款的理由:

一、所谓短尺少秤,必须是销售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不合格的计量工具,故意隐瞒实际重量,以较低重量充作较重重量的欺诈行为。

在本案中,市监局不能举证自己“短尺少秤”的行为,所谓“短尺少秤”,仅仅是市监局自己对这一概念背离生活经验和常识的歪曲理解,而此种歪曲理解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价格问题不属于市监局职权范围,市监局行为因为越权而无效。

任何有包装的商品的计价方式,都可以有按净重计价和按毛重计价两种。

毛重计价在特定情形下,是出于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所必须要求的计价方式。本案的情况则是,作为从省外长途运输进入海南岛的蔬菜,没有冰瓶保鲜蔬菜将会自然变质,没有泡沫箱分装也会因为堆积发热而腐烂,从而失去交易价值。

同样,作为交易对象的二级批发商在转运、储存过程中,也离不开泡沫箱和冰瓶以继续保持蔬菜的质量,没有哪个二级批发商会要求批发没有泡沫箱和冰瓶的散装蔬菜。

三、《价格法》规定,蔬菜价格并不存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而是实行经营者自行定价,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然而,对于缺斤少两,二审法院却有不一样的理解!

首先,许某所销售蔬菜中,蔬菜箱内装有两个用于保鲜的冰瓶,空泡沫箱和冰瓶的重量共计7斤。许某在整箱出售蔬菜的时候,每箱只扣除了2斤的毛重,其每销售一箱蔬菜就短缺买家5斤的重量,购买方需多支付5斤蔬菜价款,明显短斤少两。#话题大发明家# #头号周刊#

其次,短尺少秤是指出卖产品时的份量短缺,无论以何种方式明示、买受人是否接受,均无法改变许某出卖的蔬菜实际重量减少,售价变相上升这一事实。

最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食品的产品的立法本意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食品安全生产,对违反相关的与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重罚。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谈谈你对天价罚款事件的看法#

【海南一起副省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开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12月2日下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口公开开庭审理了海南宇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经省长冯飞授权,副省长刘平治作为省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海南省第二例副省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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